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债的转移 |
释义 | 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简介即不变更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变更债的主体──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就是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这种转移有三种情况:①债权的转移;②债务的转移;③债权、债务的全面转移。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负担。 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中,出让人或原债务人享有的与特有身份不可分割的利益如解除权、担保、撤销权并不转移给受让人或承担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法律关系的新当事人,出让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完全转移给新的承受人。像上面的接触权、担保、撤销权等权利也能同时转移。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有两种方式:一为合同转让;二为因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 《合同法》第88条所作的规定是指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后,又与第三人约定并经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债权的转移除依继承和行政命令(见行政命令之债)而转移者外,一般都必须由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达成协议。债权的转移从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达成协议时起生效,通常并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因为债务人向谁履行义务对他来说性质一样。但债权转移之后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其义务。这种通知可以由原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也可以由新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但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如果这种通知没有及时发出,而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原债权人也接受了履行,债即归消灭,新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而只能向原债权人进行追偿。 债权转移生效后,新债权人即取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不仅包括原债所规定的权利,而且也包括原债的一切从属权利,如违约金、保证、抵押等(见债的担保)。债权转移后,原债权人对新债权人就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原来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全部或部分无效,新债权人有权向原债权人追偿并要求赔偿一切损失。但原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履行义务一般不承担责任。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无力履行,新债权人无权向原债权人追偿,因为债务人的履行信用和能力,应该由新债权人在接受债权转移时加以考察和判断。 债权一般都允许转移,但某些与人身密切相联的债权不得转移,例如因人身伤害向加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其赔偿的数额和期限都和受害人的身体状况(有时还涉及经济状况)密切联系,就不能转移。社会主义组织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的债权转移,则必须以不违反国家计划为前提,对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应由原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或破坏国家计划的债权转移一律无效。 债权转移时,如原来的债是以书面形式或兼经公证或鉴证设定的,则债权的转移也必须以同样形式办理。 债务的转移除依继承和行政命令转移者外,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的改变对债权人关系重大,新债务人的信誉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所以,债权人如不同意,则债务的转移就不能有效。在双务合同中,每方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因而任何当事人的变更(即债的转移)都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对方作债务的转移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不予同意。例如,按中国现行的房屋租赁办法规定,租用人(房客)之间因工作、生活的正当需要而互相换房,出租人如无重大理由,一般不得拒绝。 债权转移后,一切从属权利都随之转移;债务转移后则相反,一般情况下,从属权利并不随之转移。如第三人对于债务所设定之保证及质押,在债务转移时均随之失效。这是因为第三人的保证和质押都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或密切关系才设定的。只有在保证人或出质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负担保责任时,原来的保证和质押才能对新债务人继续有效,而这实际上等于是由新的协议产生了新的担保。 债务转移条件一般债务均可转移,但某些人身性质的债务则不能转移。如著作、演出、特定的承揽等债务一般不能转移,因为它是与特定的作者、演员、承揽人特有的水平、风格、声誉等紧密相联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债务转移,和债权转移一样,必须以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完成为前提,否则无效。 债务转移形式债务转移的形式,也和债权转移一样,如原债是以书面或兼经公证或鉴证设定的,则此种转移亦须具备同样形式,方为有效。 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性质上属于利他性契约,在实务上对债权人权利的事项和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义务承担关系甚大。债务加入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以原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4、原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权的抗辩,第三人亦得以之对抗债权人。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分标准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负责任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二者就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分析来看是不同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中除有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人债务的意思外,还需有债权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意思;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只需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而不存在债权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意思。 债权、债务的全面转移也称概括转移,即某人的债权、债务全面转移给另一人或数人。这种情况只有在公民的继承和法人的合并或分立时发生。公民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便由继承人全面承受(只在债务的价值超过遗产总值时,才有可能发生债务的消灭);如有两个以上的继承人时,便由他们协议分担。法人合并或分立时,被合并或分立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便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新法人全面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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