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八刀刑 |
释义 | 八刀刑,_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_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_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支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 从元朝编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废除为止,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 谋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动、叛国、谋取皇位。 伦常之罪:子女谋害父母、弟幼谋害兄长,妻子谋害丈夫、奴仆谋害主人。 凶残与不人道之罪:活生生斩断他人四肢(施以巫术);杀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组织帮派以制造恐怖。 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 从此,凌迟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被斩首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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