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信息协会 |
释义 | 安徽省信息协会是由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从事信息工作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本团体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社会活动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接受中国信息协会和安徽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指导,办事机构依托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宗旨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会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任务本团体的任务是:推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搭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共享的桥梁,发挥沟通、咨询、中介等服务作用,积极为会员、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做好各项信息服务。 业务范围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组织研究我省信息化和信息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组织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力量,对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社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推动政务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社区信息化进程。 (三)推动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库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开展。积极组织有关单位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信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推动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共建共享和有效利用,推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优秀成果和先进经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组织对信息服务业和信息化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化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组织和推动相关企业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编辑出版信息书刊和有关资料,建设协会门户网站,宣传普及信息化知识,推进信息化教育。 (七)组织和开展信息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管理、信息内容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人才职业化、资格化培训。 (八)承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咨询、评估和评审工作。 (九)建立上通国家、下联地方的协会信息网络,加强同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各级信息协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发挥信息协会系统优势,促进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 (十)建立与国际信息组织、港澳台地区信息组织的联系,促进境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信息协会采取会员制,本着“自愿参加,进退自由”的原则,凡愿意入会的省内外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交纳一定的会费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书。各会员单位根据所缴会费标准,享有相应的权益。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省信息协会。英文译名为Anhui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AI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从事信息工作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信息行业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会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任务是:推进我省信息化进程,积极参与我省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及各信息化领域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搭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桥梁,发挥沟通、咨询、中介等服务作用,积极为会员、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做好各项信息服务,努力成为我省信息界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五条 本团体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社会活动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接受中国信息协会和安徽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指导,办事机构依托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 第六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组织研究我省信息化和信息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组织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力量,对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社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推动政务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社区信息化进程。 (三)推动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库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开展。积极组织有关单位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信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推动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共建共享和有效利用,推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优秀成果和先进经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组织对信息服务业和信息化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化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组织和推动相关企业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编辑出版信息书刊、《安徽信息界》刊物和有关资料,建设协会门户网站,宣传普及信息化知识,推进信息化教育。 (七)组织和开展信息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管理、信息内容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人才职业化、资格化培训。 (八)承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咨询、评估和评审工作。 (九)建立上通国家、下联地方的协会信息网络,加强同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各级信息协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发挥信息协会系统优势,促进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 (十)建立与国际信息组织、港澳台地区信息组织的联系,促进境内外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与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相关性; (四)省直厅局有关信息机构,市、县一级信息机构和信息协会、行业信息协会以及全省性的与信息有关的学会、研究会、省内外企业均可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五)在信息管理实践或理论研究、信息产品开发和营销、信息技术发明和创新等方面有一定成就或造诣的个人可以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六)在信息管理实践和学术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聘任为安徽省信息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以上无故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核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信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会计工作。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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