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王禹帆 |
释义 | 王禹帆,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1979年12月入伍,1982年12月退伍,分配到公安机关工作。先后担任过民警、经济侦查大队侦查员、副大队长、经济侦查支队队长等职务。1998年2月,提升为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1999年初开始兼任通化市东昌区公安分局局长。2009年6月,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名被捕。 中文名:王禹帆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2年5月 职业:公安机关工作 主要成就:先进工作者 优秀公务员 个人二等功:三等功 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公安局长(获得荣誉: 王禹帆涉嫌的19宗罪: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的19宗罪: 办公室内藏1000枚雷管: 虚开发票贪污163万元: 建集资楼索贿1380万: 举报查封洗浴中心后索贿: 透析二号嫌犯许淼: 参与伪造判决书霸占煤矿: 强要矿地还敲诈勒索:) 人物介绍:王禹帆,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1979年12月入伍,1982年12月退伍,分配到公安机关工作。先后担任过民警、经济侦查大队侦查员、副大队长、经济侦查支队队长等职务。1998年2月,提升为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1999年初开始兼任通化市东昌区公安分局局长。2009年6月,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名被捕。 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公安局长2009年11月24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禹帆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等多项罪名的30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禹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受贿罪、贩卖毒品罪等15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获得荣誉:王禹帆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 王禹帆涉嫌的19宗罪:检察机关认为,其涉嫌索取、收受贿赂1577.9877万,实得768.5万 09年12日一早,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王禹帆系列案件。12日的庭审主要是法庭举证。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王禹帆涉嫌索取、收受贿赂1577.9877万元,实得768.5万元。通过两天的庭审,透露出更多王禹帆案大多数涉案成员的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否认自己是黑老大。 2009年12日一早,王禹帆系列案件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此时法院外戒备森严,不但审判庭外有人警戒,就连办公楼外都拉起了警戒线。“法院这几天不办公,找人先打电话联系。”守卫人员表示。 2009年12日的庭审主要是公诉方和律师当庭举证,参与人员依旧需要严格审核。 据了解,庭审过程中,王禹帆当庭并不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一些罪名,尤其是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可能被判重刑的一些罪名,例如他涉嫌的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和绑架罪等,而对一些法定量刑稍轻的罪名表示认罪。王禹帆当庭表示,自己不认识“那些人”,不能算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昨日的庭审依次对某一罪名进行举证,涉案嫌疑人相继到庭,上午人数较多。 检察机关指控的19宗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绑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非法运输、储存弹药、爆炸物罪,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赌博罪,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9项罪名。 王禹帆又被称为“穿警服的老大”,他亲自组织、指挥由刘建辉、许淼等人网罗的社会闲散人员程德才、于桂兰、刘中英、邹建国、范潇、姜作兵等人,组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王禹帆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1577.9877万元,实得768.5万元;原通化县公安局局长张秀文涉嫌受贿人民币1509.4877万元,实得款物合计809.4877万元,孳息9.6万元。 本次涉案嫌疑人也有多人涉嫌行贿,如朱文杰行贿60万元,程德才行贿两万元,许淼行贿价值2.613万元的手表一块,齐保忠行贿1.3万元,于桂兰行贿4万元。 办公室内藏1000枚雷管:2009年春节前,王禹帆在汇丰煤矿停工期间,指使许淼、邹建国把矿上的1000枚雷管从汇丰煤矿非法运输、储存在自己的办公室内。 2009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对王禹帆办公室进行搜查时,缴获了非法储存的雷管,同时缴获了他多年非法持有的猎枪子弹64发、口径枪子弹50发、军用子弹20发。除此之外,王禹帆还从1996年就开始非法持有一支手枪,当时他通过时任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分局局长于信德借了一支“七七式”手枪,此后这支手枪一直在王禹帆手中保存,直到200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才把这支手枪收缴。 虚开发票贪污163万元:2006年4月,被告人朱文杰和通化市东昌区公安分局签订一纸合同,投资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工程。2008年3月,通化市公安局决定把监控系统中道路监控系统移交给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由东昌区公安分局统一返还给朱文杰投资和利润(补偿)388万余元。 到2008年5月16日,东昌区公安分局把388万余元全部付给朱文杰。几个月后,王禹帆和张秀文先后调离了东昌区公安分局,为了达到贪污的目的,王禹帆找到当时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张金山,借口仍然欠朱文杰投资款,让交警支队再给付朱文杰240万元,张金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支付这笔款项。 此后王禹帆通过张秀文等人虚开了240万元的发票,扣除了管理费和税金,把余下的218万余元转汇给朱文杰的公司,王禹帆实得163万元,张秀文实得55万余元。 建集资楼索贿1380万:2003年初,通化市卫校欲以换建方式迁址建新校,刘英明(另案处理)找到该校党委书记提出合作。在此期间,刘英明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通化市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2004年3月18日,刘英明与通化市卫校商定由安泰公司为卫校在新址建楼,卫校原校址交由刘英明开发。由于没有资金,2004年5月刘英明找到时任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副局长的张秀文,提出以民警集资的方式在卫校原址开发住宅楼。张秀文将此事向时任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东昌分局局长的王禹帆作了汇报。王提出要拿6成利润作为好处费。 最后刘英明同意拿出一半利润。此后,王禹帆、张秀文积极组织东昌分局民警集资。 张秀文于2005年7月至2007年10月,共向刘英明索贿19次,索取人民币1380万元。王禹帆获得700万元,680万被张秀文占有。 2007年11月中旬,刘英明将通化市民主路一套户名为逢秀娟的门市房送给王禹帆、张秀文二人,后张秀文将该房占为己有。经鉴定,该门市房价值人民币129万余元。2008年5月16日张秀文委托刘英明将该门市房出租,获利租金9.6万元。 举报查封洗浴中心后索贿:1998年,朱文杰经过王禹帆的介绍,在通化市投资经营源亨洗浴中心。洗浴中心开业后,时任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禹帆指使于桂兰向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举报源亨洗浴中心存在卖淫嫖娼问题,此后,源亨洗浴中心被停业整顿。 这时朱文杰找到王禹帆求情,王禹帆趁机要求朱文杰每年给他20万元,并表示自己可以为源亨洗浴中心解除查封,还将对洗浴中心将来的违法活动提供保护,朱文杰只好同意。从1999年到2001年年初,王禹帆共收受朱文杰行贿款人民币60万元。 透析二号嫌犯许淼:除了王禹帆和张秀文等人外,许淼显然是这个涉案团伙中的重要一员,他不但身份、背景相对特殊,同时也是涉案罪名仅少于王禹帆的一个嫌犯。 许淼,1981年6月16日出生,与王禹帆一样,同是吉林省白城市人,而且二人还有亲戚关系。许淼曾是通化市通化县税务局的一名科员,叔叔许某任通化县县委副书记,这是许淼多次对人提起的特殊关系。 检察机关指控许淼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伪造企业印章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赌博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故意伤害罪和包庇罪共12项罪名。 参与伪造判决书霸占煤矿:2008年8月,王禹帆入股汇丰煤矿,由许淼和于桂兰代表王禹帆参与煤矿的日常管理。后因王禹帆与该煤矿法人代表王志强在经营上产生矛盾,王禹帆欲出资收购王志强所持股份,遭到拒绝后他便逼迫王志强退股。王志强迫于无奈,向白山市八道江区安监局递交了声明:“如果不是煤矿法人代表王志强亲自办理复工申请,有关汇丰煤矿出现的一切法律后果,王志强概不承担。”此后王志强把汇丰煤矿文件、公章随身携带,四处躲避。 2009年初,王禹帆通过通化市公安局治安科科长高勇私刻“白山市八道江区汇丰煤矿”的公章,用于煤矿的日常经营。 根据王禹帆的安排,2月21日10时许,许淼、于桂兰假意协商退股一事,将王志强及其妻子夏彬彬、其姐王智、姐夫王喜国4人骗出来。之后许淼对王志强施以殴打,事先等候的范潇、邹建国、王新宾等人手持砍刀等凶器,对王志强等4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王志强等人劫持到汇丰煤矿办公室。在许淼等人6个多小时的恐吓、殴打下,王志强被迫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为了完全掌控汇丰煤矿,王禹帆还指使他人伪造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公章和民事判决书。 许淼、于桂兰持伪造的民事判决书到白山市八道江区安监局办理复工手续,由于王志强事先已向白山市八道江区安监局递交了一份声明,致使王禹帆要独占汇丰煤矿的想法没有得逞。 强要矿地还敲诈勒索:许淼、杨泽、张家辉(在逃)相互勾结,于2008年得知通化市环宇矿业公司在三棵榆树镇南合台村取得探矿权(该项目是通化县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许淼通过通化县县委一位副书记找到环宇公司董事长姜玉,向姜玉索要一块地段开采矿石。 姜玉被迫在其探矿区内无偿划出一块地段供许淼非法开采。但由于该地段矿石储量低,许淼就要求开采储量高的地段。遭到拒绝后,许淼等人以15万元的价格将这个地段上的林地从当地农民手中买下,使姜玉无权处置林木,继而无法探矿。许淼还多次指使手下对环宇公司正在探矿的工人施以威胁,使探矿作业被迫停工。 为减少经济损失,姜玉提出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请求许淼不再设置障碍。许淼提出索要3万吨矿石(价值700万元),并要求手下经营选矿厂,才允许姜玉开工。 因无法满足其要求,环宇公司只能放弃该区域的探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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