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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烹饪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安徽省烹饪协会成立于1989年9月,是由从事餐饮(烹饪)及其相关行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管理、教学、研究等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餐饮行业组织,同时也是从事烹饪理论与技术研究的专业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安徽省烹饪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实行行业服务与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承担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相关职能,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烹饪理论与技术研究,推动徽菜的创新与发展。为弘扬安徽饮食文化,繁荣安徽餐饮市场,促进安徽经济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烹饪协会隶属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烹饪协会现有团体会员500多个单位和个人会员近2000人。团体会员数量虽少,但极具代表性。有国有餐饮企业,也有民营餐饮企业,有社会酒楼,也有星级饭店,一些外省的餐饮企业、调味品企业也成为协会会员。

安徽省烹饪协会顾问李守璋(原省政府秘书长)、会长徐炎(省政协常委、省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秘书长马邦山。

安徽省烹饪协会成立以来,在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过全体会员尤其理事们的积极努力,协会在开展烹饪技术交流和比赛、培训青年烹饪人才、开展烹饪理论学术研究、发掘整理徽菜菜谱,促进徽菜的创新和发展、弘扬安徽饮食文化,推动安徽餐饮经济的发展方面作出了显著贡献。

会员管理

安徽省烹饪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会会员队伍建设,实行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本会的发展壮大,充分发挥本会在行业中的作用,根据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要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从事餐饮(烹饪)及其相关行业生产、加工、

经营、服务、管理、教学、研究等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凡自愿参加本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推选一名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推选的代表同时被吸收为个人会员。对于关心和支持餐饮(烹饪)业及协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五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缴纳会费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另发牌匾),并通过本会会刊及其它媒体予以公示。会员被选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由本会颁发相应证书(是团体会员的另发牌匾)。

第六条 本会会员部每年制定会员发展规划,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本会

工作人员有义务为本会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团体会员需确定联络员,代表单位与本会进

行工作联系,在个人会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单位),确定相应人员担任联络员,代表本地区(单位)个人会员与本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八条 建立会员档案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

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会员部。会员部接到变更信息后,应及时更改并通知本会其他部门。

第九条 会员应主动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其自动退会。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其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处罚的,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予以除名。退会、除名的会员若在本会担任相应职务的,同时取消其职务资格。退会、除名者均通过本会会刊或其它媒体公示。退会、除名者自退会、除名之日起,不享有本会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或不维

护本会权益和无故不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取消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并通过本会会刊或其它媒体公示。被取消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后的会员,不再享有本会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提供会员信息服务。

⒈免费为个人会员提供本会会刊一份;

⒉免费为团体会员提供本会会刊三份;

⒊利用本会会刊及其它媒体为会员提供免费或适当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积极为会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培训、技术交流、国内外考察和联谊活动。

⒈免费或适当有偿为个人会员提供培训就业方便,为团体会员提供技术和管理等咨询服务。

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技术交流、考察活动,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⒊优先组织和安排理事、常务理事进行市场考察和行业交流联谊活动。

⒋经安排,副会长进行国内外市场考察和行业交流联谊活动的,可代表本会出席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作用,鼓励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积极开展会员活动,同时免费或适当有偿通过本会会刊及其它媒体对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进行相关宣传或专题报道。

第十四条 及时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投诉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对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对本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会员,将给予一定表彰和奖励;通过相关宣传媒体对其进行宣传报道,并推荐参加社会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同时,在评选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将优先考虑和推荐获奖会员。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十六条 按照章程规定,会员每年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

⒈副会长每年不低于5000元(单位)和500元(个人);

⒉常务理事每年不低于2000元(单位)和300元(个人);

⒊理事每年不低于1000元(单位)和200元(个人);

⒋团体会员中,企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500元,地方协会每年不低于200元(含理事、常务理事);

⒌个人会员每年不低于100元。

⒍因工作需要,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的有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七条 新会员入会,免交证书及牌匾成本费。

第十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按年度计算,可一年一交,也可一交数年。会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会员部根据会员缴费情况,每年向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会员应在见到通知后尽快缴纳会费。对欠缴一年会费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除发《催缴会费通知书》外,并通过本会会刊及其它媒体告示。

第六章 捐 助

第十九条 鼓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捐助或资助。

⒈凡一次性给予贰万元以上捐助的单位或肆仟元以上捐助的个人,可享受本会终身会员资格。在履行会员其他义务的情况下,不再缴纳会费,并授予一定荣誉。

⒉对捐助数额较大者,授予相关名誉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05年4月2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安徽省烹饪协会”(英文AnHui Cuisine Association,缩写AHCA),简称“安徽烹协”。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从事餐饮(烹饪)及其相关行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管理、教学、研究等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餐饮行业组织,同时也是从事烹饪理论与技术研究的专业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实行行业服务与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承担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相关职能,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烹饪理论与技术研究,推动徽菜的创新与发展。为弘扬安徽饮食文化,繁荣安徽餐饮市场,促进安徽经济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省经济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章程自主办会。

第五条本会的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法律、法规及政策,发挥社会中间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会展招商以及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

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听证会。

四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制订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根据需要和有关部门或相关社会团体制订行业内经济纠纷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五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在有关行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参与组织行业工种技能社会化考核鉴定;参与制定、修订行业企业等级及其服务标准,并推动贯彻实施;参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查工作和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等事项;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八在餐饮(烹饪)及其相关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等活动,并组织认定和推荐。

九开展烹饪理论、技术与饮食文化研究,促进徽菜创新与发展。

十开展餐饮教育工作,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十一)组织和参加省内外烹饪技术比赛,提高烹饪技艺水平。

(十二)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用餐。

(十三)推进烹饪的工业化和产业化进程,促进餐饮业的现代化发展。

(十四)创办与餐饮行业、烹饪事业相关的经济实体。

(十五)承办国内外有关方面委托的有益餐饮行业与烹饪事业发展的活动。

(十六)监督餐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行规行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性处罚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单位,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市县级烹饪(餐饮)协会(学会、研究会);餐饮企业集团(公司)、宾馆饭店、社会酒楼、西餐店、快餐店、茶楼酒吧、熟食和糕点食品生产加工厂店;有餐饮、烹饪、食品营养等相关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技校、职高、培训机构及科研单位;部队、院校、机关等企事业单位食堂、招待所、后勤服务公司;关心和支持以及与餐饮行业、烹饪事业相关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如调味品厂、厨具厂、酒店用品公司等)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中西餐烹调师、面点师、调酒师、营养师、餐厅(茶楼、酒吧)服务员、餐饮企业经营管理者、餐饮与烹饪专业教学和研究人员、关心和支持餐饮烹饪事业的相关人员,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应推选一名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推选的代表同时被吸收为个人会员。

对于关心和支持餐饮行业与烹饪事业及本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及社会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名誉会员,并可经相关程序担任本会有关职务或名誉职务。

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均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还发给团体会员牌匾。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本会提供的优先服务权,本会会刊的赠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尽可能对发展餐饮行业与烹饪事业提出建议和设想;

五按规定如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还要交回牌匾)。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处罚时,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入会、退会、除名均通过本会会刊或其他媒体告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推选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烹饪和餐饮界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餐饮行业与烹饪事业及本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处对外开展具体工作。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指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国家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推举本会名誉会长、顾问,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顾问通报工作,听取意见。也可指派一名常务理事承担此项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可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聘任;

四决定秘书处及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及时向会长、副会长汇报、请示重大工作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专职、兼职人员,经秘书长提议,会长同意后,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承担政府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委托事项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我省餐饮业发展情况,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会徽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会徽为绿底金字,中间是中国烹饪的古炊具——鼎,周围是安徽省烹饪协会的英语缩写AHCA和中餐用的筷子,筷子中间为“安徽烹协”四个字。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5年4月2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省国资委审查,省民政厅批准,自2005年8月1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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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2: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