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其中即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不同的地方:前者偏于其他部门组织,由于具体办法还未制定出来,所以是法律要求或者委托授权其部门来处理。而后者是具体的办法和条文已经明确,可以直接引用或者准予适用。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33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规定
该规则多见于具体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