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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渔业维丰南公所勒石永禁碑
释义

公禁碑,碑高1.7米,宽0.7米,厚0.15米,立于民国九年七月,由维丰北公所渔会“八柱公”立。共有五条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渔船上的锚缉,为船上要件如生命一样,如有人偷窃被查获,送官究治,二,船上什物遇有风潮,倘不及收取,而被人拾得,失主出谢金,如隐匿不还者重罚。三,本涂放出石抄示禁有案,如有抗违罚银十元,给通信人银五元,外余充公用。四,左右两河不准洗涤污物,如违重罚,本庙(指渔会)在海田种植的瓜果、菜蔬有人偷窃者议罚。

宁波镇海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队在对澥浦镇古渔港的调查中,发现渔业维丰北公所、南公所遗迹,以及《公禁碑》、《勒石永禁》碑。从而揭开了宁波、舟山两地在清中晚期、民国初期,同时建立起来的90多个渔业公所之谜,为研究该两地民间渔业公所历史填补了空白。 澥浦渔业维丰北公所位于澥浦镇汇源社区古月洞桥碶南侧,共有两间楼屋和与之相连的一座文武殿。楼屋完整,进深五柱七檩,梁柱装饰考究,“牛腿”、“抬梁”、“花篮”等饰件极为精致,是渔业公所日常办公和值班联络的场所;文武殿也是渔民出海祭神祈祷和公所董事会、总柱处理重要大事的地方,这是宁波舟山至今发现的最完善的渔业公所旧迹。

在渔业公所北渔港口还发现一块公禁碑,碑高1.7米,宽0.7米,厚0.15米,立于民国九年七月,由维丰北公所渔会“八柱公”立。共有五条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渔船上的锚缉,为船上要件如生命一样,如有人偷窃被查获,送官究治,二,船上什物遇有风潮,倘不及收取,而被人拾得,失主出谢金,如隐匿不还者重罚。三,本涂放出石抄示禁有案,如有抗违罚银十元,给通信人银五元,外余充公用。四,左右两河不准洗涤污物,如违重罚,本庙(指渔会)在海田种植的瓜果、菜蔬有人偷窃者议罚。以上这些乡规民约,是创举文明及和谐社会的有力举措,在今仍有借鉴的作用。

在该区澥浦镇岚山村海沙路碶闸桥又发现维丰南公所遗址和其《勒石永禁》碑,可惜的是渔业公所及公所议事和渔民出海祭神的张老相公庙已湮,只有遗址了。《勒石永禁》碑保存极为完整,是至今宁波舟山两地一块十分珍贵的碑记。该碑高2.7米,宽1米,厚0.15米,合计700余字。碑首副题“署理宁波府镇海县正堂加三级纪录十次毕”(经查即为当时知县毕诒策),末款为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告示,可见该维丰南公所的“勒石永禁”是经当时知县毕诒策批准的“告示”。渔业公所虽是民间组织,但是得到了当时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告示”开首说,该告示是维丰南公所董事举人刘孝思,总柱五品衔生员陈巨纲等禀请同意后所立。其主要内容属于出海渔民公益保障性条款,共有六条,简述如下:一,出海渔民如有失足落水毙命者,如尸身已获,向公所领衣棺盛殓钱20千文,并领埋葬招魂钱20千文,倘尸身无获者,虽毋庸棺殓,而其情可悯,应共给钱32千文。二,遇盗殒命情形较惨,除给衣棺盛殓埋葬招魂等钱40千文,外另行给钱10千文以示体恤。三,在船病故与别项死事有别除给衣棺盛殓钱外本无庸再给钱文,然或无资埋葬情亦可悯应酌给钱16千文。四,船人两失,旧章不给分文,惟念同是殒命,其家属配偶每名由公所酌给钱12千文以杜后遗之症。五,舵水人等遭风遇险以及失足落水遇盗殒命除给发殓葬等钱外,其父母妻子艰苦无依,言之更觉悚然,今于照章给发之外每月再给钱500文以资养赡,以5年为满。六,议给前项钱文,除月钱系公所筹款散给,其余棺殓埋葬等钱均有船主先交公所,然后公所照章给发,倘船主意存观望不先交钱,则公所置之不问。

渔民抚恤金由民间组织筹款和船主一起分担,清政府只承担支持义务,不承担付款义务,从而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财政支出,是封建社会的一种创举。澥浦渔业公所为防止海上抢劫等海事的发生,还组织渔团加以防范。据《镇海县志》载:公所组织了渔团自卫,出海渔船统一编号,船尾悬挂黑布白字长形大旗,上书“澥浦”两字。以示船多势众,集团捕鱼,互相呼应。并为便于查获被劫渔货,暗将鳓鱼尾鳍斩下一角作记。

宁波、舟山两地共有渔业公所90余个,其中宁波61个,舟山30多个,各类渔船4000多艘。而原镇海县占8个,有溜网船近500艘,为宁波地区渔业公所数量之首、船只之最。当时地方民间渔业公所的建立,对处理海上事故,渔民抚恤安置以及渔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次镇海境内南北渔业公所遗址及碑记的发现,为研究宁波、舟山渔业发展史、民间渔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等提供了第一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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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