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澳门旅游娱乐文化促进会章程 |
释义 | 中文简称为“旅娱文化促进会”英文名称为“Macau Tourism — Entertainment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简称为“TECPA” 基本信息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3-22 执行日期:2005-3-2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公证署证明书 澳门旅游娱乐文化促进会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26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设立一社团,其名称中文为“澳门旅游娱乐文化促进会”,中文简称为“旅娱文化促进会”,英文为“Macau Tourism — Entertainment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简称”TECPA“,会址设于澳门新马路483号金碧文娱中心,宗旨是服务及推广本澳旅游娱乐文化精萃,培养优秀旅游娱乐文化人才,配合特区政府施政方针,发展经济、促进世界旅游、娱乐、文化交流,振兴澳门旅游娱乐文化事业为宗旨,其运作由以下章程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旅游娱乐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Macau Tourism — Entertainment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简称「旅娱文化促进会」「TECPA」。 第二条 本会以联络本澳旅游娱乐文化团体和个人,共同以社会参与的方式,服务及推广本澳旅游娱乐文化精萃,培养优秀旅游娱乐文化人才,配合特区政府施政方针,发展经济、促进世界旅游、娱乐、文化交流,振兴澳门旅游娱乐文化事业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第三条 凡属澳门旅游娱乐文化工作者,爱好者及团体,愿意遵守本会会章者,不分性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四条 会员之权益: (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享受本会所办之福利,康乐 活动之权利。 第五条 会员之义务: (一) 有遵守本会会章及决议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第六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之权力机构,每年最少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开,必须提前八日以邮寄方式通知各会员,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会章。修改会章必 须经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人数赞成方得通过。 (二)选举各机关成员。 (三)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工作计划。 (四)审议及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均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 第八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主席对外代表本会推广本会宗旨,加强对外的友谊与交流,对内领导及协调本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推广各项会务。 第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理事会由理事(5至51人)组成。其中正、副主席及正、副秘书长为当然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互选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1至4人),理事会人数必须为单数。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执行会员大 会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三)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 两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三人至若干人)。 监事会人数必须为单数。 监事会职权如下: (一)审议及监察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 两年,连选得连任。 (三)查核本会之财产。 (四)就监察活动编写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之组织(包括会内各级领导),任职期内有严重失职或有重大损害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开会决议(理事会超半数),则有权暂停其职务,另选适合者接任。会员大会须经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人数同意方得通过决议。本简章之修改权属会员大会,大会之决议将按照《民法典》之条文补充适用。 第十二条 为推动会务,因此本会将聘请有名望之社会贤达及业界前辈担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等。 第四章 经费第十三条 本会各项经费由会员基金费或捐献,赞助拨充。 全部收支账目由理事会审核,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倘本会解散时(必须全体会员通过),所有基金均拨给慈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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