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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债券回购
释义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

释义

释义1:

债券回购交易是一种以债券作抵押的资金借贷行为。在交易中,买卖双方按照一个互相认可的利率(年利率)和拆借期限,达成资金拆借协议,即以券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以相应债券作足额抵押,获得一段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以资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在此时间内暂时放弃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应期限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到期日收回本金及相应利息。这当中卖方的目的在于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而买方的目的在于获得资金的使用权。

假如一家公司拥有一笔债券,需一笔资金用于短期周转,但又不想放弃债券,就可以通过回购市场以债券做抵押,以较低的利率融入资金。相反,如果一家公司拥有一笔一段时间内闲余的资金,可以在回购市场中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率融出资金,得到债券的抵押权,从而获得较高的利息收益。

释义2: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重要方式,它还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与纯粹以信用为基础的、没有任何担保的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风险要低得多,对信用等级相同的金融机构来说,债券回购率一般低于拆借率。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

两种类型

目前债券回购有封闭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回购)和开放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

开放式回购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资金融出方对债券有自由处置的权利,相对于封闭式回购,开放式回购的灵活性更大。

开放式回购促进了市场的流动性并在客观上引入了作空机制,同时投资人也可以利用开放式回购进行短期融资,平衡头寸,并且便于控制风险。

参与开放式回购的主要动机有:正常的机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融入与融出业务;对冲避险、套利,包括现券对冲和回购套利,做空投机等。

两种方式

债券回购分为“以券融资”和“以资融券”两种方式。所谓“以券融资”,就是债券持有者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并付一定利息。假如机构投资者选择“三天国债回购”的融资方式,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在三天后自动从其账户里划出本金和三天利息。这就是一次完整的债券回购了,简单点说就是需要钱的人拿债券作短期抵押向有钱人借钱。“以资融券”则是一个逆过程。

债券回购,三方面各取所需:融资方在短时间内获得大笔资金的使用权,又没有失去其债券;而资金的提供方,一般是金融机构或某些企业,通过大笔资金进行短期拆借获取利息;而交易所则从融资方赚取佣金和手续费。

由于融资方必须有足额的债券作抵押,因此债券回购作为一种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已成为一些机构对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的工具之一。但目前还不允许个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操作程序

以券融资

(一)以券融资(卖出回购)的程序

以券融资即债券持有人将手中持有的债券作为抵押品,以一定的利率取得资金使用权的行为。

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买入(B)。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确定的。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割;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须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登记结算机构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割。

以资融券

(二)以资融券(买入返售)的程序

以资融券即资金持有人将手中持有的资金以一定的利率借给债券持有人,获得债券抵押权,并在回购期满得到相应利息收入的行为。

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S),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卖出债券地位而定的。其交易程序除方向相反外其余均同以券融资。

对于交易对手抵押的债券,目前交易所不直接划入以资融券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帐户,而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回购条件

1、用于回购的券种目前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级,发行额5亿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帐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交易单位

即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

(1) 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其它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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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4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