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安徽省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8月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安徽省正式建立。 简介1954年8月,安徽省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省正式建立。从1957年下半年开展反右派斗争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前的9年多时间内,人大工作受到“左”的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到很大干扰,人民代表大会难以按期召开会议和进行换届选举。“文化大革命”期间,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直到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之后,人民代表大会才得到恢复,于1978年1月召开了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在是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1月召开,共有代表730 名,由17个地级市分别组成代表团,驻皖解放军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共组成18个代表团。其中:工人108名;农民90名;干部176名;知识分子199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119名;解放军22名;人民武装警察10名;归侨侨眷6名。在730名代表中,中共党员500名;妇女212名;少数民族代表34名。安徽省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为114名。 任期及选举方式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职权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安徽省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安徽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根据安徽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审查和批准安徽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4、讨论、决定安徽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选举并有权罢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6、选举并有权罢免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7、选举并有权罢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8、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9、听取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0、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1、改变或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2、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有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于1979年12月31日选举产生了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是2008年1月由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1人(兼),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54人,共62人。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设三个综合办事工作机构(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七个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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