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等职业学校 |
释义 | 中等职业学校是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学生毕业属中专学历。招生对象是初中毕业生和具有与初中同等学历的人员,基本学制为三年。中等职业教育是在高中教育阶段进行的职业教育,也包括部分高中后职业培训,目前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其定位是在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大量技能型人才与高素质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程度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教育。分为公办和民办两大类。 中等职业学校分类目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共有三类: (1)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专”)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三年。传统的培养目标是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小学教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培养目标已扩大到各类技能型人才。 (2)技工学校(简称“技校”) 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以3年为主,培养目标是中、初级技术工人。 (3)职业高级中学/高级职业中学(简称“职业高中”、“职高”)在改革教育结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等职业学校,大部分由普通中学改建而成,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以3年为主。培养目标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类似,以生产服务一线的操作人员为主。 发展前景21世纪,这三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逐步趋同,办学形式也日益接近。国家声称已决定通过改革、布局结构调整、资源整合等方式逐步打破部门界限,推动它们走向融合。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育部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l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 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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