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南大学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缴的说明 |
释义 | 凡进入工资系统的收入按照九级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专职教学科研人员的收入由工资、技术职务津贴、校内特殊津贴、教学科研津贴及课时津贴构成;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收入由工资、岗位职务津贴及出勤津贴构成。纳税人当月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次月工资中全额扣除并代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项目在纳税人当月的收入中据实扣除。 西南大学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缴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个人所得税计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个人所得税的计缴说明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九级累进税率) 档次 税率 速算扣除数 <500 5% 0 500-2000 10% 25 2000-5000 15% 125 5000-20000 20% 375 20000-40000 25% 1375 40000-60000 30% 3375 60000-80000 35% 6375 80000-100000 40% 10375 100000以上 45% 15375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工资系统代扣税=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进入工资系统的收入﹣公积金﹣合同制保险﹣医疗保险﹣政府特殊津贴﹣教护龄津贴﹣独子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金额 三、其他问题⒈新进人员一次性补发工资及津贴分摊到月,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不扣税,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计缴税款。 ⒉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暂不进入工资系统,按照原扣税方式计缴税款。 ⒊各单位发放金额小、涉及面小、频次低、无法集中发放的零星收入暂不进入工资系统,按照原扣税方式计缴税款。 ⒋外聘人员劳务费暂不进入工资系统,按照规定计缴税款。 以上1-4条列举的情况,由财务处会计科根据税法规定及本说明代扣税。 ⒌本说明述及的个人所得税计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学校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相应作调整。 四、税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并处以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上述偷税、骗税行为情节严重、偷骗税额巨大,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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