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演讲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安徽省演讲学会于2008年1月19日在合肥正式成立,是由部分演讲活动专家、学者牵头会同省内各界演讲精英、有关专家学者牵头发起,经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著名演讲家李燕杰教授应邀担任名誉会长,省总工会副主席牛和桂担任顾问,原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沈培新当选会长。经学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13位同志担任副会长,以及第一届理事会,由39名常务理事和73名理事组成。安徽省演讲学会是由安徽省各界在演讲实践活动和学术研究中的专家、学者和广大演讲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旨在开展演讲方面的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为提高社会各界演讲水平作贡献。自成立以来,学会多次举办或参与举办全省性的演讲活动,指导地区、行业的演讲竞赛,并在提高口才、辅导演讲及礼仪社交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由崔会长辅导的省消防总队选手参加全国比赛荣获第一名。7月12、13日学会成功承办了由省教育厅、省新四军历史研究会举办的安徽省首届红色演讲大赛之“铁军杯”新四军的故事大学生演讲比赛,全省50多所高校参赛,这次比赛在全省乃至周边省区都产生了较好影响。7月19日至20日在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教育工委和省国资委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安徽省演讲学会成功举办了“(岗集)江淮汽配园杯”安徽省“迎奥运、促和谐”演讲大赛。学会将继续努力,不断地发展壮大,培养更多的演讲人才,为建设和谐安徽贡献出一份力量。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省演讲学会 英文名称:Speech Institute of Anhui Province(缩写:SIAP)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安徽省各界在演讲实践活动和学术研究中的专家、学者和广大演讲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引领会员,开展演讲方面的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加强与全省全国各地演讲界的联系与交流,为促进安徽省演讲水平的提高,促进安徽省四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建设文化强省、“和谐安徽”的战略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安徽省社会科学院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演讲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参与举办全省性的演讲活动,指导地区、行业的演讲竞赛活动,参与组织全国性的演讲竞赛活动; (三)举办演讲与口才、教育艺术、社交公关、礼仪、商务谈判、节目主持以及提高口语表达能力相关方面的培训、研讨活动; (四)组织和拓展相关内容的咨询服务和经济开发活动; (五)根据需要分系统或地区设立专业分支机构或地区分会; (六)组织编印演讲方面的书刊,录制有关内容的音像制品,为普及和提高全社会的口语表达能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有加入团体的意愿,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演讲教学和科研方面有一定成就; (二)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有关文章; (三)在地市级以上演讲比赛中获得过奖励; (四)组织过县级以上和行业系统的演讲比赛工作; (五)热心支持演讲事业的企业家、社会活动者; (六)酷爱和积极参与演讲活动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会员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本团体名誉会长、顾问;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及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熟练掌握本团体相关知识业务; (四) 学会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获得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审议通过的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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