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议事协调机构 |
释义 | 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其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议事协调机构的种类极多。在命名方式上,有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等;在存在时限上,有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在权属关系上,有中央领导小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目前,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比较受人关注的一类议事协调机构。它先后在1986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经历了较大规模的调整。 事实上,“议事协调机构”这一称谓是在1993年才正式出现于国务院正式文件中,替换了之前所用的“非常设机构”这一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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