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
释义 | 盈余公积 会计准则4101 盈余公积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的提取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167条)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法167条) 盈余公积的用途1、盈余公积用作公司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会计准则4101号) 盈余公积的使用1、用于弥补亏损。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公司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法169条) 4、一般在年报做完3个月内会计事务所验资时不要求再做一个净资产审计,否则要先出净资产审计报告,再做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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