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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湘西土司制度
释义

湘西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 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始于五代(初为竭糜制度),发展于宋,完备于元、明(由褐糜制度发展成为土司制度),终止于清,历经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和宋、 元、明、清各代,时间长达八百余年。

隋唐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竭糜州郡,实行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飞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昔、刺 史,皆世袭(《新唐书卷四十三》)","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司王彭士愁在军事上(溪州之役)失利,被迫与楚签订盟约,虽然表示臣服于楚,但其政治地位和管辖地域却得到楚的确认,楚王马希范仍授彭士愁为溪州刺史,继续管辖溪、锦、奖诸州。盟约规定,溪州虽受楚辑攘,但不向王朝缴纳赋税,不提供兵源,与楚不互相掠夺土地和人口,不阻扰交通,不强迫买卖货物等,实际上是承认了溪州这个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自治条件,也造就了土司制度的进一步确立。

土司制度在宋初无变化,至淳化以后,南江诸地各自向朝廷入贡,只北江(今永顺、保靖、龙山、古文、花垣等)保其原地,并不入贡。元代统治者对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请而以土司之职受之。明袭元制,凡结族来附者,均以原官,并加以重用,土司便成为统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于藩国。在明代,土司与朝廷的关系甚为密切,土司制度更为完备。

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在经济上表现为"纳贡"与"回赐",向中央王朝纳贡,唐代有贡"溪布"、"水银"的记载。宋、元、明以后日益扩大,计有虎皮、府脐、犀角、竹鸡、锦鸡、土绸、溪布、水银、黄蜡、丹砂、珍贵药材、名马、大捕竹等。每次纳贡均得到皇帝相应的一些"回赐"。

土司必须服从封建王朝的征调。土司所领之兵,原来只有守土之责,"无事则荷末 而耕,有事则修矛以战,军无远戍之劳,官无养兵之费"。随着土司制度的完备及与中央王朝关系的密切,在明代,土兵成为朝廷的主要兵源之一,朝廷每次征战,土兵几乎无役不从。

土司在其辖区内具有无上权威,为名符其实的"土皇帝",自设总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军等。自宋代开始,所辖最小行政单位为洞。洞与洞之间有固定地段,一般以山坡河流为界,颇与今日的区、社相似。洞下为旗,旗是土司政权兵民合一的组织,有事则调集为军,以备战斗,无事则散处为民,以习耕凿。永顺司所屏的三州六长官司,其下有五十八旗。

土司统治等级森严,用等级确定权力和地位,主仆之分十分严格。土地按等级分配,土司占有肥田沃土,舍巴头人等阶层可分平地。普通土民只能在山坡上开一块"份地"。在住房上,土司“纺柱雕梁,砖瓦鳞砌",舍巴头人"许竖梁柱,周以板壁",土民则"叉木架屋,编竹为墙",皆不准盖瓦,如有盖瓦者,即"治以潜越"之罪。俗云”只准家政骑马,不许百姓盖瓦“。土司出巡时,仪卫颇盛,土民见之皆夹道拜伏,否则以谴责诛杀勿论也。

各级土司过着奢侈豪华的糜烂生活:每逢岁时会节及舍巴下乡,具令民间妇女摆项歌舞。土司修有热洞,凉洞,为保暖避暑之所,其中设有林泉、花园、钓鱼台等,专供游玩。

残酷的刑法,是土司对土民实行野蛮残酷统治的重要手段。土司操有杀伐之权,其刑法有断首、宫刑、断指、割耳·挖眼、杖责等。土人有罪,小则知州长官治之,大则土司自理。

土司的残酷统治,给土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土民生活的困苦,连封建王朝也不得不承认。到了清代,湘西土家人民才从残酷的土司制度中被解救出来。新中国成立后,土司制度成为后人了解湘西文化的一个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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