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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郑家屯事件
释义

郑家屯事件是指1916年8月13日,日本人由于一件小事而带兵杀入奉军二十八师二十八团团部,从而造成中日军队之间的冲突,造成了不小伤亡的事件。时候经过中日双方长时间的交涉,事件最后以中方接受日方的一些条件而结束。

简介

1911年(辛亥革命)前后,日本军国主义对外侵略扩张的野心不断膨胀。为了达到侵略东北三省的目的,1916年(民国五年)军国主义第二次策划了满蒙独立运动,豢养和操纵蒙古叛军巴布扎布收罗5000余人,以反袁复清为由(此时袁世凯已死)于7月1日出兵南下。洮辽镇守使吴俊升在突泉阻击巴布扎布,击毙500多名叛军,吴俊升亦身负重伤。

巴布扎布在突泉受阻后,8月窜到辽宁、吉林两省。奉天督军张作霖急派28师阻击。8月10日,28师55旅进驻辽源县(双辽县旧称),驻扎在裕胜堂,准备从郑家屯切断巴布扎布隆迪的退路。8月12日,巴布扎布在郭家店受到28师阻击,连遭惨败。日军见巴布扎布受挫,急忙派大尉福生田到28师,借口战斗距铁路线太近,阻止28师追击巴布扎布。阻止未成,8月13日,盘踞在郑家屯的日本守备队借郑家屯发生的一件瓜果之争,挑起事端,制造了一起震惊中外的“郑家屯事件”。

事件发生在1916年(民国五年)8月13日午后3时,一名中国儿童在郑家屯镇鱼市街(新市街)吃瓜,不小心,将瓜子甩在街中闲逛的广济药房日商吉本喜代吉身上。日人大怒,把中国儿童扭住痛打。驻扎在郑家屯的28师中国士兵路经此街,见日商痛打中国儿童,急忙上前劝阻,吉本喜代吉不服,将中国儿童推搡至路旁,便向中国士兵脸上连击。中国士兵见日商如此蛮横,忍无可忍,被迫还击。此时围观群众纷纷鸣不平,日商怕寡不适度众,逃之夭夭。同日下午4时,日本警士河赖同中尉井上松尾带日兵20余人,全副武装跑到28师旅辨认同日商冲突的中国士兵。河赖和两名日兵抢步将岗兵拘捕,缴下枪支,其余日兵一哄闯进院内。这时一个中国护兵身背手枪,从屋内走出,日本兵立刻扑将过去,夺下枪支。在争夺中,不断枪响弹发,日本兵借机一齐开枪。

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混战,28师士兵死5人,伤3人,中国行人伤1人;日兵死6人,伤数人。

此事发生后的第三天凌晨,日军由四平街现四平市)派来援兵,并在郑家屯郊外架起5门大炮,扬言要炸平郑家屯。与此同时,在郑家屯张贴布告,“从郑家屯到四平街(现四平市铁路线内),不许华人进入,违者格杀不赦。”

县知事靖兆凤闻讯立郎召集商务会长和当地土绅名流30余人,前往消尔沁日军营地,与日军军官谈判,靖知事首先承认事情的发生纯属误会,表示歉意。希望以和谈形式解决此事伯。为表示诚意,靖知事愿以个人性命和财产担保。日军中尉井上松尾向靖知事提出要求,把28师撤出辽源县城,不得停留。靖知事和28师商量,为了避免中、日官兵再次冲突立刻开拔城外驻扎。

17日晚7时,日军骑兵120人到达辽源县,随后又到日兵320科人,他们分别抢占了28师驻地。

21日关东都督照令张作霖,要求郑家屯到四平街铁路沿线30华里内的中国军队全数撤离。随后,日军占据中国兵营。

9月2日,驻北京的日本公使林权助向外交总长陈锦涛提出8条无理要求即:一、严责28师师长冯麟阁;二、严惩参与军事冲突的军官和士兵,将28师所有将领免职;三、中国政府向日本士兵公开道歉,并令东北各路长官不准自己的士兵与日本军队发生冲突;四、日本警察所在驻守在南满所有地区;五、在南满及内蒙,中国军队可聘请日本人为军事顾问;六、聘请日本人为军事教授;七、给日本死者家属以赔偿;八、奉天督军向日本国谢罪。

10月,日本军国主义乘机在郑家屯开设领事馆。11月10日,又强行在郑家屯增设警察派出所。

1917年1月,郑家屯事件交涉完结,中方基本屈从日本侵略者的要求,同意申饬28师师长,惩办了有关军官,出示礼遇日人告示,奉督向日本关东都督和驻奉总领事赔礼道歉,并抚恤日商吉本喜代吉。上述五项要求实话后,1917年4月14日,日军撤离郑家屯。

郑家屯事件发生后,由于中国军队撤出郑家屯,使原拟包围巴布扎布的计划落空。巴布扎布蒙古叛军全部换上日军军服,在日本军队的保护下,炸毁饶阳河铁桥,切断奉军北调部队追击的去路等,无恶不作。

背景

郑家屯,为辽源县今双辽县县治所在地,位于吉、奉两省交接地带,具有相当重要的交通和战略地位。根据早在1905年所签订的《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旧本虽然获得了在南满地区有守备铁路的驻兵权,然而郑家屯既不属南满范围,也不是铁路附近属地,原无驻军的理由。1914年8月, 对之窥视已久的日军借口其在郑家屯附近举行军事演习时曾受中国警察的误击,以“ 保护居留民”为名,悍然进驻郑家屯。后误击事件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日本不顾中国政府再三的抗议,继续非法驻军。而到了1916年7月,日本唆使宗社党,并加紧勾结“ 蒙匪”头子巴布扎布,伺机煽动所谓的“ 第二次满蒙独立运动” 。中国军队除原驻的后路巡防队外,二十七、二十八师也为镇压巴布扎布的叛乱而进驻郑家屯。中日两军同驻一地,不时有磨擦发生,酿成了一种紧张气氛。在这种极为不稳定的紧张形势下,终于爆发了中日关系史上名噪一时的郑家屯事件。

经过

1916年 8月13日下午3点左右,一个住在郑家屯的、卖药兼当铺商人叫吉本喜代吉的日本人在街上买鱼时,卖鱼童以其给价太低不卖(又说, 因卖鱼童误将瓜籽甩到吉本衣服上),故吉本大怒,打了卖鱼童。恰逢驻郑家屯的二十八师冯德麟部骑兵团士兵路过,便上前劝解。吉本转向华兵动武,不胜,反而遭到回击,负了重伤,乃奔向日本领事分馆的警察派出所告状。日本驻郑家屯领事分馆警察派出所巡查河赖松太郎,带吉本前往辽源镇守使署,当时恰巧镇守使及交涉员都不在署内。接着,河赖来到二十八师骑兵团驻地,

向该团长官提议会谈,欲强行闯入,被门岗士兵所阻止。到了4点多钟,河赖和吉本又到日军军营求援,这时约有50名日兵驻扎在郑家屯。日军军营队长井上大尉采纳他们意见,派松尾中尉率领日兵多人,同河赖跑步来到二十八师骑兵团驻地。

一看全副武装的日兵,中国军队紧急戒备,双方临阵对峙。河赖站在队伍的前头,再次要求与该团长官会谈,被中国士兵以长官不在为由而拒绝。河赖拔刀恫

吓,欲直闯而进,中国军队毫不退让,坚决阻拦,混乱中有人开枪,并导致互相交战。当时,二十八师骑兵团驻地有约300名的中国军队,日军因寡不敌众而逃,中国军队乘胜追击,包围了日本军营,战斗持续了3小时之久。此次冲突中国军队死5名、伤3名,日军死12名(其中包括河赖巡查)、伤5名。下午6点20分左右,辽源县知事靖兆凤在彼此交战时,前往日军军营进行交涉,以身家性命担保绝对不让事态扩大。到了下午7点左右, 双方才停战。

靖兆凤接受日方所提出的中国军队退到城外的要求,动员二十七、二十八两师,从13日夜到15日陆续退往城外,由后路巡防队承担维持城内的安全治安。同时,为了保证停战的继续,13日夜日方要求拘留靖兆凤本人,到14日上午10点才释放。接着,日军又扣留了靖兆凤之子靖子障至16日下午7点。到日为止,日方不断派兵到郑家屯,其增援军队有驻公主岭骑兵两个中队、 铁岭独立守备步兵一个大队和机枪队一个小队、八面城的一个大队等。不久,日军宣布“ 由郑家屯至四平街沿路南北两侧三十华里以内, 禁止中国军队进入”,迫使中国军队撤退到彰武一带。日军并将郑家屯城内的辽源镇守使署和各军营全部占领。

交涉

事件以后,各方开始查实案情。张作霖令日本军事顾问町野竹马赴郑家屯进行调查,日、中政府也分别派遣日本驻铁岭领事馆代理领事官补酒勾秀一和外交部政务司长王继曾查明事件真相。因为事件是地方性的,所以中国政府力主在奉天或者其它地方进行交涉,但遭到日方的坚决反对,最后日本强硬地决定了在北京由日本公使与中国外交部直接交涉。

8 月29 日,据酒勾的调查报告,大隈重信在内阁会议中通过了《郑家屯事件解决案》,驻华公使林权助于9 月2 日向中国外交总长陈锦涛提出了这个“解决案”。其内容分为两部分:日本政府要求中国政府的事项(日本要求事项) ,一、严罚二十八师师长;二、有责任之军官悉行免黜,其中直接指挥暴行者处以严刑;三、严饬驻东三省南部及东部内蒙古之中国军队,嗣后不得再有挑拨日本军队或日本人民之任何言动,并由该处地方官以此项命令布告周知;四、承认日本政府为保护及管束居留于驻东三省南部及东部内蒙古之日本臣民,于必要地点派驻日本警察官,中国并于东三省南部增聘日本人为警察顾问。中国政府自愿提出并声明的事项(中国自愿事项) ,一、驻扎东三省南部及东部内蒙古之中国各军队,聘用日本军官若干名为顾问;二、中国士官学校聘用日本军官若干名为教习;三、奉天督军亲往关东都督署及奉天日本领事馆谢罪;四、对于被害者予以相当之慰藉金。

对此,中国政府于6 日召集内阁会议,根据王继曾的报告,商议解决该事件的方针,并作出了对日方要求的回答书,由外交次长夏诒霆于11 日递交给林权助。其内容为∶关于“日本要求事项”第一、二项,在发生事件之时,师长、旅长和团长均不在郑家屯,委师长、旅长以全部责任,是有点苛刻的,希望改“惩戒”为“申饬”,而事件由中日两军引起,若中国团长担负事件责任,日本将校也应该负责;关于第三项,中国政府平时行之,不用再说,这次发生了极为遗憾的事件,故特地以适当命令布告周知;关于第四项,是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的问题,不可能接受,希望撤销;关于“中国自愿事项”第一、二项,是重大问题,希望撤销;关于第三项,希望改为奉天督军的代表前去奉天领事馆谢罪;关于第四项,中国政府不惜送赔偿费给日方受害者,但日本政府也应该送赔偿费给中方受害者。

由此可见,事件以后第一次两国政府之间所正式互换的双方意见有相当大的分歧,其主要原因是两国政府调查人员所作的报告相差悬殊,值得注意的是,日方主张中方在事件中的“非”,而中方否定“华兵先开枪”、“华军包围日本军营”等日方主张,坚持双方都有“非”、都要处罚的精神。

日本提出的八项要求,特别是“日本要求事项”第四项与“中国自愿事项”第一、二项,即军事顾问、军校教习和警察方面的要求,与在1915 年被中国拒绝的“二十一条”第五号中所包括的内容相比,实有过之而无不及。很明显,在对华政策中走投无路的日本大隈内阁,企图利用这种规模极小的中日两军纠纷,打开对华政策的新局面。换句话说,在依然如故的“以武力为依凭,用强硬外交手段来攫取在华权益”的方针下,大隈内阁向中国政府提出不适合于事件规模而荒唐无稽的无理要求,逢迎日本国内舆论,以期把自己失政的“第二次满蒙独立运动”暗暗地遮掩过去。然而,日本国内形势已经不允许大隈内阁继续存在下去,在交涉期间的10 月初,不等解决事件,由于对华政策的失败,大隈重信被迫辞职,继任首相的是寺内正毅。

关于军事顾问、军校教习和警察方面的问题,双方的谈判很难取得一致意见,并成为当时中日间最大的外交悬案。其中对军事顾问、军校教习两个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坚决拒绝的态度,因此,双方的焦点集中到派驻警察官的问题上来。10 月18 日,林公使向陈锦涛提交节略,说明派驻警察理由及职权,并声明“与中国警察权无碍”,根据1915 年中日新约,“所有南满东蒙地方日本臣民之数,必将逐渐增加,是以日本政府为保护其臣民起见,认为有派驻警察官之要”,日本在南满各地已设若干警察派出所,“中国地方官事实上业经承认与之往来交涉”。对此,中国政府于10 月30 日派夏诒霆进行批驳:日本警察在南满东蒙所执行的任务,是中国警察也可以处理的,不一定有必要派驻日本警察官。这样,中日双方在半年中经过十多次谈判也未能达成一致,难以进展。

然而,日本的阁潮不能不影响到该事件的交涉,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该事件是在大隈内阁“大陆政策”的指导下所引起的,又是在寺内内阁“大陆政策”的方针下解决的。

鉴于“日本在中国的经济地位甚为微弱”的情况,寺内正毅早就想运用日本国内“欧战繁荣”所产生的巨大资金,来扩充日本的经济利益,其手段是给北京政府当权派以“借款”援助。然而,寺内上台时,日本在大隈内阁时期对中国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二十一条”等,引起了中国各方面的强烈反感,尤其是中日两国政府之关系甚为疏远。所以,寺内内阁以恢复两国政府之间的“亲善”为紧急任务,而对寺内内阁来说,郑家屯事件的外交谈判迟迟不决,甚是不便,并成为前内阁所遗留的难题。因此,一组织内阁,兼任外相的寺内正毅就在10 月12 日和11 月16 日向林公使发了两次电,指出“中日两国之间不允长久继续

存在这些令人不快的悬案”,“希望迅速解决这一事件”,并指示对三个悬案的大大让步,去掉“日本要求事项”与“中国自愿事项”的区别,“只是把(有关三个悬案的)备忘录送交中国政府,表明日本政府对解决该问题的坚决决心”。其实,外交上的备忘录对另一方丝毫没有什么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寺内内阁实际上决定放弃这三个要求。

1917 年1 月5 日,林公使向新任外交总长伍廷芳提出三个悬案的备忘录:关于聘用军事顾问,“藉可疏通两国军事官宪意思,且于预防误会所致诸项事端亦有所裨无疑”;关于聘用军官学校教习,“ 系帮助养成将来派遣满蒙地方之武官,阐明中日两国亲善之精神,以期满蒙地方再勿发生此次郑家屯等项不祥案件”;关于派驻警察官,“ 帝国政府对于自国臣民既有必须保护之义务,并有取缔一切之权利”,“系属治外法权当然之措施,而毫无侵害中国主权之处”。对此,伍廷芳于1月12日向林公使面交说明书进行批驳∶第一,“奉天督军公署本聘有贵国军事顾问,兹准来文业已阅悉”;第二,“军官学校向由本国陆军人员教授,现尚无聘用外国人为教习之意思”;第三,中日新约“定所有在南满东蒙之日本臣民应服从中国警察法令,以便中国警察实行其保护取缔之职”,这种“警察问题与所称治外法权自难牵混,本国政府不能认为当然之措施”,“于中国领土之内驻扎外国警察,无论如何究于中国主权之精神及形式上均有妨碍”,“至现在已经设置之日本警察官驻在所,业由本国政府及地方官迭次抗议并不承认”,“仍不能作为中国政府业经承认实行”。

解决

两国政府代表伍廷芳与林权助,于1917年1月22 日在北京商定各条款,互换照会结案。其条文有:一、申饬第二十八师师长;二、有责任之中国军官,按照法律酌量处罚,其应从严者,自应从严;三、于日本臣民之杂居区域内,以对于日本军民待以相当礼遇等语,出示晓谕一般军民;四、奉天督军以相当方法表示抱歉之意,于关东都督及奉天总领事同在旅顺之时行之,其方法由该督军任意办理;五、给与日本商人吉本五百元之恤金。如上已定之五项全部实行后,日本必须撤退因事件发生增派至郑家屯的全部军队。

关于警察问题,当时日本在南满已经设置了几个警察派出所,派驻了日本警察官若干名,从而实际上只不过满足于保持现状而已,同时,林公使于1 月5 日提出的备忘录中,有“中国政府不表同意(日本在南满东蒙派驻警察官) 之时,日本政府只可应必要实行之”等语,但这种做法是脱离现实的,也与寺内内阁所决定的对华方针政策完全相矛盾。早在1917 年1月9日的内阁会议中,寺内内阁作出“关于对华政策之件”及“对华方针说明书”,明确其对华方针政策,并决定了关于南满东蒙地区,“以稳健公正之法”,“逐步扩大增进帝国的特殊利益”。更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林权助反复向时任国务总理的段祺瑞催促早日结案。这一切就证明了在事件了结照会中之所以不记三个悬案,是寺内内阁对中方表示某种让步,其目的在于建立两国政府之间的“亲善”,尽快实施自己的“大陆政策”。

评价

从客观上来说,这次军事冲突的直接原因在于:第一,日军非法驻屯在郑家屯、设置军事行政机构;第二,大隈内阁对华政策的失败,即扶植宗社党、编制勤王军及南下蒙匪。因此,事件的“非”明显就在于日本。林权助也在事件爆发不久向日本政府报告:“(刚发生事件之时) 若我国驻当地官府机构及其他再稍加以小心谨慎的考虑,或许可以避开这种极为不快的事件”,承认了日方的笨拙。尽管如此,在双方互换的最后照会中,中国方面却完全承担事件的责任,其原因不只是在于日本的侵略野心与穷凶极恶,而主要是与中国国内的社会政治情况有密切关系。袁世凯死后,黎元洪继之,段祺瑞组阁。虽然段祺瑞掌握北京中央政府的实权,但是护国战争刚结束,南北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在组阁问题上与国民党针锋相对,并且在北京政府中与黎元洪对立,新旧约法之争、府院之争等不断发生,国内政局十分混乱。尤其是中央财政,面临着极为严重的危机。当时北京政府的财政困窘已达极点,走投无路。袁世凯的帝制活动、镇压护国军等,都是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段祺瑞不得已继承袁政府留下的这些烂摊子。在这种情况下,他为解决财政问题而不得不求助于外国,但当时欧战正值激烈之时,英法等国无法顾及中国,可以向中国伸出援助之手的只有两国,即美国和日本。从地理上来看也好,或两国政治经济状况相比较也好,段祺瑞若想雄心勃勃地实施自己所决定的方针政策,就必须寻求日本的支持和援助。

1916 年11 月,段祺瑞决定借赠日皇大勋章为名,以曹汝霖为赠勋专使赴日活动,其实际目的“是借此机会向日本表白段的真意,以促进两国政府的接近和亲善”。但这个计划遭到黎元洪与国会的激烈反对,12 月段被迫改派熊希龄为特使,而被日方所拒绝,遂未得逞。但在这一段时期,段祺瑞再三主张中日两国的友好关系之必要性,“中日两国(欧战结束后的)将来均受到欧美各国的压迫”,“首先应促进中日两国的友好合作,团结一致”,“鉴于现在的时局,正拟积极消除中日两国之间的误解,诚意实行友好合作,因而希望(日方)谅解其苦衷,并要求本职(指段祺瑞) 予以相当帮助”。

所以,中日两国之间所存在的郑家屯事件及其外交谈判,对段政府也是苦恼的根源,同寺内内阁对三个悬案所做的一些让步一样,在谈判中,段祺瑞也“以互让之精神”进行交涉。在事件发生后不久的一段时间里,段政府坚持中日双方都有“非”、都要处罚的态度,但随着外交谈判的进展,其态度也有所变化。一看最后了结照会就知道,虽然把事件的“非”完全推给中方,北京政府的实际损失并不大,这就是段政府以“凡对于无碍主权各款所可让步者无不让步”的姿态努力进行交涉的结果。中央财政最穷困的状态使段祺瑞产生与日本接近的迫切愿望,而在“所是非曲直只得置之不论”的方针下,他不得不承担事件的全部责任,以解决这个悬案,从而改善与日本的关系,指望日本的支援。众所周知,此后段祺瑞与日本的关系愈来愈密切,段所领导的皖系军阀实行所谓的“亲日卖国政策”,是历史事实。

历史意义

虽然郑家屯事件本身是由于日本大隈内阁的政策失败与强硬手段而发生、扩大化了,但在其外交谈判过程中,尤其是大隈下台、寺内继任以后,随着日本“大陆政策”的转变,即从大隈内阁的“以武力为靠山,用强硬外交手段来攫取在华权益”到寺内内阁的“运用巨大资本来扩充在华经济利益”之转变,为了建立两国政府之间的“亲善”关系,日本寺内内阁的态度逐渐变化,表示了一些让步。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财政上的考虑,刚掌握中央大权的段祺瑞分析当时国内外各方面的形势,决定了以日本为外援,诛锄异己,以建立与巩固其专制统治。因此,在事件交涉中,段政府也为接近日本而进行妥协让步。互相让步的结果集中表现在1917 年1 月22 日的结案照会中。这样,通过郑家屯事件及长达半年之久的外交交涉,对日本寺内内阁来说,为实现“中日亲善”,实行自己“大陆政策”,而对中国段政府来说,为一举解决财政问题,取得强大靠山来实行专制统治,分别提供了前提条件。事实证明,在此前后,两国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更准确地说是寺内内阁与段政府的“特殊”关系才建立起 来。著名的“西原借款”自事件解决的两天前,即1917 年1 月20 日开始,是决非偶然的。对于当时中日两国关系的这一系列变迁过渡,郑家屯事件及其外交谈判具有极为重要而象征性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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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