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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社会舆论
释义

所谓社会舆论,就是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言语、非言语形式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情绪,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合意识,是“多数人”整体知觉和共同意志的外化。

简介

关于舆论,我国古代称之为“舆诵”、“舆颂”、“清义”,指众人的意见。目前在我国多数专家学者也把舆论看成是意见,认为舆论是多数人对于某一事件有效的公共意见。南京大学董秦认为,舆论是利害相近的人们对某种事情大体一致的议论。

在社会现实中,人们往往把大众传媒或媒介的言论等同于社会舆论;把民意等同于社会舆论;把众意或公意等同于社会舆论。然而,所谓社会舆论,就是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言语、非言语形式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情绪,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合意识,是“多数人”整体知觉和共同意志的外化而已。

社会舆论的舛误与谬用

为了阐明社会舆论的概念,首先要对目前社会上关于社会舆论概念的舛误与谬用情况进行简单的说明。

舛误与谬用之一:把大众传媒或媒介的言论等同于社会舆论

尽管大众传媒有“舆论界”的别称,尽管大众传媒上的部分言论可能代表了一定范围内的舆论,或者这些言论本身就是舆论领袖或一般舆论人作出的,但一方面不是媒介上的所有言论都是舆论或舆论的体现,另一方面大众传媒上的某些言论尽管以社会舆论的姿态出现或自诩代表社会舆论,但实际上并不反映现实公众的意向。

我们经常看到的“新闻舆论”这一提法是否说得通呢?从理论上说,除了虚假新闻外,新闻是事实的客观报道,所报道的事实有可能成为激起社会舆论的舆论客体,也有可能就是已经存在的舆论意见或舆论状况,前者成了社会舆论形成的基础,后者虽然也是客观道,但客观上起到了传播和放大社会舆论的作用,但是两者本身都不是社会舆论。从另一个视角看,假如说媒介言论就是舆论,那么谁是这些舆论的主体呢?是媒介?不是,因为舆论主体首先得是人,而且是参与舆论发起、表达或传播的人,媒介只不过是舆论表达和传播的途径、手段和工具罢了。当然,媒介作为一种人群的自由组合,具有舆论公众的某些特征,即看上去媒体自己在发表意见、传播舆论,它可以被当作“拟态公众”,但绝不是舆论真正的主体。

舛误与谬用之二:把民意等同于社会舆论

民意与社会舆论的区别。二者区别表现在:其一,外延不同。社会舆论大于民意,社会舆论包括代表民意的舆论和不代表社会舆论的舆论。其二,规模不同。社会舆论的规模可大可小,而民意一般是指较大范围内的民心倾向。其三,存在形态不同。社会舆论一般是能被直接感知的,而民意有时却未必能被人直接感知到。民意有显性形态和隐性形态,尚未表达出来的隐性形态的民意需要通过民意测验或出现了违反民意的事件后才被凸显,才被人感知。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当沉默的民意被测出或激出,又有适当的环境条件便于民意表达,民意就会转化为一种公开的舆论表达;同样,当代表民意的舆论被压制、转移,就会转化为无声的民意;当代表民意的舆论被人为操纵,这种舆论就有可能异化为违反民意的舆论,即民意被强奸。

舛误与谬用之三:把众意或公意等同于社会舆论

卢梭指出,人民的意见有众意和公意两种,众意是人们的相同意见和不同意见的总和,而公意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众意的最大公约数。显然众意不等于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一种倾向一致的集合意识。公意,假如不带褒贬色彩,含义与社会舆论相当,但公意又不完全等同于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众人议论、意见表达、交流、碰撞和整合的结果,而公意却不一定如此,如事先未经讨论,忽然就某一公共事务要求全民表决,由此形成的公意就不是社会舆论,尽管此后它可以转化为社会舆论。

国内外社会舆论定义梳理与辨析

李普曼在《舆论学》中对舆论作了粗糙的描述,“他们头脑中的想象,包括对于他们自己、别人、他们的需要、意图和关系等等,都属于他们的舆论。”假如这些想象为集体或集体代言人所使用,就是“大写的舆论”。

张友渔认为,“舆论是把少数人排除在外的社会多数人的意见。”

林秉贤认为,舆论是“用富于情绪色彩的语言发表的态度、意见及其相伴随的意象与思想所构成的,显示出一种在心理上有制约作用的共同意见。”

刘建明在《基础舆论学》中指出,“舆论,是显示社会整体知觉和集合意识,具有权威性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

杨张乔在《声张自我的艺术——舆论社会学》中指出,“舆论是公众的自我声明,是具有统一和非统一的双重性的和一定时空形态的公意。”

孟小平在《揭示公共关系的奥秘——舆论学》中指出,“舆论是公众对其关切的人物、事件、现象、问题和观念的信念、态度和意见的总和,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并对有关事态发展产生影响。”

李广智在《舆论学通论》中指出,“舆论是社会公众对涉及个人利益事件的意见的自由表达和传播而形成的共同趋向。”

时蓉华在《现代社会心理学》中指出,“社会舆论是公众的意见与看法,是社会全体成员或大多数人的共同信念,也可以说是信息沟通后的一种共鸣。”

马乾乐、陈渭在《舆论概论》中指出,“舆论,是再现社会集合意识并对社会某一事态有影响力的多数人的倾向性意见。”

甘惜分认为,“舆论是社会生活中经济政治地位基本接近的人们或社会集团对某种事态发展大体相近的看法。”

项德生在《舆论与信息》中指出,“舆论,就是社会公众或集团对人们普遍关心的事态所做的公开评价。”

胡钰在《新闻与舆论》中指出,“舆论就是社会中特定群体对特定事件表现出来的特定意见。”

沙莲香在《社会心理学》中指出,“舆论是指大家共同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上多数人意见的总和,是社会上的众人对某些社会事件的一致反应和判定,是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性的意见。”以上定义的争论点在于:其一,引起舆论的对象即舆论客体是什么?其二,舆论主体是多数人还是公众?其三,舆论是公共意见,这似乎没错,但用公共意见来定义舆论,对吗?

疑点在于:其一,“多数人”这一模糊概念数量上如何界定?其二,李普曼说的“头脑中的想象”、孟小平说的“信念”和时蓉华说的“共同信念”等没有公开表达出来的个体意识或群体意识是否也属于舆论的一部分?

社会舆论概念的重新界定

事实上,现实社会的任何人物、事件、问题、现象等都可以成为人们议论的对象,从而引起舆论,我们可以统称之为客体。

舆论主体是多数人,但多数人是一个相对概念,在不同的群体范围内,它所指的绝对数量是不同的。同时,“多数”又不是超过半数以上的简单数学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心理概念,是人基于生活经验的一种直觉反应、模糊感觉。假如要精确化,确定达到整体的多少时才能使人产生这种模糊感觉,那就是应用数学根据系统工程得出的“黄金分割点”。一般来说,当在整体“1”中达到0.618,就能够产生对整体的决定性的、全面的影响;达到临界点的另一半0.382时,就可以使整体感觉到一种重要的影响存在。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持某种意见的人数达到总数的约三分之一,就可以成为社会舆论;达到约三分之二,就成为主导性社会舆论。假如这个整体是社会或整个世界,那么“多数人”就是公众,主导性舆论就是显性形态的“民意”或“公意”。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必要精确到如此程度,可以把这个临界点的上下各5%当作社会舆论的边际量。

社会舆论是能被直接感知的存在,具有公开性,故人“头脑中的想象”或“信念”等内在心理不能算作社会舆论。

至此,我们似乎就可以给社会舆论重新下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了。但是能否用“共同意见”给社会舆论下定义呢?

概念是在头脑里所形成的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定义是对概念的内涵所做的简要而准确的描述。概念和定义的形成和表述都要借助于一定的语言和语言符号。概念一般用词或词组来表述,而定义一般用句子或句群来表述。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下形成,表述出来自然就会采用不同的语言符号。英语中的“publicopinion”和中文的“舆论”是同一个概念,是“舆论”这一概念在英语里的表述方式,就是说“publicopinion”只是概念而不是定义。但是,我国很多舆论定义却把英文的舆论概念“publicopinion”译成中文“公众意见”当作舆论定义中的“定义概念”即“种概念”来使用,这实际上是用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方式来解释该概念本身,是同义反复或“循环定义”。

那么怎样给社会舆论下定义呢?所谓社会舆论,就是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言语、非言语形式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情绪,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合意识,是“多数人”整体知觉和共同意志的外化。这一定义在外延上囊括了各种类型的社会舆论;在内涵上反映了社会舆论的共同本质——表层集合意识、“多数人”整体知觉和共同意志的外化;并体现了社会舆论具有的公众性、公开性、指向性、评价性、集合性和表层性等静态特征和自发性、灵敏性、流动性、惯性和实践意向性等动态特征。

形成及控制

社会舆论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形式。指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性看法或意见。往往反映一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其精神内核是群体意识。其现象外观是议论形态。往往以拥护或反对、赞扬或谴责的方式对某一公共问题作公开的评价。其形成的因素为: (1) 存在某个涉及人们共同利益的问题或事件;(2) 有许多个人对这个问题或事件发表意见;(3) 在这些意见中,必有一种具有共同倾向性的意见;(4) 这种共同的意见会直接地或间接地对社会产生影响。其形成可来自群众的自发;也可来自通过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大众传播工具(报刊、广播、电视等)的有目的的引导,或两者的相互转化,即或先从群众中来,然后经有关权威方面加以传播;或先由有关权威方面提出,然后在群众中传播。街谈巷议的影响有限,只有经过大众传播工具的广泛传播,才能把舆论凝聚起来,唤起人们对某一问题的注意。随着传播工具现代化,社会舆论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既可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又可影响政治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进步的舆论常常成为革命的先导。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形态,需要一定的舆论环境和舆论形态相适应。因而政府和各种政治利益群体都非常重视,往往采用各种方法对社会舆论进行引导和控制。

在现代社会,政府主要采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方式对社会舆论进行控制,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舆论战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把“牢牢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作为党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能力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 社会舆论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社会舆论对司法发展的监督作用

司法发展需要社会舆论的理性监督.1社会舆论的监督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司法体制的完善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完备的司法体制要求法官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社会公众普遍地对于法院、法官在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具有信心,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权威性,那么舆论作为民主法治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构建理性的司法体制过程中,应当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社会舆论监督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社会舆论监督有助于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我国的司法机关应该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媒体等倾听社会的声音,特别是老百姓的呼声,实行司法公开,完善阳光工程,借助社会力量促进了司法机关内部的规范和制约,加强了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官的素质,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同时,也更能充分地实现社会正义,它可以保证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法律实施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可以避免和纠正执法、司法偏差。

社会舆论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规范

法律是社会舆论监督的后盾今天社会舆论监督的现状与构建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和要求还不相适应,拒绝记者采访,恫吓威胁记者,蓄意嗣攻、殴打记者的事件经常发生;肆意封锁民众的消息,捏造虚假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

当然,目前舆论监督的困境或尴尬,除了社会大环境造成的一些人对舆论监督的“不适应”以外,还与我们舆论监督方面的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媒体的舆论已经被视作一种力量——种扞卫社会公正、推动和会进步的力量。而舆论监督这种力量的持久有效必然依赖于法的保障。”我们不仅没有一部完善的新闻法规,而且没有作为替代的舆论监督法。正如马克思所言“应当认为,没有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受的自由仔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我们应该制定一部完善的《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赋予民众和传媒监督的权利。目前各地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保护舆论的监督,这已经向我们昭示了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发展方向。

社会舆论需要法律规范。北京大学的朱苏力教授就曾指出: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还是应与社会舆论保持一种恰当的距离,不能过多地强调社会舆论对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的监督。社会舆论反映的结论或观点并不必然公正,历史上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这一点文革就给我们了血的教训。“苏格拉底的申辩未能逃脱一死,受舆论影响而从小对其抱有偏见的雅典人通过真正的民主程序杀死了他。当道德宣判代替了法律逻辑,狂热的情绪代替了理性的思考。民众不仅可以把路易十四处死,也可以将丹东、罗伯斯庇尔毫不犹豫的推上断头台。”

“程序的公正性是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以此为中心,可以引申出程序中立和对等原则,程序理性原则,以及程序自治原则。”法官作为裁判者应以无歧视无偏见的中立态度,对案件审判过程中各参与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以冷静的职业思维和法律理性对案件作出评议,而裁判结果的产生则是由这一公正审判程序所唯一决定的。但是这一切都可能因为新闻媒介煽动性的热点炒作和情绪化的宣传而陷于危机。能引起社会舆论的案件常常涉及到的是政治性的、道德性的问题,对这些案件的政治性的、道德的评价,不应指导更不应替代法律的评价。如果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更有可能是给具体的审判人员造成压力,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于政治和道德的活动,这不利于司法独立。

一些报刊舆论监督不当,报刊的社会功能亟需正确引导。舆论监督是我国报纸、期刊的一项重要职能,正确的舆论监督对于改善民主法制具有积极作用。当前,一些报刊在开展舆论监督方面存在误区,比如对于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报道不计后果抢新闻,认为这是舆论自由;对于被监督者缺乏客观公正的态度。对一些基本事实不加核实随意报道,认为什么事都要核实,新闻就变“旧闻”了。舆论监督是体现报刊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缺乏社会责任感,舆论监督就会走向反面。因此。我们因该完善法制,加强对社会舆论的规范,使之发挥其有利的一面,防止社会舆论起到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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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0: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