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疆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
释义 | 新疆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主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由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在新疆设立的企业和代表处、以及其他企业和组织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协会始建于1988年4月,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协会法人代表是会长。 协会宗旨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改善;增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交流与合作,使协会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协调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协会成为会员繁荣发展的参谋与助手。 协会职能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为会 员和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二、接受会员的投诉,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会员合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模范执行合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意识; 四、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对话会、讲座等活动,宣讲政策、法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 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优秀企业的年度审议、评选、表彰及向上一级协会推荐、申报; 六、根据政府的授权和委托,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协调解决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与问题; 七、编辑出版会刊、管理维护网站,受理会员企业和投资者的咨询、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承办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它事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新疆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XINJIANG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ASSOCIATION 。 第二条:新疆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中国政府批准成立设在新疆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以下简称《投资企业法》)为指导,结合新疆利用外资的实际,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并督促外商投资企业遵循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外经贸厅)、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址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 第二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授权对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对投资环境进行调查研究,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提供建议;为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沟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对话渠道。 (二)组织交流会员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等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增强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的情况和问题,接受会员的申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以及对会员企业纠纷进行调解。 (五)搜集整理国内地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综合信息,编辑出版协会会刊、会报,广泛宣传外商投资企业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等活动,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组织会员企业在国外举办产品展销活动,开拓市场。 (八)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企业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九)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协会由企业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协会会员的主体为,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经国家外经贸部门审核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具备企业法人的相关手续、批准证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议事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规,遵守〈〈投资企业法〉〉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活动计划; (三)提出协会章程修改意见;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十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协会接见或拜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聘用; (五)负责本协会办公室、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财务的监督、检查、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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