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帕夫利克 |
释义 | 帕夫利克前苏联的少年英雄,以告发自己的父母的行为为荣。此后,全国的青少年便在课堂上学习帕夫利克的“英雄壮举”,不少人以他为榜样,也向苏维埃政权告发家人,不放过任何一个“阶级敌人”,甚至包括自己的父母。 帕夫利克的故事帕夫利克生在乌拉尔地区的格拉西莫夫卡村,村子位于原始林区,居民多数是沙皇时代从白俄罗斯迁移过来的农民。这里地广人稀,只要辛勤劳动,就能开垦大片耕地,过上富足的生活。莫罗佐夫一家有三个壮劳力,帕夫利克的祖父谢尔盖、叔父伊万和父亲特罗菲姆。特罗菲姆参加过红军,为捍卫苏维埃政权流过血。复员后被选为村苏维埃主席。特罗菲姆娶塔季扬娜为妻,帕夫利克是他们的头一个孩子。在农业集体化之前,一家子过着幸福的生活。 1932年,乌拉尔农业集体化的那年,年仅12岁的帕夫利克,向苏联政治保安局(即后来的克格勃)告发了父亲特罗菲姆。三四天后特罗菲姆被捕,最后死于北极地区的劳改营中。帕夫利克因“大义灭亲”而成了英雄,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达了对布尔什维克的“忠诚”。据苏联官方报道:后来,帕夫利克和他八岁的弟弟费佳被苏维埃政权的敌人杀死在森林中。就这样帕夫利克被宣布为“少年英雄”。此后,全国的青少年便在课堂上学习帕夫利克的“英雄壮举”,不少人以他为榜样,也向苏维埃政权告发家人,不放过任何一个“阶级敌人”,甚至包括自己的父母。 事实真相然而,据俄罗斯的解密档案及当事人披露。真实的情况是帕夫利克的父母闹翻了,特罗菲姆一怒之下,离家出走。父亲离家后,一切的家务都落在年幼的帕夫利克肩上。母亲帮不上忙,弟弟们年纪又太小,家里没有成年男子撑不下去。他母亲想,只有用惩罚手段吓唬特罗菲姆,就能使他回心转意。五十年后,当年的乡村女教师卡宾娜回忆道:“母亲怂恿儿子告密。她是个愚昧的女人,整天惹丈夫生气,结果丈夫把她抛弃了。她唆使儿子告密,她想,特罗菲姆一害怕,就会回家。”帕夫利克的小学同学说得更干脆:“特罗菲姆不离家出走,帕夫利克便不会告密,也不会被杀害,也就成不了英雄。可当时不能这样写。” 帕夫利克告发父亲什么呢?原来,乌克兰和库班农业集体化后,大批“富农”被流放到西伯利亚和乌拉尔,也有人流放到格拉西莫夫卡。这里紧靠西伯利亚,气候异常寒冷,乌克兰人受不了,他们想逃回故土或到气候温和的地方去,但没有村苏维埃的证件寸步难行。作为村苏维埃主席的特罗菲姆偷偷给他们开证件,帮他们离开。帕夫利克就以这样的罪名告发了父亲。 但帕夫利克和费佳为什么又被杀害了呢?是谁杀害了这两个孩子?区苏维埃派法官来到格拉西莫夫卡村,未经调查便在村里召开公审大会,审判帕夫利克的祖父、祖母和舅舅,宣判他们是杀人凶手,并立即执行枪决。然而,俄罗斯有位专门研究帕夫利克的学者德卢尼科夫说到“研究了14年,仍找不到凶手,但凶手肯定不是被处决的那三个人。”他提出凶手是“执行者”,即为了造成一种声势浩大的社会舆论,把儿子告发老子的审讯宣传得耸人听闻,必须把儿子杀死,然后把他变成英雄,所以必须有个执行者。这人是谁并不重要,就像帕夫利克是不是少先队员并不重要一样。女教师卡宾娜和其他当地居民后来都说,1932年偏僻的原始林区还没有建立少先队,帕夫利克不是少先队员,但这并不妨碍舆论工具根据来自上面的指示,把顽劣少年变成优秀少先队员。 经过战乱,苏联粮食的产量远远低于沙皇时代的1913年。国家实行工业化和扩建军队都需要粮食,但粮食极端匮乏。斯大林强行推广的农业集体化,遭到农民的顽强抵制。他们拒不交纳粮食,不加入集体农庄。斯大林认为是地方领导人推行农业集体化不力,派他的亲信到各地督战。格拉西莫夫卡位于乌拉尔,是农业集体化进展最慢的地区。农民就是不交出他们赖以为生的口粮(根本没有余粮)。格拉西莫夫卡处于原始林中,农民藏匿的粮食,征粮队很难找到。只好向农民施加暴力,但收效甚微,仍找不到粮食。他们认为必须从家庭突破,而儿童正是这一突破口。就这样天真无邪的儿童成了政治的牺牲品。 从1932年起,苏联宣传机构为了摧毁农村家庭,扫清农业集体化的障碍,铺天盖地宣传告密小英雄帕夫利克。并及时提出相应的政策,新政策规定,凡揭发藏匿粮食的富农,揭发者将获得被没收富农财产的百分之二十五。于是没有财产的农民也学帕夫利克的样,把告密当成一种致富的捷径,踊跃地揭发富农。这场运动中不知有多少人遭到杀害和流放。 德国法学家米夏埃尔·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德国累根斯堡大学(Universitat Regensburg)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哲学教席教授,现任法学院院长。1965年出生于杜塞尔多夫,先后在波恩大学及英国剑桥大学学习法律,并在剑桥大学取得硕士学位。1992年他以法哲学方向的论文取得博士学位,1998年以“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题完成教授资格论文.2001年在罗斯托克大学获得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与法哲学教席。帕夫利克教授也是德国著名刑法学者京特·雅科布斯(Gunther Jakobs)教授的弟子。 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以及犯罪论的一般学说,当前正在研究犯罪论的建构及刑法总论中核心的法构造;在法哲学的研究重点为17至19世纪,尤其是德国的观念论哲学(主要是康德及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代表性著作有: 《人格体·主体·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Person, Subjekt, Bürger: Zur Legitimation von Strafe) 《纯粹法学说与哈特的法学理论——批判性地比较研究》(Die Reine Rechtslehre und die Rechtstheorie H. L. A. Harts: Ein kritischer Vergleich) 《正当的紧急状态——关于刑法上的社会一体性义务问题》(Der rechtfertigende Notstand) 《恐怖分子及其权利》(Der Terrorist und sein Rec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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