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调味品协会 |
释义 | 中国调味品协会由全国酱油、食醋、酱类、酱腌菜、腐乳、烹调酒和各种调味料生产经营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不分所有制的全国性、非盈利性行业组织。 简介中国调味品协会由全国酱油、食醋、酱类、酱腌菜、腐乳、烹调酒和各种调味料生产经营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是跨地区、跨部门、不分所有制的全国性、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是国家一级协会,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上归国家经贸委指导。它是根据自愿参加、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按照民主协调原则开展工作。 宗旨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为促进调味品工业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振兴中国调味品工业做贡献。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引下,为促进调味品工业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管理水平提高、推动和振兴调味品工业作出贡献。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政府部门的宏观指导下开展工作,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既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又接受政府委托,搞好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主要任务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协会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既反映调味品行业的愿望和要求,为企业服务,又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推动调味品行业发展。 组织结构秘书处下设六部、室,其各自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信息部:负责协会信息工作,开展行业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包括:建设中国调味品协会网站、编辑出版协会内部通讯及正式刊物;建设协会数据库;开展行业统计调查、进行市场预测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二、对外联系部:负责协会对外联络与交流工作。包括组团出国考察;与国内外协会的交流合作;与协会会员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络;参加国际学术研讨和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等工作。 三、科学技术部:负责调味品行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研究,开展行业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包括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技术推广与转让;行业标准化工作;协会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协调;召开行业技术交流研讨会;负责中国调味品协会技术研究发展中心的管理工作。 四、培训部:负责调味品行业生产技术、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培训工作。包括生产技术与工艺培训、调味品检化验员培训、GMP和HACCP培训;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和市场营销培训等工作。 五、办公室:负责协会办公行政事务及人事管理的工作。包括人事劳资管理;档案管理;会员入会审核;组织起草协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配合各部门开展工作等。 六、财务部:负责协会日常财务、年度预算和投资理财的工作。包括各类帐目的登记工作;如实编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各类报表;定期向会长、秘书长汇报财务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财务预算;制定协会投资计划等工作。 业务范围(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和改革开放的形势,结合行业特点发展方向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需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提出我国调味品行业的生产发展规划、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划和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和管理办法并开展工作: (三)组织协调行业的产、供、销关系,加强本行业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促进行业的市场营销水平。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调味品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培训等活动。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组织及有关会议。组织协会成员单位出国考察交流,邀请和接待国外同行来访,搞好国内外的技术培训和人才管理培训活动,做好国内外调味品机械设备的消化,吸收、试制、定型和推广工作。促进调味品行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五)组织好挖掘、整理和发展传统的调味品工作,研制开发新品种和利用新原料,为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服务。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 (六)根据行业和市场要求,规范市场行为,确保消费者利益。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 (七)搞好联合攻关研究,开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八)组织收集本行业国内外技术情报、经济信息、生产情况和发展趋势,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搞好市场预测,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调味品行业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以帮助企业开展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领域,提升企业品牌;并协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促进国内调味品企业的现代化快速发展。 一三五工程确定一个目标在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承前(部门管理)启后(行业管理),理清思路;承上(各级政府)启下(各类企业),理顺关系。千方百计做好调味品行业管理工作,为中国调味品工作的发展振兴和走向世界而奋斗。 创建三个一流建设一流协会:全力建设中国食品工业领域唯一的调味品行业国家一级协会。 提供一流服务:为调味品工业和企业提供生产、技术、工艺、产品质量标准、信息咨询和市场营销方面的全方位服务。凡是行业需要和会员企业要求协会做的工作,都应该按照民政部关于协会建设有关规定,以高度的热情和耐心,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培训一流人才:按照人尽其才的原则,按岗设人,因事聘人,定向进行目标培训,全面提高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个人综合素质。 抓好五项建设思想建设:搞好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道德素质建设。 组织建设:根据协会发展情况,不断调整组织结构,充实调整人员结构。 制度建设:按照有关法律和民政部关于社团建设的政策性文件,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逐步由初创期的“人治”向“法治”过渡。 实力建设:按照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靠会员会费和资助维持协会正常运转;靠组织活动增加协会经济实力;靠市场手段和知识经济提高秘书处工作人员待遇。 文化建设: 三不 三比 三看 不讲空话、比学习、看素质高低。 不讲大话、比干劲、看活动多少。 不做闲人、比贡献、看效益大小。 协会章程中国调味品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调味品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diment Industral Association,缩写:C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调味品生产、经营经销、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引下,为促进调味品工业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管理水平提高、推动和振兴调味品工业作出贡献。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政府部门的宏观指导下开展工作,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既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又接受政府委托,搞好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和改革开放的形势,结合行业特点发展方向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需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提出我国调味品行业的生产发展规划、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划和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和管理办法并开展工作: (三)组织协调行业的产、供、销关系,加强本行业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促进行业的市场营销水平。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调味品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培训等活动。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组织及有关会议。组织协会成员单位出国考察交流,邀请和接待国外同行来访,搞好国内外的技术培训和人才管理培训活动,做好国内外调味品机械设备的消化,吸收、试制、定型和推广工作。促进调味品行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五)组织好挖掘、整理和发展传统的调味品工作,研制开发新品种和利用新原料,为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服务。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 (六)根据行业和市场要求,规范市场行为,确保消费者利益。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 (七)搞好联合攻关研究,开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八)组织收集本行业国内外技术情报、经济信息、生产情况和发展趋势,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搞好市场预测,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调味品行业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以帮助企业开展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领域,提升企业品牌;并协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促进国内调味品企业的现代化快速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直接从事调味品生产,销售及与本行业有关的科研、工程设计、教学、设备制造和配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交纳会费,可以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凡从事与调味品行业有关的科学研究与生产技术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不须交纳交会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调味品行业的各项事业,并愿意为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所掌握的信息,技术、资料使用权和编印的刊物。 (七)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协会主办的期刊撰写稿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果有实体机构,请选中此选择框)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5 月20 日第四次(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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