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释义 |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网简称民教网,是为了教育部25号令,规范全国民办高校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和学籍管理以及就业工作,保障非学历教育学生就业信息的公开和完善,准确反映民办高等教育的供求状况,引导民办高等教育的供求合理调整并实现均衡,促进民办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由北京民教联盟信息科学研究院牵头,联合国内民办教育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有关专家学者共同组建的国内唯一的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服务平台。 背景概述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其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习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为了推动民办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规范全国民办高校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和学籍管理以及就业工作,保障非学历教育学生就业信息的公开和完善,准确反映民办高等教育的供求状况,引导民办高等教育的供求合理调整并实现均衡,经过多次与教育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专家和领导探讨研究后,决定联合成立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网指导委员会,建立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信息服务平台。 网站简介民教网的开通,受到了国内民办高校的热烈欢迎及人民网、中国网、CCTV、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千龙网、中国教育报等国内知名媒体的先后广泛报道。 网站定位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力图避免目前众多教育类网站内容散乱、缺乏针对性以及范围单一、服务单一、可靠信息少的缺点,致力于打造一个真正的专业性的学生信息服务平台,为民办高等教育专业人士提供一个及时获取真正可用、可靠新闻信息的媒介,一个深入观察中国民办高校教育焦点问题的渠道,一个学校与政府共同沟通的场所,一个民办高校学生互动学习的平台,民办高校展示自己的舞台。 服务项目1、民办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网上查询。 2、民办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公证服务。 3、民办高等院校课程成绩单认证和在读证明。 4、提供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档案管理服务 5、提供民办高校招生服务。 6、提供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如:校园招聘会、推荐就业实习岗位)。 7、为民办院校毕业学生提供出国留学相关服务。 8、开展论坛、会议等活动。 9、其他深度开发和项目合作。 板块功能在线报名“在线报名”系统是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网针对民办高校招生竞争激烈无序而开发的一套独立的在线报名录取系统,本系统一站式免费为民办院校招生报名服务。 证书鉴定“证书鉴定”是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网针对目前民办高等教育市场证书混乱的情况为民办院校毕业生量身定制的一种证书鉴定及查询服务。它是指民办院校毕业生经过全日制学习后获得证书的同时,可由民教网出具第三方权威的鉴定报告,并以电子报告的形式存档,供用户网上查询。证书鉴定服务使民办院校证书从法律上得到了保护,增强了其含金量。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是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网对各类民办院校学生个人信息管理的总称,涉及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数据库中各类学生的学籍证明、学历查询、资格证、个人简历等信息。学生本人通过实名注册,利用邮箱获得注册校验码的方式,将自己的实际身份与数据库中的档案号实现绑定,实现免费注册、免费查询和有偿管理个人档案信息,并使自己拥有一份完整的电子档案。 民校就业“民校就业”是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网独立开发的、专门为民办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的公关服务平台,该平台由院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共同参与,通过系统平台,实现用人单位与求职者无缝衔接的服务平台。 招生考试全国自考、成考、职业资格考试等各项考试招生信息系统的汇总,帮助用户及时了解最新的报考资讯和发布最近的招生信息。 服务大厅各地自考、成考、电大考试通知单、成绩等信息查询服务平台。 办学指南全国各地区民办院校申报、评估、招生广告审批等政务方面的指南。 网上办公为各民办院校提供网络办公系统(OA系统)。 新闻中心民办高等教育行业的最新动态、行业政策法规的报道与解读,行业的热点话题汇集成专题,让用户轻松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 普通高校频道设有民办普通高校快讯、政策法规、民办普通高校解读、高考热讯、民办普通高校库等栏目。是国内民办普通高校的展示平台,民办普通高校学生的互动窗口。 独立学院频道设有独立学院动态、政策法规、独立学院解读、高考热讯、独立学院库等栏目。是国内独立学院的展示平台,独立学院学生的互动窗口。 自考助学院校频道设有自考助学院校动态、政策法规、自考助学院校解读、高考热讯、自考助学院校库等栏目。是国内自考助学学院的展示平台,自考学生的互动窗口。 职业学院频道设有职教动态、示范建设、学校管理、教学改革、院校风采、政策法规、高考热讯、职业学院库等栏目。是国内民办职业学院的展示平台,民办职业学院学生的互动窗口。 国际合作院校频道设有国际合作办学院校动态、政策法规、国际合作解读、高考热讯、国际合作办学院校库等栏目。是国际合作办学院校的展示平台,国际合作办学院校学生的互动窗口。 政策法规国家民办教育行业的政策法规汇总,最新法规、条例、办法的发布窗口。 。 民校风采民校校长、招办主任、学生处长采访、报道的窗口;民校优秀学生、自考故事等的报道平台;民校活动、校际联谊的展示窗口。 大学生活民校学生的互动社区。 开通意义2009年1月2日,《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正式开通了。自此,专门为全国民办大学生提供服务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诞生了。这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民教网”),它的开通,对于贯彻落实教育部25号令,推动全国民办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引导全国民办高校招生、学籍管理、就业等工作的公开化、规范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是全国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查询平台。登陆后可查询全国民办高校的招生信息,包括招生专业、录取人数、开班情况等信息。 是全国民办高校学籍管理的查询平台。该平台系统收录了民办高校的个人信息,包括学习年限、学习专业、学习科目、学习成绩、学历鉴定等内容,方便学生、家长、用人单位查询。 是全面民办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的网上查询平台。凡是在民办高校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后获得的学业完成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等,都可以在该网查询。为社会上鉴别民办高校毕业生各类证书的真伪可提供权威性的公示和鉴定。增强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严肃性和真实性,有助于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是全面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通过校企合作等途径,广泛收集就业资讯,准确发布毕业生信息,为毕业生提供择业、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同时,以就业外导向,引导民办高校准确把握社会需求,即是合理的调整专业结构,保证更直接更有效地为社会服好务。 是在国家教育部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央教科所、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北京市民办教育研究所、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城市学院等相关专家、学者指导下进行的。由北京博雅春秋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网站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性质与宗旨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是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25号令,规范全国民办高校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和学籍管理以及就业工作,保障非学历教育学生就业信息的公开和完善,准确反映民办高等教育的供求状况,引导民办高等教育的供求合理调整并实现均衡,促进民办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教育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相关专家的指导下,由北京博雅春秋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国内知名民办大学、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共同组建的国内唯一的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全称: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民教网)。网站经过国家工商部门依法注册(营业执照注册号:137235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09062415号。其宗旨是:为民办高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为全国民办大学生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第二条 任务与目的民教网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25号令,规范全国民办高校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和学籍管理以及就业工作,保障非学历教育学生就业信息的公开和完善,团结组织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快速、准确、有效地发布各类民办高等教育信息,准确反映民办高等教育的供求状况,引导民办高等教育的供求合理调整并实现均衡,促进民办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工作方针: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办人民满意的民办高等教育为己任,坚持依法办网、民主办网、专家办网的方针,落实品牌第一,客户第一,质量第一,效率第一的工作要求;努力实现学员至尊,服务至善,信誉至上的工作标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民教网”由民办教育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成。 第十二条 “民教网”专家分为民办教育实践专家、民办教育管理专家、民办教育理论专家、民办教育行政专家、民办教育观察员、民办教育评论员六类。 第十三条 “民教网”会员分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三类。 第十四条 “民教网”常设机构为运营管理中心,指定北京民教联盟信息科学研究院主持运营管理中心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凡是经过国家教育部或者地方教委备案的独立学院、民办普通高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院校、职业资格考试院校、国际合作办学院校,均可申请加入本网。 第十六条 会员入网程序: (一)提交院校入网申请表,并附学校简介、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的资料; (二)由运营管理中心办会员处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确认为本网正式会员,并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网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本网服务优先权; (三)对本网工作的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民教网”相关合作单位提供的就要岗位; (五)入网会员可链接到“民教网”网站,招生简章可列入网站的招生简章索引,学校入围“中国民办院校资质库”; (六)民教网在组织相关活动、编辑出版相关书籍及组织招生说明会时将优先介绍、推荐入网院校。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民教网”章程,执行本网决议、规定和制度; (二)维护“民教网”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网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网费; (五)入网院校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 (六)会员单位应该在其网站主页上加入“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链接。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网,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网。如缴纳会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由运管中心批准后免交,免交会费不得连续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民教网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给予除名。 第五章 理事单位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与会员单位的数量比例大致为1∶3,本网的协作单位自动成为本网之理事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申请理事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网两年以上会员单位资质; (二)国内厂商应为行业内的骨干企业或特色企业,国外厂商应为国内有生产基地的知名企业; (三)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以上设计资格,国外设计单位应为国际知名企业; (四)使用单位应为国内外大中型企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理事单位程序: (一)向运营管理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运营管理中心办公室根据该学校实际情况及理事单位比例决定是否发放申请表; (二)申请表应附2名以上现任民教网理事单位委员的书面推荐; (三) 经“民教网”工作委员会及常务理事会议投票表决,以到会单位的2/3以上同意,作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普通会员单位的所有权力; (二)监督工作委员会之工作,提出议案供“工作委员会”和常务理事审议; (三)在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站上有单独的网页介绍该单位的情况; (四)参加工作委员会和理事座谈会议的资格; (五)有申请加入常务理事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宣传民教网的理念,更大限度地支持并参加本网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宣传本网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单位设代表1~2名,行使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单位任期四年,到期后进行换届或调整。 第六章 常务理事单位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自动成为常务理事单位。 第二十九条 其他常务理事单位由“民教网”运营管理中心办公室在理事单位中提名,由“工作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产生。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单位与理事单位的数量比例为1∶3。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行业大型民办教育集团或积极支持“民教网”、“工作委员会”工作的理事单位; (二)科研单位应为常年参加民教网活动并积极参与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理事单位的所有权利; (二)决议“民教网”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最大限度地支持并参加本网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与“工作委员会”一起负责管理本网。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单位可设代表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工作委员会”委员,另一名为“民教网”联络代表,也可兼任。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单位任期四年,到期后进行换届或调整。 第七章 民教网理事单位会议 第三十六条 民教网理事单位会议由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代表参与召开。 第三十七条 理事单位会议的代表数量如下:常务理事单位2名、理事单位1名。 第三十八条 理事单位会议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网各机构之任职; (三)审议“民教网”(运营管理中心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三十九条 理事单位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运营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召集组织。 第八章 民教网年会 第四十条 民教网年会由本网运营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理事单位及经过邀请的会员具备参与资格,至少两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一条 会员设代表数量如下,常务理事单位2名、理事单位1~2名、会员单位1名。 第四十二条 年会设执行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其任期一年,在当年的大会中,选取次年的大会主席和副主席。 第四十三条 年会主席由运营管理中心办公室提名,经理事单位会议投票表决通过,负责年会的主持等工作。 第九章 运营管理中心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运营管理中心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秘书及工作人员若干。 第四十五条 主任和副主任由“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兼任,负责整个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应向年会提送本网工作常年报告。 第四十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召集民办工作委员会会议、民教网理事单位会议、民教网年会等各项活动。 第十章 其它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站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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