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6·11广东新塘聚众滋事事件 |
释义 | 简介2011年6月10日晚,1名孕妇王某占道经营,阻塞通道,大敦村治保会工作人员劝其离开,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孕妇倒在地上。新塘镇政府及时派出领导到场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共识,正当该孕妇丈夫拟将其送上救护车治疗时,遭到现场无关人员恶意阻止,致使围观人员集聚,部分人员起哄,部分不法分子向现场做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干警警车投掷矿泉水瓶及石块,导致现场警车及多辆私家车损坏。 2011年6月12日上午,在广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增城市市长叶牛平通报了增城市新塘镇“6.11”事件相关情况。“经初步认定,这是一起个别群众与治保人员纠纷引发的聚众滋事事件。事件并无人员伤亡。”事件中孕妇王联梅的丈夫唐学才在发布会上现身,公开说 :“请大家放心,我们都很好,我老婆和腹中的胎儿都没事,谢谢大家!” 目前,增城市委、市政府已组织专门工作组入村进厂向村民、企业主和广大外来务工人员说明真相,要求大家不要轻信谣言,也不要传播谣言。 经过摆摊孕妇与村治保人员起争执 叶牛平在通报中说,6月10日21时许,四川籍孕妇王联梅(女,20岁,四川省开江县人)在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农家福超市门口违章占道经营摆摊档,阻塞通道,该村治保会工作人员见状后,要求其不要在此处乱摆乱卖,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新塘镇领导和救护车到场后,立即对王联梅及其丈夫唐学才(男,28岁,四川省开江县人)进行劝说。 经劝导,事主同意政府调解,同意将王联梅送医院检查,当王联梅将被送上救护车时,现场无关人员坚决阻挠孕妇上车。至22时35分许,现场逐渐聚集约上百人起哄,部分不法分子向现场做工作的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警车和处警人员投掷矿泉水瓶及砖块,并从超市门口逐步向大敦派出所聚集,并投掷石块,导致多台警车和私家车辆损坏。经过有关部门的及时处置,11日凌晨1时许,事件初步得到平息,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凌晨3时许,又有部分不法分子向清理现场的民警投掷石块、砖块、玻璃瓶等硬物,妨碍民警执行公务。随后,公安部门依法将妨碍执行公务的不法分子带离现场审查。 上千群众起哄围观 11日11时30分许至当日晚,现场又有约上百名人员再次聚集在大敦派出所周边,围观群众一度达到1000多人。部分不法分子损坏车辆、银行柜员机,袭击公安民警。经增城市有关部门及时处置,事态得到有效控制。 调查叶牛平说,初步认定,这是一起个别群众与治保人员纠纷引发的聚众滋事事件。事件发生后,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增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及时到达现场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向广大人民群众说明经医院检查,母亲和胎儿均未受伤,事件中无人员伤亡的真实情况,劝导围观群众不要轻信谣言,要求周边群众返回工作岗位和住所;公安部门切实维护好现场秩序,对蓄意滋事破坏分子带离现场调查依法处理。 叶牛平表示,目前,增城市委、市政府已组织专门工作组入村进厂向村民、企业主和广大外来务工人员说明真相,说明当事人没有受伤的情况,“请大家相信政府,相信我们的当事人,相信我们的各级部门一定能够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情况,一定能够妥善处理好这起事件,大家不要围观,不要轻信谣言,不要传播谣言,更不要被少数人迷惑。 ” 该事件曾一度传播两个伤亡信息:一个是孕妇夫妇;一个是围观群众。对此,叶牛平说:“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人员死亡。” 发布会现场播放了广州市委常委、增城市委书记徐志彪到医院看望在医院检查和修养的孕妇王联梅的相关视频。视频中,王联梅精神状态良好,她对政府的关心表示了感谢。 分析7月7日上午,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会议,通报“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总结教训,进一步研究部署全市维稳综治和社会管理工作。广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综治委副主任苏志佳出席会议,强调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切实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苏志佳在讲话中分析了“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发生的原因,指出当前一些地区部门社会管理创新意识不强,解决复杂问题的办法不多;基层组织建设滞后,基层管理工作薄弱;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不到位,尤其是对流动人员关爱不够;体制机制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服务管理力量严重不足,是导致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苏志佳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都必须正视这次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总结,深刻反思,以实际行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一要认真贯彻上级决策部署,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二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努力减轻社会管理压力。三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社会和谐稳定根基。四要优化流动人员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五要切实加强排查工作,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六要加强宣传媒体工作,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七要加强应急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八要提高工作执行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问责据悉,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发生后,增城市委、市政府已经启动问责机制,免去刘某新塘镇党委书记职务,免去麦某新塘镇党委副书记并提名依法免去新塘镇镇长职务;给予大敦村党支部书记吴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卢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增城市有关部门对引发事件的有关治保会人员也作出了严肃处理,对在现场与王联梅夫妇拉扯争执的治安联防队员卢某,予以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并作出开除处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治保会常务副主任卢某予以开除。 处理目前,增城市政法机关正依法处理“6·11”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增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已于近日对赵某等11名被告人依法提起了公诉。 审判判决结果2011年7月11日,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中的5起刑事案件6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其中寻衅滋事案件4件5人,妨害公务案件1件1人。李忠煌、冉清华、杨发均、欧林、康川5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九个月不等;被告人赵玖付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依法量刑据通报,2011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忠煌在增城市新塘镇“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中,积极参与起哄闹事,与其他滋事人员一起用石块打砸、放火焚烧车辆,造成两辆警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880元。随后,被告人李忠煌又放火焚烧一辆警车,造成该车辆被焚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李忠煌在现场被抓获。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忠煌任意毁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发均、冉清华于6月12日凌晨1时许至3时左右,在新塘镇107国道与其他不法分子一起积极参与打砸路过或停在路边的车辆。法庭审理认为,杨发均、冉清华共同故意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的起哄闹事,任意打砸过往车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欧林于6月11日20时30分左右,在新塘镇久裕商贸城积极参与起哄闹事,在点燃路边被砸坏的车辆时,被警察阻止并当场抓获归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林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的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康川,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11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11日下午,康川伙同他人去到增城市新塘镇久裕商贸城门口路段,共同打砸和推翻停放在现场的警车,造成多辆警车损坏,损失105720元。法庭经审理认为,康川任意毁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赵玖付于6月12日13时许,在新塘镇久裕商贸城参与起哄闹事,在警察到场维持秩序过程中,赵玖付向执勤警察投掷石块,当警察上前抓捕时,赵玖付抗拒抓捕,并将警察陈某的腹部咬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法庭经审理认为,赵玖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有关回应李忠煌、冉清华、杨发均、欧林、康川五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表示认罪。辩护人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在宣判时指出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增城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等参与旁听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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