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慈善总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浙江省第一个地方慈善机构成立于1994年8月。浙江省慈善总会于1994年9月依法登记注册,1999年12月28日召开首次会员代表大会。从此,浙江的现代慈善事业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十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民政部门热情关心和积极推动下,我省慈善组织积极筹募慈善资金,广泛开展扶贫济困,其社会影响日益扩大。在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到2006年12月4日缙云县慈善总会成立,全省101个市、县(市、区)已全部建立慈善机构。与此同时,社区慈善机构的发展加快,全省建立乡镇、街道慈善会、分会、工作站等1091个,一个覆盖全省的慈善组织及其工作网络基本形成。 2006年底,全省慈善组织累计筹款33.98亿元,其中创始基金11.32亿元;筹募留本冠名基金18亿元;募集物资价值超过2亿元。筹款总量居全国首位。在上述筹款中,省慈善总会筹款8550万元,其中创始基金1805万元;筹募留本冠名基金9500万元;募集物资价值1545万元。浙江已成为全国慈善事业发展最快的地区。慈善事业的发展为配合政府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10月,浙江省慈善总会被评为“浙江省优秀社会团体”受到表彰。同年12月,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的光荣称号。2006年底,浙江省慈善总会又被中华慈善总会授予“中华慈善奖”项目奖和机构奖。 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理 事 会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 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 讨论和决定本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事项,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各项慈善援助活动, 讨论和增补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 总会章程《浙江省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慈善总会(英文名ZheJiang Province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Z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中国杭州。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接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社会捐助,帮助困难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和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生产、储运、发放赈灾物资。 (三)扶贫救助。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配合政府社会保障工作;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四)公益援助。参与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开发和利用各种慈善公益资源,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全面发展。 (五)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六)宣传与培训。组织各种形式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工作交流和理论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浙江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编撰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慈善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七)合作与交流。开展同国内外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八)指导与激励。对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市、县(市、区)慈善事业发展;总结推广各地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慈善机构行业化建设,打造“机构品牌”;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个人会员由两个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民政厅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机构代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后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并接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聘任秘书处内设部门的主任、副主任; (三)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殖部份、会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11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浙江省慈善总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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