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市温州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天津温州商会,筹备始于1995年,批准成立于1997年10月,正式挂牌于1999年3月13日.那天天津市天宇大酒店现代风格的国际会议厅内,灯火辉煌,花团锦簇,鼓乐齐鸣.与会的有中共天津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夏宝龙,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工商联会长朱长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全国侨联副主席黄其兴,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市统战部部长张永根.温州市领导有温州市市长钱兴中,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居轩,温州市政协副主席章锦湘、项剑萍,温州市政府驻津办事处主任朱世灏,以及各界嘉宾和温州籍企业家300余人.会上,天津市温州商会会长李忠文激动地回顾了温州籍在津创业都的历程和业绩,朱文榘会长在讲话中盛赞了温州人的精神、拼搏勇气及其强烈的市场竞争观念。 业务范围听取企业意见要求,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关系,疏通梁道。为会员提供介绍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货源组织梁道和销售梁道等商情信息,提供介绍经营、储仓、生产、住宿等场地、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法律咨询、人才培训介绍、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促进会员与国内外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商会文化商会把宣传和展示在津温籍企业家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宣传会员的业绩,凝聚会员之心,树立在津温州企业家良好的群体形象.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浪潮中,温州人乘风破浪,风云四方.如今他们挺立渤海潮头,踏浪而来,踏歌而行,一路吟唱:风景这边独好。 商会领导天津市温州商会第四届理事会特邀领导名单
商会会长 应泽从 天津应大投资集团董事长 高级顾问 叶松海 中国人民解放武警部队医学院原政委 陈 卫 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原院长 温怀柔 财政部驻津监察办事处专员 陈浙闽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名誉会长 胡时俊 麦购(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商会章程《天津市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温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津温籍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家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津温籍企业与天津市企业和天津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同时为天津、温州两地经济发展搞好服务,多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本会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办公室,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基本职责:树立温州人的形象,树立商会形象。为广大温州人服务,维护在津温州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会可以通过服务,逐步壮大商会实力。 第七条:本会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05号滨江万丽酒店14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并协助当地各级政府做好工作”为主要职责;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咨询、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推动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三)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表彰为天津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的先进会员; (四)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要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五)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津温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办企业,联合经商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和发展; (七)接受津、温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经营方面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八)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津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原籍是温州的工商业,经营稳定,或有职业的个人,信誉教好均可申请入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无论从事何种行业,无论企业大小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五)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有偿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七)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知: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在半年之内不交纳本年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至取消会员资格。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处理,同时,不论其在会内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若干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六)热衷于商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报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制订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对本会日常管理负责,有权授予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临时主持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负责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七)对本会财务有监督审批权; (八)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三一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 (一)根据本会的发展情况,可按行业设立若干分会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 (二)分会会员应归本会统一登记入册; (三)分会组织是隶属本会分支机构; (四)分会应遵守本会制定的章程及有关条文,参加本会统筹整体活动; (五)分会根据本会分会的实际情况,按照本会章程,以本会名义开展一些义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 (一)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受会长领导,协助会长做好本会工作,协调有关部工作; (二)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副秘书长、秘书和办事人员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会员的捐款不得截留,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6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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