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医学成果 |
释义 | 上海市卫生局推荐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2006-12-22 上海市卫生局推荐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2、 各类自选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授权专利成果等也应当登记; 3、 涉及国家机密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用在此登记; 4、 凡推荐申报上海市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必须首先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取得登记号后方能申请报奖。 二、科技成果登记提交材料: 1、《 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 2、 所属类型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相关《技术评价证明》一份; (1)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如:鉴定证书、鉴定报告、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2) 基础理论成果:评价证书或论文、学术专著(需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或论文、专著发表后被引用证明)。 (3) 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评价证书或验收报告等。 3、《 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文档。 三、登记程序: 1、 在上海市科技成果奖励网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 2、 安装、运行该系统,按照登记表上的填报要求输入数据,如实填报该表; 3、打印登记表,须在登记表的首页加盖成果完成单位或成果推荐单位的公章; 4、“导出”已输入的数据,生成电子文档; 5、 将登记表、成果评价证明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提交,符合条件的可取得科技成果登记的市级编号,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包括单位证书和完成人证书。 四、特别提示: 1、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2、 成果登记办理过程中,正在被登记的成果所处状态的信息将在本网站公布,供查询; 3、 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得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4、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五、上海市卫生局推荐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办事说明: 将《 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一份,交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统一交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研究一室(建国西路602号);《 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 上海市卫生局科学与教育处 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代章) 2006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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