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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项群智
释义

原艳梅食品集团董事局副主席、行政院总裁

项群智,男,汉族,祖籍黑龙江省肇东市,1949年6月生,2008年参加工作,现任艳梅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局副主席、总裁,在职研究生学历。心理学硕士学位。

1949年9月出生

1960年宗教哲学班(相当于本科)

2005年参加政法大学法学培训班 2006年报考心理学研修班(在职研究生)

2007年留学新加坡

2007年11月在南普陀实习工作(期间曾陪同接待王毅,徐匡迪,张思卿,陈桦等领导)

2008年任清辉园集团代理总经理。同年当选为检察官协会理事

2009年3月任清辉园集团总经理 2010年7月赴韩国首尔大学学习并得到李长茂校长的亲自接待(期间参加首尔大学和和东京大学共同举办的企业与金融管理硕士生培训班,并与东京大学校长滨田纯一亲切交谈)

2010年10月2日清辉园集团正式更名为艳梅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出任总经理

2010年10月3日在艳梅食品集团第一届一次全体董事会上选举为公司常务董事

2010年10月20日在艳梅食品集团第一届二次全体董事会上选举为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同时任命总裁。

2011年2月12日艳梅食品集团第一届7次全体会议上决定免去项群智董事局副主席职务。

2011年2月18日艳梅食品集团第一届职工代表会第二十三次常务委员会上决定撤销项群智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2011年2月18日艳梅食品集团在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代表大会上接受了项群智辞去艳梅食品集团行政院总裁职务的请求。

全国政协委员特邀代表 十一届省人大代表 中国心理研究会理事 检察官协会理事 企业家协会理事

个人作品

《如何建立人生的价值》

《心理学教程》

《检察机关应对刑讯逼供行为策略》

《如何教育未成年人》

《逆反心理的形成与防范》

《如何发展企业》

社会活动

项群智于2009年7月1日创办地方心理学培训中心,成功的救治了两位受理影响而要自杀的患者,得到了许多群众的好评,并每周免费给社会群众进行心理咨询和讲解。

曾应邀参加全国两会,省市两会,检察官协会会议,佛教与社会文学研讨会,灾难危机与佛教慈善事业暨第二届宗教与公益事业论坛,台湾佛教用品展销会开幕式,第二届世界佛教论坛,企业与宗教等社会活动。于2010年10月2日最后一次以清辉园集团总经理的身份出席2010企业经济论坛。2010年10月21日首次以艳梅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身份出席中国国际贸易论坛。

在检察官协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诸位检察长 检察官 各位代表:

高兴能够参加本次检察官协会论坛,今天,我想与各位代表共同讨论的议题是检察机关应对刑讯逼供行为策略。

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已专定罪名加以严惩,中央政法委中永康书记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都纷纷作了重要批示,但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仍层出不穷。 首先我没来了解一下刑讯逼供的危害。

(1)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后果。虽然通过刑讯使不少拒不认罪的罪犯如实招供,但无辜者因肉刑摧残而含冤受罚的也比比皆是。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放纵了真正的罪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和强烈痛楚将使所有被刑讯者全身紧张,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模糊,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

(3)刑讯逼供会严重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①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并使已经过的程序全部无效,导致刑事诉讼效益的降低;②刑讯逼供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③刑讯逼供的存在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而使效率和效益均为零。

(4)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

现实中刑讯逼供屡发的原因是什么?

(1)公安机关的破案压力

有公安部门人员指出,实践中刑讯逼供的行为仍不能杜绝首要原因是破案压力,而破案压力则反映出领导人员的观念存在问题。刑讯逼供行为人之所以没有被制止或者敢于实施,就是因为一些领导人员将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置于比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地位所致。

(2)在侦破案件的实践中仍起着重要作用

刑讯逼供在侦破案件的实践中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就是一些人所谓的“闻着臭、吃着香”。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后,很多人作出了有罪供述,而这些有罪供述又被查证属实,这使刑讯逼供行为因为“有效”而有“市场”。

(3)查处证据难以查找

第一,获取线索难。目前刑讯逼供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控告和检察机关自行发现。但有相当一部分刑讯逼供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害怕打击报复不敢报案,或者担心上告后难以获胜而不愿报案。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也很有限。因此,这类案件往往很难被发现。

第二,调查难。实践中,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办常常受到多方面的干扰和阻碍,初查后无结果的案件数量一直占据较高比例,很多案件由于调查取证难而久拖不决或不了了之。

第三,取证难。刑讯逼供案件证据的特殊性直接制约着证据的固定、保全和收集。一方面,刑讯逼供案发的时间地点较为特殊隐蔽,犯罪中留下的证据较少;另一方面,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较强,在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时,很少留下明显的痕迹线索,而且善于事后及时消除湮灭相关物证,订立攻守同盟,干扰取证工作。同时,有限的知情者也不愿作证。

第四,认定难。刑讯逼供案件一般只有受害人控告,少有行为人口供,也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尤其是没有形成明显外在伤害痕迹的违法犯罪更为隐蔽。所以,案件的直接证据缺乏,间接证据又形不成完整链条,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很难得出惟一的、排他性结论,这就使得刑讯逼供案件的性质难以认定。

第五,处理难。由于刑讯逼供案件涉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犯罪问题,检察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受到内、外部的压力,难免网开一面,从轻处罚。有些部门领导也出于种种考虑,对行为人进行庇护,竭力助其开脱责任,力图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检察机关应该如何此类事件呢?下面我提几点建议。

刑讯逼供以侵害人身权利的方式逼取口供,是司法野蛮和程序落后的表现。笔者认为,加大检察权对侦查权的制约,是控制侦查权的不当扩张,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必不可少的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由于监督途径太少,故而对侦查活动中诸如刑讯逼供等违法行无法获悉。因此应拓宽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

(1)应加强事前预防:① 坚持提审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坚持逐案提审制度,对重大、复杂案件要加强审讯和证据复核工作。讯问时,严格实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制度,注意审查发现侦查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②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立制度。侦押分立是许多国家通行的一项制度,由独立于侦查机关的不同部门专门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以监督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保护和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我国,侦查和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由同一主体负责,这一机制无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与国际接轨,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这一机构没有责任去配合侦查,而是专门负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他们可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2)加强事中监督机制。①设立刑讯逼供行为投诉机制。监督部门要努力拓宽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获取渠道,充分运用信件、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受理刑讯逼供等违法侦察行为的举报、控告,设立专门机构或窗口负责受理工作,加大对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举报力度。②坚持及时介入侦查制度。对正处于侦查过程中的案件涉及重大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同步监督措施,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及时展开调查工作,尽早固定、保全相关证据,增强刑讯逼供案件查办的时效性。③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在场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

(3)加强事后查处机制。①强化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建议权。对于适宜由侦查机关内部监察机构进行调查的刑讯逼供案件线索,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调查和处理建议。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②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由于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主体身份、犯罪方法上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更应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制约,这种制约要更为严格有力。③形成遏制和预防刑讯逼供的长效机制。建立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申诉检察部门以及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监督格局,形成一个长效、动态的整体性监督机制,通过事前有效预防、事中同步监督、事后及时处罚实现对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全程性监控。

各位代表,我国是一个法治大国,但面对复杂变化的国际形势下,我们更要高举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伟大旗帜,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充分地发挥检察官协会理事的重要作用。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我国检察机关,法制机构做出更大的贡献,让我们共同谱写共和国美好新篇章!

免去董事局职务

2011年2月11日艳梅食品集团(国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局会议上宣布决定免去项群智董事局副主席职务。

在该集团召开一年一度的全体职工代表大会的前期免去项群智董事局职务的用意尚不明确,艳梅集团董事局新闻办指出在职工代表大会闭幕之后会公开其原因。

这位在艳梅食品集团乃至其前身是最年轻的董事局成员,社会诸多议论项群智的家族历史,说这位年轻的总裁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有业内人士透漏,自项群智新加坡留学归来执掌艳梅食品行政以来他本人每天都压力很大,在诸多决策到时候都是“辅政大臣”帮助他,也有人分析,项群智会在职大会议之后辞职。原因可能是压力过大,不能使他行使总裁的正常权利。

首次行政报告

2011年2月13日在艳梅食品集团第一届三次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上代表本届行政院所做的行政报告中指出: 本届行政机构领导班子紧密团结,开拓进取,在这里我谨代表个人向对于支持本届行政院行政首长的各位同事及单位表示诚挚的感谢!在圆满完成2010年度的各项事宜的同时,我对GDP的增长值表示感到遗憾,没有完成我所拟定的预期目标。

通过项群智的报告来看,他的辞职是势在必行,原因很可能和去年年底深圳“皇家水慕城”的项目有关。

宣布辞职

项群智的辞职是人们预料之中的事情,他在辞职信中这样写道: 我已经接触了我这个年龄不该接触的人或事物,希望公司体谅,我希望更早地从领导的岗位上退下来。

这位年轻的总裁自2009年上任以来对该公司创造力很大的利益,虽然在艳梅集团总部看不到项总裁和警卫员一起聊天的场景,但是这位年轻人已经把他卓越的一面留给了艳梅食品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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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