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铁路军事运输 |
释义 | 铁路军事运输是指军队利用铁路列车输送人员和物资的运输。是军事运输的一种方式。铁路运输具有运量大、运距远、速度快、成本低、受天候影响小等特点,是战略、战役后方实施军事运输的主要手段。 简史1825年铁路问世后,不久即被用于军事运输。1846年,普鲁士军队利用铁路将1.2万人及火炮、马匹等运往克拉科夫,是使用铁路实施大规模运兵的最早实例。19世纪下半叶,在美国内战及普法战争、俄土战争中,铁路运输对部队行动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交战国军队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铁路运输实施机动和补给。1914年,德军在西线利用13条铁路10天内将160万军队输送到西部边境,迅速完成部队展开。苏德战争期间,苏军利用铁路开行44万个军用列车,使用1900余万节铁路车辆,输送数百万军队和上亿吨军用物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军队随着该国铁路的兴建,越来越多地使用铁路实施军事运输。在中国,1881年,清朝海军利用唐山—胥各庄铁路(今京沈铁路一段)运煤,是中国铁路军事运输的开始。1946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接管并使用铁路进行军事运输,在解放战争中有力地支援了辽沈、平津、淮海、渡江等战役。仅辽沈战役期间,在38天内就利用铁路开行631个军用列车,运送了大批部队和物资。抗美援朝作战中,中国人民志愿军利用铁路运入朝鲜的部队和物资达18万余车。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铁路军事运输有较大发展,对保障部队建设、作战、演习和训练起了重大作用。 组织管理铁路军事运输,主要依靠铁路企业的交通设施,由军队与铁道运输部门按制定的章程或签订的协议共同组织管理。有些国家的军队,购置一定的铁路自备车辆参与运输。战争或其他非常时期,必要时成立统一的运输管理机构,实行铁路运输军事管理。 铁路军事运输,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集中调度指挥。中国和苏联军队的铁路运输,纳入国家铁路运输计划,由各级军事交通部门与铁道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先急后缓、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安排。美军的铁路运输采取招标承运的办法按协议组织,在本土由陆军军事交通管理司令部与美国铁路运输协会负责,在海外战区由战区联合运输委员会负责。铁路军事运输有很强的时间性,涉及部门多,在装载、运行、卸载中,强调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及各环节的衔接。运行中应按列车运行图组织运行。军运量大时,单独编成一个或多个军用列车运行;零批运输则将军用车辆编挂在铁路列车中随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铁路运输,军用列车和挂有军用车辆的铁路列车,由军事交通部门和铁路调度部门共同指挥,按选定的运行图或铁路既有列车运行图组织运行。铁路军事运输根据任务性质和运输对象不同,通常按等级进行组织。遇作战、抢险救灾、国防尖端保密物资运输及其他重要、紧急运输,按特殊运输掌管,有的按特殊规定专项组织,必要时采取非常措施予以保障。一般危险品、枪械、精密设备、集重超限物资等运输,按重点运输掌管。其他则按一般运输掌管。铁路军事运输应符合物资流向,尽量组织直达运输或与其他运输方式间的联运、接运。为提高运输效率,平时常采取扩大军用列车编组、提高装载系数和增加牵引重量等方法;战时可采取抢装、抢卸,组织单向、迂回、合并列车等运行方法。 发展趋势未来战争中,铁路仍是军事运输的重要手段。铁路军事运输,将注重研制和发展适于输送人员的车辆;提高货车装载技术兵器和军用物资的能力;发展和使用适合新式重型装备需要的专用车辆;加大军用列车长度和载运量,改进装卸载方法;发展高速铁路运输;在军事运输计划和调度指挥工作中将广泛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 作业规则第 1 条 为使铁路军事运输作业,各种换票凭证使用管制及铁路运费预算运用有所遵循,特订本规则。 第 2 条 军事机关铁路军事运输,除依“铁路军事运输条例”及“铁路军事运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外,内部作业应依本规则办理,本规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 陆军总司令部后勤司令部运输署 (以下简称运输署) 对枪械与弹药之运输为策途中安全应按国防部令颁“武器、弹药重要军品整车铁运派员押运专案作业规定”及参考铁路规章或洽铁路局配合运输作业订定相关措施办理。 第 3 条 运输署为负责执行铁路运输之主管机关。 第 4 条 国军官兵申请运输之权责如下: 一营或相当等级单位主官:六至四十九个人。 二旅 (团) 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一个连以下。 三师、独立旅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一个营以下。 四军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一个旅 (团)。 五军团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一个师 (独立旅)。 六超过师级以上部队或超越军团防区者,须由军团或相当等级单位填注奉准文号,始可申请运输。 第 5 条 国军军品运输,依下列权责申请: 一国军旅 (团) 级以上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有申请运输本单位经常军品及装备与承发军品之权。 二国军各级单位对支援作战急需之军品,为争取时效,各级运输单位应先行运输,再循作业程序补办手续。 三军品除经各总司令部、军管区 (海岸巡防) 司令部、宪兵司令部 (以下简称各总部) 以上权责单位核准,地区补给单位不得超越作战区运输。 第 6 条 运输署之承运权限如下: 一依据补给计划,动 (复) 员计划,部队机动 (调防) 训练计划,订颁人员与补给品之配运计划。 二核发超过地区运输单位承运权限之运输许可。 三接受外岛及作战区之运输申请。 四接受或临时专案部队人员、装备、军品之运输申请。 五接受部队一旅、军品八百零一吨、车辆五十一辆以上之运输申请。 第 7 条 陆军各地区运输单位,负责执行配运计划或运输许可核定范围之运输。 第 8 条 地区运输单位及所属驻站运输军官之承运权限如下: 一执行配运计划或运输许可核定范围之运输。 二担任港口清运作业,及国外物资第二阶段接运。 三各地区运输单位,有承运一个旅以下部队,驻站运输军官有承运一营以下部队 (均含装备) 之铁运权。 四各地区运输单位,有承运八百吨以下军品或五十辆以下车辆;驻站运输军官有承运四百吨以下军品或二十辆以下车辆之铁运。 第 9 条 铁运申请应填运输申请单,其申请区分如下: 一人员:分部队与零星官兵。 二军品:分装备与补给品。 前项部队指五十人以上,零星官兵指六至四十九人。 春节专列运输、演习裁判官、国军各军事院校队职官及学员现地战术等视铁运费使用情形,得申请对号列车运输。 第 10 条 下列军品使用乙种运照运输: 一国军编制装备及配赋表所载之单位装备补给品。 二奉核准颁发之补给计划所载之补给品。 三海、空军专用或通用之补给品。 四专案及战备任务需要,经奉各总部以上权责单位核准之军品。 前项军品以铁运费支用区分表范围所载者为限。 第 11 条 下列军品使用甲种运照运输: 一各补给或生产单位于国内采购或承制完成之各类物品,在未入库验收前之运输。 二各单位所需原料之运输。 三国防专案工程所需机具或材料运输。 四专案演习、专案运补;国内专案采购,部队换装,处、厂、库所迁建军品之运输。 五库储调拨军品 (含处与处、厂与厂、库与库间平行间调拨之军品) 之运输。 六联合勤务总司令部统一接转之国外进口军品主件及零件 (含材料) 之运输。 第 12 条 人员经由铁路运输,除持有证明之伤患及各总部以上权责单位核准之政策性专案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运输: 一零星官兵运输距离不足五十公里。 二部队运输距离不足六十公里者。 第 13 条 车辆经由铁路运输时,除持有证明书证明业已损坏,无法行驶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运输: 一各型履带车辆运输距离不足五十公里者。但履带型战斗车辆、自走炮车不在此限。 二各型轮型特种车辆运输距离不足八十公里者。 三汽车运输距离不足一百二十公里者。 第 14 条 军品由铁路运输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运输: 一未注明军品来源或拨补文号者。 二各项军品再向原生产地方向倒运者,但战备调储或调拨者不在此限。 三凡可就地购置之粗笨物品,及非属单位财产内之物品。 四运输不足五十公里者。 五兵工承 (协) 建地方建设工程机具材料等运输。但国防部核准之专案工程之运输,不在此限。 六各级福利机关或公民营工厂之产品运输。 七非国军所属单位之军品运输。但经国防部核准之友邦不在此限。 第 15 条 铁运记帐付费整车之军品及人员,驻站运输军官应核实后,再行启照。铁运自行付现整车之军品,驻站运输军官负责协助配车,以杜绝浪费。 第 16 条 运输署负责所有铁路运输核实工作之督导、考核及派员实施稽查,并办理核实成果月报之审查汇报。 第 17 条 陆军地区运输单位及所属驻站运输军官,负责辖区内军运核实业务之督导与执行,并将每月核实成果于次月十日前填二份报运输署汇呈。 第 18 条 陆军各运输单位或驻站运输军官执行核实工作,得视需要协调申运权责单位派员共同实施之。 第 19 条 人员及军品之核实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星官兵运输,由部队领队人员会同驻站运输军官,确实清查人数后,再行办理起运手续。 二部队运输,仍应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为原则,但专列或附 (加) 挂运输时,应由部队相关部门先自行核实;惟运输单位核实人数,认为有再清查必要,在不影响发车时刻情形下,得会同部队现场负责人重新核实。 三军品运输,承运运输权责单位,先作计划核实,驻站运输军官依实际装载内容并针对输具型式,会同申运单位负责装载人员,实施现场核实装车,讫站运输军官则应根据运输文件记载,再行核对,以杜绝浪费。 第 20 条 铁路军运核实人员差旅费、误餐费支报规定由运输署另订之。 第 21 条 凡部队及军品经由铁路运输,除以平车及敞车装载之普通军品外,均应采取保密、安全措施,车厢、军品及其他物品上均禁止书写部队番号、代号及其他分类保密资料,并于装车时由铁路局人员会同军运人员实施检查,以策安全。 第 22 条 凡由铁路运输之部队及军品,对其部队番号、军品名称、数量及运送之目的地,不论用书面或电讯连络,均须使用密语或代字以资保密。 第 23 条 军品及部队运输保密,除依前条规定办理外,另由运输署遵照军机保密实施规定,及铁路运输保密规定,编订铁路电话密语表一次六十份,由单位主官密存,比照战备计划密语使用方法听候使用。 第 24 条 实施战备计划作业时,填写车 (运) 照,应使用代字或密语,并依下列规定行之: 一机关部队番队尽量使用代字,无代字者,以密语表示数字,前后加括弧以资识别。 二军品名称,应按密语表密码填写,并于密码前加以括弧注明货物等级,如系火药、化学及危险军品则加注规定字样,以策安全。 第 25 条 为确保军运机密,电话连络有安全顾虑时,得派连络人员亲赴各单位或起讫站洽办,并须随带公务证明,以资识别。 第 26 条 铁路调度及车站人员对一般军运不得于公开之记事牌上标示,对军用整列车之车牌一律免挂,如中途有部分车辆因故摘下或附挂普通货物列车运行时,则按铁路局对一般军品整车使用代字标示办法之规定,插用代字车牌,其起讫站应以注意符号代替,但收货人栏免填载。 第 27 条 军运人员及铁路局人员,由于职务关系获悉或持有之军事机密事件,应负保密责任,倘有泄漏而涉及刑责者,则依“妨害军机治罪条例”移送法办。 第 28 条 军人各种换票凭证,专供现役军人差勤公务持用,持用人如穿着便服时,应随身携带军人身分证,以备站务人员查验。 第 29 条 军人换票凭证之使用,除必须遵守铁路规章外,其详细使用规定由运输署另定之。 第 30 条 各种换票凭证,由运输署委讬铁路局印制,逐季向铁路局领取,按照国防部核定分配各单位数量,转发三军各单位使用。 第 31 条 各单位送 (在) 训,病患送 (住) 院及结训,健愈归队人员所需换票凭证,均由原属单位在额领数内发给。 第 32 条 铁运费以支援国运官兵、军品一次运输为限 (适用范围如附件一)。凡使用范围以外之运输,其所需运费均由申运单位自行筹付。 (备注:附件一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一○) 6295~6296 页) 第 33 条 国防部后勤参谋次长室,于年度开始十二个月前,协调运输署,拟定“铁路运输判断”,并与主计单位协调决定铁运费概算额度,作为年度铁路运输计划 (以下简称铁运计划) 编造之依据。 第 34 条 国军各单位之年度铁运计划 (格式如附件二) 依照年度施政计划之作战训练演习、补给、动员及后送各项计划中人员及军品,必须使用铁路运输者,详实编列之;如正常运补不敷使用时,由各总部于年度终了前三个月编列计划呈报国防部核发。 (备注:附件二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一○) 6297~6298 页) 第 35 条 国军各单位、年度铁运计划送由各总部汇编,于年度开始五个月前完成后,送运输署,陆军总司令部 (以下简称陆总部) 于年度开始前三个月前完成,呈报国防部核定。 第 36 条 年度铁运计划由陆军总部编报经国防部核定后印发各单位实施。 第 37 条 铁运费之分配,以铁运费预算证明卡 (格式如附件三,以下简称铁运卡) 办理,铁运卡之颁发收缴,均应登记帐籍,其范例如附件四。 (备注:附件三~四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一○) 6299~6303 页) 第 38 条 运输署制印铁运卡,按照铁运计划所核定预算数,先分配二分之一数量予各预算编造单位,余以使用完毕之旧卡备文换发新卡,并由陆总部后勤司令部补给署印制国军铁运费付款凭单 (格式如附件五) ,以供各单位填用。 (备注:附件五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一○) 6304~6305 页) 第 39 条 国防部得控制铁运费总额百分之十,以作支援紧急任务之用。 第 40 条 为便于结报,铁运卡陆总部分配至相当军团级单位,各陆军独立旅及其所属下辖单位,如需铁运卡时应向其上级单位领用之,其余各总部比照办理。 第 41 条 铁运卡遗失时,应即登报声明作废,并检附报纸一份及议处失职人员之人勤令,层送运输署转知地区运输单位登记停止使用暨转报国防部列管备查。 第 42 条 各单位策划其所属服行任务,凡有铁路运输需要者,则应先行考虑其现有之铁运费预算。 第 43 条 各单位办理铁路运输时,应携带足够支付铁运费用之铁运卡及国军铁运费付款凭单,连同申请运输单,并于备考栏内注明铁运费用途别涵义表之代号,向驻站运输军官办理。 第 44 条 铁运卡由驻站运输军官签证,并将铁运卡号码,支用金额及用途代号填入车 (运) 照之备注栏内,车 (运) 照第五联及铁运卡,于部队或军品未启运前,交讬运人员带回,缴交申运单位之经办人登记入帐。 第 45 条 申运单位之托运人员,应于驻站运输军官填发车 (运) 照及签证铁运卡时,填具国军铁运费付款凭单及盖章,再由驻站运输军官签章证明后,交由火车站签收。 第 46 条 驻站运输军官受理各单位申请运输时,应遵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凡未检附铁运卡及国军铁运费付款凭单者,一律不得发照运输,如因此延误,其责任应由申请运输单位自负,铁运卡之签证方法必须一致,列举范例如附件六。 (备注:附件六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一○) 6306~6307 页) 第 47 条 台湾铁路管理局于月终依据乙种车 (运) 照,填造运费清单及帐单各三份,并检同原车 (运) 照及国军铁运费付款凭单,于次月十五日前函送运输署,结付运费,并经审核运费相符后即签证预算,将支付凭单交台湾铁路管理局持向联勤地区收支机构领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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