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政府利益分析说 |
释义 | 提出政府利益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教授布雷纳德·柯里(Currie,1912-1965)。他在 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了政府利益说。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政府的利益是适用法律的唯一标准。他反对传统的冲突法制度,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后就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说的可取之处在于它认为法律冲突的实质是各国之间利益的冲突。但是否应依据政府利益分析来解决这种法律冲突却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法院去搞清这种利益冲突是很困难的,另外,也会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扩大。 按照政府利益说,国际私法的一些制度,如识别、公共秩序保留、反致、转致等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一切取决于政府利益的分析,而对政府利益的分析往往又导致了法院地法地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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