词条 | 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 |
释义 | 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原名中国玻璃钢工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OMPOSITE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IA。成立于1984年8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社证字第3258号)。 协会简介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是由从事玻璃钢/复合材料生产、营销、设计、科研、教育和原辅材料、装备制造的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的管理。 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拥有900余家会员单位,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85%。常设机构有秘书处、国际合作部、信息工作部和缠绕、SMC、树脂等专业委员会。 协会宗旨:服务社会、服务行业。 协会职能:代表职能,沟通职能,协调职能,监督职能,公正职能,统计职能,研究职能,服务职能 工作原则:公平、公正、协调、创新、民主办会、服务为本、共同发展 业务范围: 1、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情况、愿望和呼声,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2、传达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协调行业内的经济活动、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3、组织企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进行行业经济指标统计和调查研究工作,及质量监督和评价工作。 5、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传播新技术、新工艺,组织行业交流活动,促进横向联合; 6、为行业会员提供专业教育培训,帮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员; 7、积极加强与国际同行之间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 8、组织行业专业性展览,及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促进对外经济活动; 9、致力于推动整个复合材料市场及应用领域的扩大和发展。 协会章程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COMPOSITES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CCIA。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民间社会经济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一)本会成员由复合材料及其原辅材料和工艺装备的生产、施工、流通企业、有关科研单位、院校组成; (二)本会是全国复合材料行业性组织; (三)本会成员系自愿结成; (四)本会系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促进我国复合材料工业健康发展。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加强行业宏观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服务。协会在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资委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反映企业的意愿。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制定行规、行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外关系; (二)致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 (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组织开发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组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流; (四)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协作,促进地区间、相关行业间的合作; (五)组织国内外行业技术与经济合作,编写出版技术资料,组织国内外考察,举办展览; (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培训管理与技术人才; (七)与国内外相关协会、学会建立联系,开展友好合作; (八)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与个人会员制(目前暂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取得工商管理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学校及相关社会团体。 (二)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报理事会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职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但必须在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7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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