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宣城市水务局 |
释义 | 水务局以前叫水利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等。其主要职责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宣城市水务局负责安徽宣城市水资源统一管理,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安徽省宣城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水务局机关设3个内设部门,所属6个事业单位,4个二级单位。 主要职责(一)、拟定全市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与有关部门配合研究拟定全市水务投资计划;根据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水务规划、水工程(含水电站)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和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告。 (四)、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道水域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对污染超标严重河段的各种污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及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七)、负责全市水务的行业管理;拟定全市水务行业有关标准、定额、规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津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推行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负责对水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水务系统贯彻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政策以及各项水规费的收交、使用、监管;指导全市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实施监管。指导全市水务行业的供水、水电等经营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重要河流、湖泊、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对我市江河采砂实施监管。 (十)、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排灌、节水灌溉和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对外交流;指导全市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十三)、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防洪规划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十四)、承担全市防汛防旱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五)、负责水务局机关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局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班干部。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部门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工作,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关系;制订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全市水利发展目标考核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息、档案、信访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主管本行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体人员管理工作。 二、水政水资源科 负责组织实施水法律、法规及水政监察,监督检查全市水利执法工作,研究制订水利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水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保护,组织全市水资源(含排污)的调查、评价、监测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水资源费的收交与使用管理工作;主管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乡供水、排水工作;协调处理水行政执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水事纠纷。 三、基建计划审计科 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其设计的审查、转报工作。负责在全市水利水电系统贯彻实施行政、税收、价格、信贷政策;承办研究拟订全市水利投资计划;承担全市水利水电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负责全市水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费用的收交与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利系统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市水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拟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基本建设的法规、政策及质量标准;对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实施管理;根据分工的有关规定组织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指导重点及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组织验收;制定本市基础水利和其它重大水利项目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督,推行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负责综合协调、处理水利有关重大技术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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