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政治生活 |
释义 | 英文Politics 中学生怎样参与政治生活(1)必须明确政治生活的作用。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政治生活的内容更多地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问题。 (2)要学习政治知识。学习政治生活,有助于我们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助于我们放眼世界风云,紧扣时代脉搏,开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眼界;有助于我们树立“祖国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国家观念,关系国家大事, 自觉地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有助于我们增强公民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民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有助于我们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提高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 (3)贵在实践。 (4)公民应有序的参与政治生活。有序与无序的政治参与,区别就在于:是否遵循法律、规则、程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否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是否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序与无序政治参与的准绳是法律与规则。 异意“政治生活”这个词有问题,既然涉及政治就是工作,如国果工作和生活没有区别,这个词就有道理了。 定义 政治生活是整个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生活、文化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形成有机整体。 我们处于政治生活之中,日常的政治生活大体上有三方面的内容:一类是政治学习、宣传活动,一类是完成一些具体的政治任务,还有一类是有关实现政治理想的实践活动。政治生活的内容包括: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 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制度 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为基础和准则的。 政治生活同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一起构成了我们的社会生活。 政治生活的详解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1、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复习提示:国体与政体 国体指的是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是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与特点 (1)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统一。 3、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1)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2)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复习提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第一,阶级本质不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资本主义民主是资产阶级当家作主。第二,经济基础不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资本主义民主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 4、我国的民主和专政是辩证统一的 (1) 民主与专政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则适用于敌对势力; (2) 民主与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复习提示:正确区分人民民主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1) 人民民主是指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其特点在于其广泛性和真实性。 (2) 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在于它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统一,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不同,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4、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1)专政的对象是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已被写入我国宪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3)改革开放条件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新要求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强化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政府职能;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改善民生,构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复习提示:老教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国内条件和国际环境;重视法制建设,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发展人民民主,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可以适当让学生感知一下。 5、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观点 (1)生存权、发展权是根本而重要的人权;保护和促进人权,必须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个环节入手; (2)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 复习提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二、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 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 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是公民的被选举权; 公民权利: 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 ;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公民的义务:是指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负的责任。公民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法律的或行政的)来保证履行。任何一项权利必有相应的义务,在法律上以明示(如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或者默示(如授权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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