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气象局 |
释义 | 浙江省气象局成立于1954年10月21日,其前身是浙江省军区司令部气象科。1983年5月起,气象部门全面实行上级业务部门和当地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浙江省气象局的机构规格为正厅级。 组织机构机关职能处(室)浙江省气象局内设办公室、应急与减灾处(浙江省人工降雨办公室)、观测与网络处(站网规划处)、科技与预报处(科技发展处、气候变化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省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监察审计处(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直属事业单位浙江省气象局设直属处级事业单位9个:浙江省气象台(浙江省海洋气象预警中心、浙江省人工影响天气中心)、浙江省气候中心(浙江省生态遥感中心、浙江省农业气象中心)、浙江省气象服务中心(浙江农村经济信息网信息中心)、浙江省海洋气象科学研究所(浙江省气象培训中心、浙江省大气成分研究中心)、浙江省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浙江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浙江省气象信息网络中心(浙江省气象档案馆)、浙江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浙江省气象局国有资产运行管理中心)、浙江省防雷中心、浙江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市、县(市、区)气象局(站)浙江省设副省级市气象局2个:杭州市气象局和宁波市气象局(计划单列);设地级市气象局9个:嘉兴市气象局、湖州市气象局、绍兴市气象局、舟山市气象局、金华市气象局、衢州市气象局、台州市气象局、丽水市气象局、温州市气象局;设县(区、市)气象局(站)77个。 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浙江省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及地级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 承担中国气象局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气象局地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旧仁和署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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