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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张店区交通局
释义

概况

张店区交通局其沿革为:1958年5月经张店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始设交通科;1960年1月改为“淄博市交通局张店分局”;1980年6月改名为“张店区交通局”。2002年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张店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淄委〔2002〕66号和《张店区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张发〔2002〕18号,保留交通局。

主要职责

区交通局是主管全区交通行业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全区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拟定有关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编制我区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综合分析、预测交通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实施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

(四)监督管理公路、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制定市场规划,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辖区内省、市重点公路工程的组织协调。

(五)负责全区地方公路建设的编制规划;组织协调全区地方公路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全区地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管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理货及货运配载业务实行行业管理;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货源区实行专项管理。

(七)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办理营运车辆购车前的审批手续,对参加营运的车辆实行宏观管理;负责办理营运、非营运车辆证件及客车营运线路的审批手续;负责组织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及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报名和年度审验工作。

(八)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对全区汽车维修行业的审查、批复和办理经营许可证工作;监督管理维修业户的经营行为,协调处理维修质量纠纷。

(九)根据国家、省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负责全区营运车辆交通规费的征收和管理。

(十)组织指导交通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1、负责全局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行政公文的拟写上报工作;做好印章管理、使用工作。2、负责全局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做好机关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3、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局务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办理工作。

4、负责掌握工作动态,搞好重点工作的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信息报道、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会、计划生育工作。

6、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政府督查及区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事项。

7、负责公文收发、档案管理、文印工作;做好报刊信函的领取分发工作。

8、负责来客、来访的接待工作,做好后勤服务、车辆管理、设施建设、房产水电管理、福利、办公用品发放、环境卫生等行政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1、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年度政绩考核工作。2、协助局党委领导抓好党建工作,负责局党委党建工作目标、工作总结、指示报告的拟写上报工作;督促局所属各党支部做好党建工作。

3、负责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做好党员发展、党员管理、党内双评、党费收缴、组织关系接转等项工作。

4、负责考察、考核局中层干部,提出选拨使用意见。

5、负责干部、职工的调入、调出、转正定级、工资调整、调资、岗位调整等项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作。

6、负责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考核、聘任工作;负责办理职工的进修、培训、继续教育、考试等手续;

7、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8、负责接待处理有关组织、人事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9、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负责处理违纪人员及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10、负责做好老干部管理工作。具体办理干部、职工的离、退休手续,组织老干部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三)财务审计科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全局资金的合理运用,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2、负责拟定本局财务收支计划及本局财务开支制度和规定。

3、负责组织对全局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观念和业务素质。

4、负责全局帐簿的设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各种票据的审核,并及时结帐,汇总上报。

5、定期分析各项费用收支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提出财务开支建议,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6、对全局财会人员调整使用提出建议,并负责监督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7、负责检查指导基层交管所的会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四)安全科

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3、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地向局党委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地管处(公路科)

1、依据《公路法》的规定,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编制公路规划。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管理公路建设市场。

3、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路产、路权。对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公路养护的法律、法规,对全区县乡公路进行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编制县道养护计划,审定养护计划。

5、监理县乡公路养护工程。

6、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任务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7、完成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各类统计报表工作。

8、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任务。

(六)张店交通运输管理所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章、规范、标准和细则。2、根据管理权限,审批道路客货运输、道路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及年度审验,核发经营许可证。

3、具体负责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证、照、牌、单及票据的分发、回收、管理,具体负责征收道路运输规费。

4、具体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好客、货运输秩序,对公路运输业的商务活动、营运证照、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调解运输纠纷。

5、具体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具体组织实施重要节假日的旅客运输,具体组织实施指令性的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工作。

6、掌握本地运力、运量情况,按上级部门部署做好调查研究和预测工作,制定本县行业发展规划。

7、负责道路运输市场源头管理,建立各类基础台帐,负责各类统计数字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8、组织指导兴办停车场地、站点、食宿等服务设施,为旅客、货主、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修人员提供服务条件。

9、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及年度查验工作。

(七)交通管理所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2、审核、呈报道路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开业、停业申请。

3、负责辖区内运输市场管理,维护运输秩序,纠正违章运输,监督检查运价执行情况。

4、发放、回收、管理道路运输业统一单证。

5、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建立有关台帐和工作日记。掌握动力、运量情况,及时上报各项统计资料。

6、负责征收道路运输规费和代征税金,并及时解缴。

7、组织对运输经营者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8、调解当地道路运输业务、经济纠纷。

(八)驻区行政审批中心办公室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行政,热情服务。2、严格审核(批)全区道路客货运输市场(业户)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客货运站场、搬运装卸、联运、物流配送、货运配载、代理、运输信息服务等运输服务市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核发全区普通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对需上级部门审批的按时审核和上报。

4、参与道路运输业的年度审验工作。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信息档案和营运车辆档案,为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奠定基础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

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旅客运输管理办公室

1、认真贯彻落实党史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旅客运输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指示。2、负责对本区内客运市场秩序的管理和维护,必要时可以对客运市场进行整顿。

3、负责对本区内违章客运车辆的稽查工作,及时调解客运纠纷,监督客运站及客运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旅客运输票价的执行情况。

4、建立健全客运车辆档案及各类台帐,按要求及时填写客运统计报表,为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对本区内客运车辆各项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并按规定及时解缴。

6、负责组织对全区的客运企业和客运业户进行交通法规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

7、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到春运和旅客运输以及客运车辆年度审验工作。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货物运输管理办公室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2、按有关规定组织路检路查,保护合法运输,制止非法经营。

3、检查运政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禁运、限运和有特殊要求的物资等。

4、检查养路费、运管费等交通规费的交纳情况。

5、对检查出的公路“三乱”等违章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6、负责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

1、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的法律、法规。2、负责全区汽车维修业户和摩托车修理、机动车配件销售业户的开、歇业审批,对汽车维修业户进行年度稽核。

3、规划维修网点布局,组织维修业户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4、教育和引导业户合法经营,对业户与用户发生的有关维修质量、收费价格纠纷,及时调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负责全区汽车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车辆维修台帐,做好车辆二级维护备案工作。

6、清理整顿汽车维修市场,对无证经营、违章经营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负责全区汽车维修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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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