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爱心大使公益管理委员会 |
释义 | 管委会简介爱心大使公益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5月筹建,立足湖南社会公益网。 本会秉持“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志工精神,倡导“回报社会、关爱他人”的义务服务理念,帮助困难弱势群众,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本会业务范围是组织、推广志工服务活动;开展志工交流与合作,拓展志工服务领域,加强志工理论研究;承办省内大型慈善公益社会活动。 本会下设委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支教与公益宣讲工作部、捐赠与助学工作部、社区与环境工作部、公益献血工作部及公益事业论坛峰会。 管委会组织机构管委会章程爱心大使公益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爱心大使公益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通过组织志愿者参与服务活动,倡导奉献、 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风尚,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市民文明素 质,改善社会风气。 第四条、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五条、本会接受主管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工作范围:针对弱势群体,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活动, 宣传推广环保知识,消防知识,深入开展文明礼仪宣传教育活动,以 及其他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设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 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具有奉献精神以及其他与所参加的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2.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服务项目并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3.年满14周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4.遵守本会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团体会员: 1.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校社团 2.承认本会章程与指导管理 3.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 4.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与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填写入会注册申请表。 2.按照本会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考核评定,达到相关标准,本会授予会员资格。 3.由委员会或秘书处审核批准发给个人会员证书及团体会员证书等身份凭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指导与管理; 3.要求本会提供活动媒体宣传; 4.向本会推荐会员和请求本会维护其在委员会及委员会组织的公益 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5.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服务; 6.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参与本会主办的“省、市、区(县)三级优秀社会公益工作者”“优秀爱心大使”活动评选 8.缴纳会费20元/年。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党(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会安排的服务工作; 3.参加本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4.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5.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6,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标识; 7.相关法律、法规及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8、缴纳会费(团体会员100元/年) 9. 参与本会主办的“省、市、区(县)三级优秀社会公益服务组织”“优秀爱心大使团体”活动评选 第十二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会可考虑对会员进行降级、劝退或除名: 1.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2.利用委员会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委员会宗旨的活动; 3.志愿服务时间未达到委员会相关规定; 4.其他违反委员会相关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十三条、会员申请退会时交回会员证件等会员身份凭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会成员;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委员会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2/3委员的要求下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提前15天通过委员会网站、内部管理群通知会员,与会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2以上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委员任期一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就委员会重大事宜讨论表决; 3.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选举和罢免主席;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并可对委员进行劝退;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协调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委员会每月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委员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委员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委员会主席任期一年。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选举唐成为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公益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会费; 2.捐赠;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主管人批准方可使用,使用情况须如实上报,并通过一定途径对社会公布,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委员会资金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所有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工作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工作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有关民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工作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时以适当的方式通告社会。 第三十条、委员会终止前,须在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委员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委员会终止后所有会员交回有关标识,任何人不得再使用委员会标识或以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委员会委员会。 爱心大使公益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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