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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释义

安徽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是由全省从事民营科技企业的企业家和从事民营科技事业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民营科技事业的研究、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民营科技企业家之家。本会是推动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安徽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和安徽省工商联的团体会员。

协会简介

安徽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民营科技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方向,团结、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家和民营科技工作者,走创新崛起之路,切实把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努力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安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主要职能

一是办好民营科技企业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坚持为民营科技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秉承“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奋力崛起”的理念,努力建设流程短、手续简、效率高、收费合理、服务优良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最大限度方便广大会员单位,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大厅的主要服务项目:1、创新项目投资,为创新项目提供融资咨询服务;2、通过本会太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会员单位提供金融、保险服务;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担保、项目投融资、现金支取等相关服务;3、成果(产权、股权)交易;4、外包服务(人力资源、法律事务、财务服务等),由人力资源服务方、资深法律顾问和财务人员,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5、代办公司;6、评估、审计;7、管理咨询和培训,为企业管理提供专业的企业管理培训,同时为企业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解惑答疑等。

二是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合法权益。通过本会建立的律师服务组织,为会员单位提供急需而有效的法律援助,以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利用我会成员中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将发展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和提案,反映民营企业的呼声和要求,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视和支持。

三是通过本会所属民营科技成果交流中心,为会员单位提供急需的流动资金。

四是表彰先进和专业培训。表彰先进,本会对崇尚科学、勇担风险,敢于创新、甘于奉献的会员企业和企业家,予以表彰奖励;专业培训,积极开展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财务税务、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信息网络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为会员单位提高整体素质。

五是举办论坛和沙龙。加强本会各民营科技企业家之间的联系,不定期举办主题鲜明的论坛和沙龙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沟通和交流平台,加强企业间的合作,抵御市场风险。

六是办好民科网站。建立健全协会的网上信息平台,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科技成果和产品、人才、项目、资金合作的发布窗口。

七办好《民科企业通讯》,扩大对外宣传,及时传达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单位的动态和呼声,传递权威人士关于民营企业的评论,沟通各种重要信息,总结和介绍先进典型经验。

八是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国际民间科技、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我省民营科技企业跨出国门,迈向海(境)外市场。

协会的会训是:讲实话、做实事、求实力;献身民营,敬业乐群。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安徽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简称为安徽省民协。本会英文全称:AHHUI NON-GOVER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缩写为ASTEA。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民营科技企业的企业家、发明家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是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团体,是民营科技企业家之家,是推动民营科技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民营科技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方向,团结、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家和民营科技工作者,走创新崛起之路,切实把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努力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安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安徽省工商联和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本会采用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的会徽。

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本会的职能是:

(一)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帮助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民营科技企业之间的管理经验、技术成果等方面的横向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法律、培训、金融和人才等方面的服务;

(四)开展民营科技企业在地区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培育和建立为会员服务的机构和事业;

(六)会同有关部门表彰在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会员;

(七)研究和探讨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中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为政府制定发展民营科技事业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建议;

(八)建立和沟通与政府、新闻媒体及社会各阶层的联系渠道;

(九)健全本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组成。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申请加入本会的集体和个人,经审核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本会理事所在的民营科技企业,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

(二)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工作者,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本会聘请热心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海内外有关人士为特邀会员;

(四)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负责人,代表该会员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申请入会者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民营科技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本会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会员单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授予“安徽省民协先进个人”或“安徽省民协先进单位”光荣称号。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等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有关奖励事宜和授予荣誉职务;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到2/3,可用其他形式,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若情况特殊,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常务理事不到2/3,可用其他形式,征求未到会常务理事意见。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省民营科技企业中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社会活动能力强;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2至3名,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会长委托,代替会长处理相关事务;

(二)分管本会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处设立办公室、法律顾问室、安徽省民营科技成果交流中心和财务部。职能部门设立本着高效、精简的原则,逐步完善。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设置顾问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1至2名。其条件是:在本省民营科技界企业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和著名的民营科技企业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事业发展的支出,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对章程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已于2006年11月8日,经安徽省民政厅审核准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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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