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
释义 | 基本信息【颁布单位】中国证监会 【颁布日期】2000.04.29 【实施日期】2000.04.29 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的通知 证监信息字〔2000〕6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规范核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 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为了规范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根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订本核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拟申请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公司”),应根据《办法》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和信息中心,并送当地派出机构备案。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申请公司。 中国证监会对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形成初审报告。 三、专家审核 证监会聘请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文件中的有关事宜和技术应用方案进行审核。申请公司应派技术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到场答辩。必要时,证监会可要求申请公司主要技术合作方参加。 审核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准决定 依据公司基本情况和专家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同意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因重大违规事件、重大技术事故等因素导致整体质量差、风险隐患大的公司,不予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五、复议 申请未被核准的公司,可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复议申请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经复议仍未被核准的公司,自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获得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公司核准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封证券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福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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