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严晓玲 |
释义 | 简介福州闽清女子严晓玲二00八二月十一日离奇死亡,福建警方鉴定其为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然而,严晓玲之母林秀英坚持认为其女儿是被强奸致死,并多次上访。《“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 事件发生经过2008年2月11日晚十时许,闽清警方接到闽清县医院报警称,一男子背着一女子到该医院要求救治,随即离开,该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院方称,死者系宫外孕造成大量出血死亡。十一时许,林秀英闻讯赶到医院,确认死者系其女儿严晓玲,并反映了十日晚,严晓玲接到其男友聂志雄电话后出门未归的情况。 警方调查经警方调查,三十三岁的聂志雄已婚,为吸毒人员,二00七年底与严晓玲非法同居于梅城镇南北大街四十号某套房。警方传唤了死者生前接触的对象五人,证实二月十日晚,严晓玲离家和聂志雄到梅城镇丽歌KTV娱乐,直至凌晨一时许才回租住处,聂、严二人睡一张床,聂的两位朋友睡另一张床。次日凌晨二时许,严晓玲开始肚子疼,多次到卫生间呕吐、拉肚子,并服用胃药。当晚六时许,聂志雄外出喝酒,留下林某健在租住处照顾严晓玲。直至晚上十时许,林某健发现严晓玲表情痛苦,便将她送到医院。 法医鉴定十二日,严晓玲家属提出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申请。当天中午,闽清县公安局法医对严晓玲进行解剖,发现死者体表无明显损伤,未见皮下出血,体内无骨折,后提取死者心血、阴道内容物、子宫及双侧输卵管等体内器官分别送福建省公安厅与福州市公安局检验。三月三日,福建省公安厅作出输卵管妊娠并破裂的病理诊断,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毒物和送检阴道内容物未见人的精子结论。由此,闽清县公安局作出法医学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母亲上访母亲林秀英对法医检验结果极为不满,以公安部门法医鉴定有误、聂志雄和公安局要赔偿等为由多次上访。二00八年四月以来,警方多次以书面的形式向林秀英作出答复: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不能立为刑事案件;关于赔偿问题,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向法院提出。 网络炒作林秀英说,自己的不断上访,引起了被人称为“公民代理”“赤脚律师”范燕琼的关注,喜欢帮人的游精佑和吴华英也加入了这一行动。 2009年6月,范燕琼将林秀英提供的材料,整理成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一文,发到一些网站。该文称,丽歌KTV是闽清县公安局某刑警队长、某治安科长和县检察院某检察官伙同“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开的,造成严晓玲被8人轮奸致死。 同年6月24日,福州市警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辟谣:严晓玲死于宫外孕;几名官员并未在丽歌KTV参股;林秀英并非状告无门。 而在6月24日,另一位网民游精佑找到林秀英,为林秀英拍了一段口述案件的视频。另一名在场人员吴华英则将它放到了其它网站。 助人反被告 网文捏造事实? 警方称其诬告 令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意想不到的是,他们替人上网发帖喊冤竟然会被诉之以“诬告陷害罪”。2009年6月26日起,范、吴、游等网民先后被行政传唤,接着被定性为“诬告陷害罪”。在第一次开庭后,闽清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严晓玲死亡事件’网文捏造事实,严重损害我局执法公信力”的书面报告,作为补充证据送到马尾区法院。 这份书面报告在列举了4条意见后表示,“网文捏造事实,通过贬损我局林宗颖副局长、邱吉谓副局长以及民警魏梦轩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损害我局在人民群众中的执法公信力,使我局的人民满意度下降。” 根据记者掌握的一份印有指模的“马尾区公安局询问笔录”显示,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邱吉谓和林宗颖均认为,严晓玲事件被网络恶意炒作,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和人格。邱吉谓分管该局信访和法制等工作;林宗颖分管该局刑侦工作,也参与了严晓玲死亡事件调查。 2010年3月10日,闽清县纪委还针对网文所指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与他人合股在闽清县文化馆开办“丽歌”KTV的问题专门发了文件并送马尾区法院作为补充材料,文件表明网文所指人员并无违法违纪情况。 对于当地公安和检方的这一指控,范燕琼显然不赞同。她表示,两篇文章的全部内容都是根据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提供的材料和讲述的内容撰写而成的,没有夸张,没有捏造,她只是“代人行书”。 律师林洪楠认为,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捏造事实,即无中生有,任意虚构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而范、吴、游均不是有意诬陷。 马尾区公安局询问笔录显示,2010年3月4日,闽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指导员陈其健在接受调查时表示,网文给闽清县公安局造成很大影响,严晓玲死亡案公安局受理后经法医鉴定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根本不是被人轮奸致死,而聂志雄根本不是黑社会,顶多就是个吸毒的。 马尾区公安局询问笔录还显示,认识聂志雄的闽清县公安局民警高辉则表示,聂志雄的父母知道儿子吸毒,平时不务正业,多次到当地派出所要求抓儿子去戒毒。民警魏梦轩表示,他们法医尸检时没有发现林秀英所说的尸表有伤痕。聂志雄的父亲聂尚铿说,儿子根本没有经济实力经营KTV。聂志雄在“严晓玲死亡事件”后,因吸毒被公安机关送往戒毒所。他承认与严晓玲的同居关系,并称严晓玲是病死的。聂志雄还表示,严晓玲在病死的当天上午,其弟弟严闽还为她送来了止痛药,她把药吃了,吃完了还说不舒服。 这起案件于今日上午在福州马尾区法院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据悉,第一次庭审从早上8点30分,持续到晚上8点,气氛一直剑拔弩张。第二次开庭是在2010年3月19日,据游精佑的妹妹游碧嫣说“从开庭到闭庭前后只有5分钟时间”。 范的辩方律师认为,范燕琼3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之罪。范燕琼只是为林秀英的上访代书。代书者没有能力去核实事实真相,“如果要代书人核实,那么写上访控告材料内容不实的,是不是都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辩方律师还认为,范燕琼等3人为林秀英写材料、拍视频,并通过互联网传播,只不过是想引起政府的重视,并没有诬陷他人的主观故意。 专家热评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义彬:网络热点事件之所以“热”,是因为相比传统媒体,网络的匿名性削弱了道德法规的约束力,人们得以更大胆、更自由地表达;网络突破地域限制,具有全球性,因而网络舆论的影响面更大,进而带来更多不确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个热点事件发生后,如果政府部门对这些事件采取“遮遮掩掩”的态度,只会让谣言愈演愈烈。而不明真相的人们自然会在网上发出质疑的声音,进而可能听信、传播不准确的信息。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石束:对谣言传播的遏制,是要有科学准确的信息从更权威更可信的渠道传播出来,并在传播范围和力度方面胜过谣言本身,这个工作应该由政府和媒体来完成,“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里,通过调配社会资源,对事件进行调查,作出应对措施,并将所有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当代文化研究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张柠教授:网络作为公共传播媒介就如同供人走的街道,街道上有好人也有坏人,网络也如此,有有益的信息也有不良的信息。作为20世纪后期兴起的网络传播媒介,网络所起的作用是利大于弊的,它为人们的教育、工作、生活等提供了大量有益信息,使得人们生活等方面更便捷。 对于网络发帖,论坛版主都在按要求实行轮班监管。他说,版主在看待一则帖子时,应以“公民无罪”的态度去介入。如果帖子是真的,当然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如果帖子是假的,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发帖人的法律责任,比如“严晓玲”事件中,发帖人发布虚假信息,公安机关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律师观点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卓:从发布信息者公布的内容上看,里面许多事实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完全不符,有些则是凭空捏造。发布者的行为已经对当地警方造成了恶劣影响,从这个角度上看,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且已造成不良影响,对受害方的名誉构成负面影响,可以追究发布者的民事责任。如果发布者为了引起网民关注,或为了表达对他人不满而恶意捏造事实,并对他人造成严重影响,则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最新进展2010年3月19日,此案再次开庭审理,庭审开始一分钟后,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随即庭审结束,三网友被继续羁押。 2010年4月16日,福州三网民涉嫌诬告案一审宣判,其中范燕琼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吴华英、游精佑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罪名由先前的“诬告陷害罪”,变成了“诽谤罪”。然而本罪侵犯的客体与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当地警方作为公权力,而不是自然人,以“诽谤罪”来定罪未免过于牵强。 2010年6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通过网络诽谤他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以诽谤罪分别判处范燕琼有期徒刑二年,游精佑、吴华英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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