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 |
释义 | 作 者: 朱柏松,詹森林,张新宝 等 著 丛 书 名:法学新领域文库出 版 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ISBN:9787560960678出版时间:2010-04-01版 次:1页 数:161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行政法 内容简介中国台湾地区关于医疗事故案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医师应担负过失责任,或者为无过失责任。实践中,法院明确采取医疗事故应为过失责任。但在诉讼过程中,由何人举证医师对于医疗事故具有过失,亦即当事人对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这是争议之关键。 常言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由何人负责举证责任,关系到当事人胜诉、败诉。只有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才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 鉴于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的重要性,朱柏松、詹森林、张新宝、陈忠五、陈聪富五位著名教授,分别就医疗过失举证责任在日本、德国、中国大陆、法国以及美国中的实务案例与学说发展,撰写论文。学者们希望通过对各国之间的比较研究,为法院判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做出正确判决,提供学术参者。 目录论日本医疗过失之举证责任 一、前言 二、日本最近几个医疗判例的分析 三、医疗行为之类型与医疗责任之判断 四、医疗过失责任成否之判断基准——医疗水平 五、代结语——医疗过失之举证责任 德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 一、德国医疗民事责任 二、德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分配 三、德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减轻与转换 四、结论 中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过失认定 一、问题之提出 二、医疗过失与过错认定之一般理论 三、医疗过失之认定标准 四、医方之抗辩 五、举证责任之分配 六、医疗过失认定之立法展望 法国法上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一、绪言 二、医疗科学上的过错 三、医疗伦理上的过错 四、结语 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 一、序言 二、“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法制发展 三、“事实说明自己”法则在医疗案件之应用 四、“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要件 五、原告之举证程度 六、美国法与中国台湾地区法之比较 七、结论 ·收起全部<< 前言近年来,医学技术日新月异,医疗服务范围曰渐扩大。医疗行为不仅限于传统的治疗病人疾病,且包含整形美容、养生保健等健康生活的内容。尖端的医学技术,隐藏着可知与不可知的医疗风险。医疗服务范围的扩大,使更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更多医疗行为。医疗风险的增加,使医疗结果更为不可预测。医疗服务范围的扩大,使民众更容易遭受医疗行为所生之伤害。两者均使医疗纠纷大量增加,医师与病人从协同的医病关系,变成为敌对的原、被告关系。 医疗纠纷之解决,在台湾地区社会上流行在医院前“抬棺抗议”,或撤冥纸、或无言静坐,不一而足。事实上,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增加医师与病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的结果,通常是医师与病人两败俱伤。尤其当医师面临医疗纠纷诉讼时,严重影响医师对于医病关系的理解,及医师对其他病患的态度。不仅对于医师毫无好处,对于病人,亦属不利。因而,如何在法律上构筑一套理想的纠纷解决制度,使医师与病人间的纠纷获得妥适解决,属于刻不容缓的议题。 台湾地区关于医疗事故案件,争议最巨的问题为,医师应负担过失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在法院实务上明白采取医疗事故应采过失责任后,诉讼实务上接下来的关键问题为,由何人举证医师对于医疗事故具有过失,亦即当事人对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常言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由何人负担举证责任,关系当事人之胜败诉甚巨。只有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始得以实现当事人之间实质的公平。鉴于医疗过失举证责任在实务上的重要性,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民事法中心于1994年12月24日举办一场“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法研究”,由张新宝教授、朱柏松教授、陈忠五教授、詹森林教授及陈聪富教授,分别就医疗过失举证责任在中国大陆、日本、法国、德国及美国的实务案例与学说发展进行报告与研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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