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情研究会 |
释义 | 概况安徽省情研究会成立于1992年,是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由省直各部门、市县政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在安徽的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员组成。安徽省情研究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促进安徽奋力崛起和“三个文明建设”为宗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还是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研究会主办了《安徽省情》双月刊杂志,刊物主要围绕省情,宣传安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具有内容翔实、运用性强、栏目众多、覆盖面大等特点。集权威性、真实性、指导性和可读性于一体。为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参考服务。深受读者和有关领导一致好评。 与此同时,研究会还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的决定,承担编纂每五年一本的大型省情资料书——《安徽省情》,到目前为止,已出版第4-7卷。该书是在每个五年计划即将结束时启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相衔接,即把我省五年计划的实绩编纂在一起,作为研究省情的基本资料。其对于介绍安徽、宣传安徽,提高安徽知名度,对于激发全省人民进一步认识安徽、热爱安徽的热情,调动全省上下积极投身于加快发展、奋力崛起、构建和谐安徽的建设,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研究会还成功举办多次学术研讨会和专题报告会,如“中小企业发展国际论坛”、“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研讨会”、“安徽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三农问题研讨会”、“安徽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理论研讨会”、“安徽省‘十一五’规划专题报告会”等等,均取得了丰硕成果。省委、省政府领导也曾多次到会,对研究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做出了重要指示。研究会课题组还针对当前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了省情课题专项调研活动,为省委省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情研究会(英文译名:The Seminar of An Hui Province's Conditions 缩写为:TSAHP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由省直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有关市县以及部分事业企业单位,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员组成,是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双百”方针,联系安徽实际,围绕“加快发展,乘势而上,奋力崛起”这一主题,开展省情研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安徽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管,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大院南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团结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员,从事安徽省情的研究,以壮大安徽省情研究的理论队伍; (二)深入开展安徽省情的学术研究,立足现状总结历史,探索未来,为领导机关施政决策提供参考,为振兴安徽服务; (三)继续编辑五年一卷的大型资料性丛书《安徽省情》,办好研究会会刊《安徽省情》; (四)举办与省情有关的研讨活动,不断提高省情研究的理论水平和对省情的认识水平; (五)加强横向联系,参与兄弟单位举办的具有省情特点的研讨会等活动,以扩大视野,交流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木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优先在本团体刊物上发表撰写的文章;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长时间无故不参加本团体重要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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