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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
释义

机构简介

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 成立于1994年1月,是由合法从事物资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的专业性公司(集团)、工矿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成员,自愿组成的全省物资再生资源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 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热心为会员服务,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物资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指导;宣传物资再生资源利用事业对节约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坚持科教兴业,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推动物资再生资源事业的发展;促进全省物资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为环境保护和资源永续作出贡献。

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 代表着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加工者和贸易商。协会现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100多家,分布全省各地。协会本部设在安徽省合肥市,协会会长、副会长均由全省各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有声望的企业家担任。

协会会员分布全省各地,大部分是各地再生资源采购商、加工商和贸易商,不仅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生活性废旧物资,而且负责回收军队退役装备(飞机、船舶、车辆等),年拆解加工能力近百万吨。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政策研究部、信息部、培训部、财务部,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协会现有分支机构一个,名称为“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报废汽车专业委员会 ”,是由全省取得原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证的18家报废汽车回收资质企业 组成的自律组织。

协会章程

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章程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是由合法从事物资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的专业性公司(集团)、工矿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成员,自愿组成的全省物资再生资源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热心为会员服务,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物资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指导;宣传物资再生资源利用事业对节约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坚持科教兴业,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推动物资再生资源事业的发展;促进全省物资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为环境保护和资源永续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本着“自养”、“自律”、“自立”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其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协助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在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调查行业的基本情况,收集行业基础资料,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三)向各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推广先进技术。组织有关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或专题讨论会,推广典型经验。

(四)组织会员单位与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进物资再生资源行业的产业化进程。

(五)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及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培训,提高物资再生资源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六)研究、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组织行业自律性管理活动,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七)加强本行业与其它行业及有关协会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是合法从事物资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的专业性

公司(集团)、工矿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的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活动规范;

(三)热心协会工作,在本协会的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委派的任务;

(三)提供本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四)按照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如因故不能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效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理事单位代表制,既被选举的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理事单位推荐的负责人)自然担任理事。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协会秘书处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推荐。

理事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现岗位,不再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变更理事,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通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通过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的人选;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在本届理事会期间,常务理事单位出任的常务理事如有变动的,在任职期内,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成员中选举,报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再生资源行业工作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秘书长负责日常费用审核,会长负责日常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省民政厅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提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15日内,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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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