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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违约金问题研究
释义

一、概念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作为一方违约后对于损失的补偿,非常简便迅速,免去受害一方就实际损失所负的举证责任,同时省去了法院在计算实际损失方面的麻烦。此外,还限制了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起到了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对鼓励交易有积极的意义。

二、分类

依据产生的根据不同,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依据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依据种类不同,分为概括性违约金和具体性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三、法律特征

第一,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第二,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式。第三,违约金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违约金条款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不得有效。同时,约定违约金又具有独立性,体现在因一方违约而致合同解除时,非违约方仍得请求违约方支付约定违约金。

四、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又称赔偿额预定性违约金,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作为损失赔偿金。赔偿性违约金的支付以违约损害为前提,造成损失的,则支付,没有造成损失的,不支付。本条第一款确定两种约定方法,一是在订立合同时约预设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一种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约定的过高或过低,可以进行调整。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实事上,这种请求基本不存在。虽说一方违约后,应优先考虑违约金条款,但并不是说不能以实际损失为请求,即按照第113条之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则无需通过要求调高违约金这一难以把握之诉来获得损失的赔偿。但违约金过高则只能本条进行“适当减少”,没有其他救济条款。

对于违约金标准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为调整依据。具体确认原则是:(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做法,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不超过非违约方损失的120—130%为过高与否的调整标准;以低于损失额80%作为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当然,还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如可以借鉴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

本条第三款指出违约金不能代替履行,当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王利明教授分析该条的立法精神:1、应优先适用约定违约金条款,只有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才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2、法定损失赔偿额对违约金的适用具有约束性。具体的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3、我国的约定违约金具有一定和惩罚性。在约定过高时,可以适当减少,可以高于而不是等于实际损失。

在审判实务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制。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条件和程序:1、必须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2、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3、违约金数额高低的比较标准及调整标准均是违约造成的损失。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在审判实务中,根据合同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但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特别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违约金为惩罚性的,则应根据本条规定解释为赔偿性违约金。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的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合同中约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和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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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3:5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