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王均国 |
释义 | 个人基本情况和工作简历王均国:男,汉族,中共党员,湖北神农架人,身高180米,法学博士,现任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湖北省公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律师。 1985年—1988年:中国武警高层警卫部队工作。 1988年—1990年:中国武警学院法律专业学习。 1990年—1992年:中国武警高层特种部队工作。 1992年—1994年:美国西点军校国际法专业学习。 1994年—1999年:湖北证券公司法律总顾问兼法律事务总部 主任律师 1999年—2004年:长江证券公司法律总顾问兼法律事务总部 主任律师 2004年—2009年: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 2009年—2011年: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法律顾问、律师组成员 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省国办所)执行主任律师 2011年—至 今: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 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省国办所)执行主任律师 学习经历 1988年—1990年:武警指挥学院法律专业学习 1992年—1994年:美国西点军校国际经济法专业学习 1997年—2000年: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学习 2000年—200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学习 培训经历 1991年3月参加公安部、武警总部组织的武警公安工作法规业务培训班 1995年5月参加公安部、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的金融公安工作法规和业务培训班 1997年5月参加公安部组织的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培训班 荣誉取得 1986年、1987、1988年取得武警湖北省军事全能比赛、法规业务竞赛冠军 1989年、1990年取得全军军事全能比赛、法规业务竞赛第一名,荣立三等功 1996年、1997年被湖北省公安厅评为全省金融公安工作先进个人 1999年被湖北省国家安全领导小组评为维护国家安全优秀联络员 2006、2007、2008年被群众誉为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全心奉献公益事业的好律师 2009年开始代表全省律师界列席湖北省人大、政协两会 2010、2011年被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誉为参政议政的优秀代表 社会职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专家库 专家 湖北省律师团 成员 湖北省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 专家 湖北省支持内外资企业发展法律援助 专家 湖北省经济领域法学 专家 西南政法.南开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客座教授 美林集团中国区域 法律顾问 香港联汇金银业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香港百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英国海皇石油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长江证券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长江三峡勘测设计研究院 法律顾问 中建三局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中国核工业建设22集团公司 法律顾问 武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工作宣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不断提高执业素质 始终恪守职业道德 模范带头和呼吁广大律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提高执业素质,始终恪守职业道德,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更大作用。 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律师制度不断完善,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发挥的作用日益广泛,律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律师自觉坚持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依法规范执业,代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办理了大量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法律援助案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个人的价值追求与党和人民的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更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让困难群众享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阳光,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温暖。不断提高执业素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积极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学习培训和执业锻炼,努力精通国际法律和外语,不断丰富国际诉讼经验,更好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宽领域法律服务需求。结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挥法律专长,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工作,促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在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中发挥更大作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律师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建设,在执业活动中正确处理与国家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关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以良好形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全社会的尊重,同时发挥好法律服务对社会诚信和公共道德的保护引导作用。 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工作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司法机关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为律师阅卷、会见、调查取证、出庭等提供便利,为律师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执业环境。司法行政机关应健全工作体制机制,落实扶持保障政策,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事业科学发展。 工作业绩王均国同志从1985年开始,在武警部队、湖北证券、长江证券、合伙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政府所)工作。 在武警部队工作期间,多次在全国参加法律知识竞赛中荣获一等奖,起草和推行了一系列警示和法律、法规宣传内容,使教育广泛深入人心,对新时期依法治军和广大部队维稳工作起到了重大作用。 在从事金融系统法务工作期间,曾肩负仟亿资金风险防控、金融监管、安全防护,内部系统刑事案件调查,民事诉讼、债权债务和解、重大合同审理等一系列法律工作,确保了国有资产绝对安全。 在合伙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先后担任10余家金融系统法律顾问,协助公、检、法办理了一系列最具全国影响力的金融诈骗、挪用公款、贪污、侵占、行贿、受贿高达10亿元的案件,处理了以幸福城市信用社、大江城市信用社高息揽储挤兑风波、长江证券、潜江市政府、当阳市政府等为代表的疑难典型案件近30亿元债权债务,确保了国有资产安全。 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关于中共中央和湖北省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及中共湖北省委九届九次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各项党的政策,长期热忱服务于党和政府以及军队公益事业,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了高度一致;保持良好军人本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发挥业务专长,认真掌握政策和法律敏锐性,“快速、高效、灵活、机动、圆满”地处理各单位交办的重大疑难法务事项,确保了各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为各单位依法行政、依法治军、防范和化解风险提供了全方位服务;列席了湖北省人大、政协两会(参政议政),为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咨政性服务,列席了省常委会、陪同省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调研,圆满处理了省机关日常法律事务,协助省信访局办理了来信来访,参与了湖北省立法协商,起草和讨论了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充分维护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所属单位合法权益和港、澳、台以及其他外商在鄂投资的合法权益。 工作任务王均国同志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政府所)的工作任务是:列席湖北省人大、政协两会(参政议政),为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咨政性服务,列席省常委会、陪同省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调研,处理省机关日常法律事务,参与湖北省立法协商,起草和讨论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维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所属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港、澳、台和其他外商在鄂投资合法权益。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和协助协调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又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当好向广大人民群众传达党的心声、向组织及时反映民情的纽带和桥梁;中央在鄂行政企事业单位需协助协调处理的有关工作;湖北省各部.办.委.厅.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湖北省公.检.法.司.安全需协调处理的有关工作;湖北省驻军需协调处理的有关工作。 专业特长王均国同志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全面,政治和政策理论水平高,社会正义感和思想觉悟佳,外交和工作协调能力强,擅长高水平、规范化指导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私企、风云人物,经济首领、影视明星、华人华侨、外国友人等顾问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职工作,处理重大债权债务和解,进调和出具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推荐成熟上市后备军企业在国内、外成功上市,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司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调研,重大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和咨询,社会各界法律和政策咨询意见书,指导和策划企业依法科学从事经营活动。 该同志在法律实践工作中,能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循法律工作者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开展实际工作调研,发挥专业特长和理论水平,注重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与时惧进,儒战实效,科学地利用政策和法律武器,充分维护顾问单位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较好地履行一个优秀法律工作者的神圣职责。 顾问单位政府机关(湖北省律师顾问团;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律师顾问组):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协湖北省委员会等;中央在鄂行政企事业单位需协助协调处理的有关工作;湖北省各部.办.委.厅.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湖北省公.检.法.司.安全需协调处理的有关工作。 成功案例经济案例一 1、1991年长江证券(原湖北证券)与湖北当阳建陶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当阳建陶)签定代理发行企业债券业务,期限3年,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政府(当阳市政府)为当阳建陶提供连带担保,合同到期后,当阳建陶未能履行偿还500余万元的本息义务,后诉至法院,经多名律师承办此案,因执行对象是当阳建陶和当阳市政府,案件一直未能突破,甚至失去了执行时效。王律师从2001年7月承接此案后,敢于打硬仗,在省有关部门大大力支持下,科学安排与当阳市政府洽谈,并随即请当阳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开会商量还款办法,在取得当阳市政府商量还款会议纪要的同时,在法院的大力支持下,该执行案也就随即顺利地恢复了执行,在3个月内,先后调查了武汉、宜昌和当阳等约20多个部门,最终精诚所至、金石为开,顺利地查封了当阳市政府驻武汉的房产和当阳市政府财政预算外账户,经过调解,当阳市政府同意并偿还了500余万元的本息,为本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本案的顺利终结,象征着王律师法律和政治业务水平高,吃苦精神强,处理案件科学合理,方法得当。该案件的办理过程赢得了执行法院的广泛赞扬,同时也受到了不少专家和学者的好评及认同。 经济案例二 2 、1999年9月8日,为解决幸福城市信用社高息揽储的挤兑风波,幸福集团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借款1300万元,长江证劵为其提供连带担保,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政府为长江证券提供反担保(承诺函),到期后幸福集团公司未能偿还债务,光大银行起诉幸福集团公司和长江证券。王律师代表长江证券参加借款、应诉和调解等工作,面临的也是人民政府,幸福集团公司已经面临值不低债,政府还款又难上加难,法院执行政府更是难上加难,长江证券面临的就是被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申请执行。王律师经过深思熟虑,站在法律、政治、经济的高度开展协调工作,在湖北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省政府办公大楼参加了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体改委、潜江市人民政府、长江证券、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债权债务协调会,会议要求由长江证券向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先偿还1300万元,潜江市人民政府在一年内分期向长江证券偿还完毕1300万元债务。此案是由幸福城市信用社因高息揽储而引发的一场声势浩大的挤兑风波,处理不当将会更加引发极大的社会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上访,损坏民生和金融秩序。王律师在处理该案件中,充分站在法律、政治、经济的高度,上到政府协调,下到法院执行,工作中始终体现一名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法律工作者的姿态,最终达到政策允许、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各方满意,案件和解结案。 经济案例三 3、2003年6月23日,长江证券某员工与上海一股市“黑庄”合伙诈骗、挪用巨额资金,黑庄采取虚假注册设立二十余家空壳公司,在将其所操控的股票筹码和资金注入到这批空壳公司,然后以证券(国债或股票)委托理财名义,勾结某员工利用营业部提供反担保,最后将所套取的现金转移至新华证券等证券公司的股民保证金账户,用于购买大量的百科药业等系列股票,进行非法操纵股市,造成长江证券上亿元的损失。 王律师利用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为湖北省公安厅专案组提供咨政性服务,并展开全面协调,在公安部的大力支持下,在专案组的全力侦破下,为长江证券挽回了上亿元的经济损失,保全了国有资产安全。 经济案例四: 1995年2月16日,湖北证券公司(黄石营业部)与长春市商业银行(兆华支行)签订了一份有价证券回购交易合同,长春市商业银行(兆华支行)通过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向湖北证券公司借入资金500万元,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湖北证券公司按约将上述款项划入长春市商业银行(兆华支行)账户,合同到期后,长春市商业银行(兆华支行)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后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长春市商业银行(兆华支行)偿还湖北证券公司565万元,判决后长春市商业银行(兆华支行)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一赖就是三年之久,该案经历了多名律师承办,未能执行到位。2001年王均国律师承接此案后,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有力的执行和主持和解下,长春市商业银行与湖北证券公司签订了一份以22辆奥迪A5轿车抵偿本息2000万元的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王均国律师协调武警特种部队将该批车辆接回湖北省。就此该案划上了圆满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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