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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厦门印刷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厦门市印刷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2月,是厦门市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印刷机械、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和印刷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属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为负责全市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厦门市新闻出版局。协会目前拥有会员单位193家,在厦门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大型印刷骨干企业均已加入协会。

协会的宗旨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坚持"三个代表"为中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做好企业和政府间的双向服务,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为促进我市印刷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协会办公地址:禾祥西路聚祥广场A幢F606室。现任协会名誉理事长为厦门市政府郭振家副市长,顾问为厦门市新闻出版局于浩局长,理事长为厦门包印集团公司陈裕煌董事长,秘书长罗汀,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会内部交流刊物《厦门印刷》。

协会经费来源于社会资助、捐赠,以及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会费。经市印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费分为三个档次: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会员单位1100元/年。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除接受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外,还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

厦门市是我省印刷工业的重镇,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已经超过全市工业的发展速度,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入世"之后,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协会要更多地相对独立地承担政府不便管、不宜管的事务和职能。我们深信在市新闻出版局的直接领导下,厦门市印刷行业协会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市印刷业界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成绩。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厦门市印刷行业协会,英文译名:Xiamen Print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XPT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厦门市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印刷机械、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和印刷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属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为促进我市印刷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新闻出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福建省厦门市禾祥西路聚祥广场A幢F60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印刷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沟通会员与行业、政府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印刷行业的自律管理。

(三)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等。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四)进行本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按照本行业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组织国内外的行业技术交流。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对印刷有关的科研、技术、教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学术与经验交流。举办各种培训班、学习班和讲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

(七)编辑出版印刷技术刊物,传播印刷科技信息资料。

(八)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印刷产品质量评比交流活动。

(九)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关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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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5: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