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市会计学会 |
释义 | 概况天津市会计学会成立于1979年,是经社团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研究会计科学的市级学术性群众团体,隶属天津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为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截至2005年,学会拥有团体会员单位63个,个人会员751人。 宗旨:团结本市广大财会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组织和推动本市的会计学术研究活动,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方法、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天津经济发展服务。 主要任务:组织和推动现代化会计科学理论研究,组织有关会计学术报告、问题探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研究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途径,推广会计研究成果;编辑出版会刊《天津财会》、会计学术专著,促进会计学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培养和推荐会计人才,努力造就一支认真执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队伍,促进我市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对积极从事会计学术活动、有一定贡献的会员进行表彰,努力将会计学会办成会计人员的学习、提高、团结、温暖之家。 会计学会成立以来积极组织各类会计学术交流活动,以及会计人员各级培训、知识竞赛、文体活动,曾获“1987年天津市社科普及先进集体”,获“1990-1993年天津市社科联先进学会”,所属汉沽分会获“1995-1998年天津市社科联先进社会团体”,会计学会在历年社科联组织的优秀作品评选活动中多次获奖。会计学会会刊为《天津财会》,为推动会计学会任务的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 顾 问: 李宝震 理 事 长: 石毓符 副理事长: 马 英 王占九 李曼克 陆 宁 张田和 管锦康 薛 毅 秘 书 长: 岳曙耕 副秘书长: 张柱中 岳树功 常务理事: 马 英 马书勤 马仲麟 王占九 石毓符 李才璧 李权普 李金铎 李曼克 李培植 沈廷梁 周学禹 岳曙耕 陆 宁 张田和 张仲元 张柱中 张俊凡 管锦康 薛 毅 第二届理事会 顾 问: 李曼克 李宝震 薛 毅 理 事 长: 丁 峰 副理事长: 岳树功 李权普 李程远 马 英 管锦康 冯树培 徐其德 秘 书 长: 岳曙耕 副秘书长: 张柱中 王中一 常务理事: 于玉林 马仲麟 元毓祥 孙家麟 关天骐 朱福国 刘慎五 邢生荣 李才壁 李正元 李培植 胡广建 郑承起 裘子贞 第三届理事会 顾 问: 丁 峰 李曼克 李宝震 理 事 长: 宋世海 副理事长: 岳树功 李权普 徐其德 管锦康 岳曙耕 周恩成 金克迈 秘 书 长: 张柱中 副秘书长: 齐秀卿 韩传模 关天骐 常务理事: 宋世海 岳树功 李权普 徐其德 管锦康 金克迈 岳曙耕 周恩成 张柱中 齐秀卿 韩传模 关天骐 第四届理事会 顾 问: 丁 峰 李宝震 李曼克 杜步瀛 宋世海 管 锦 理 事 长: 岳树功 副理事长: 金克迈 张玉琦 徐其德 张嘉兴 岳曙耕 张柱中 秘 书 长: 张嘉兴 (兼) 副秘书长: 沈福章 韩传模 常务理事: 岳树功 金克迈 张玉琦 徐其德 张嘉兴 岳曙耕 张柱中 张嘉兴 沈福章 韩传模 第五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 李长兴 顾 问: 吕延年 杜步瀛 宋世海 金克迈 管锦康 岳曙耕 张柱中 会 长: 张玉琦 副 会 长: 张嘉兴 徐其德 王建涛 秘 书 长: 牛佃庆 副秘书长: 韩传模 顾连骏 常务理事: 于玉林 王生甲 玉建涛 牛佃庆 方开华 刘志远 刘建平 闫学元 陈福萱 陈 慧 张玉琦 张兴喜 张宝珠 张骏良 郭玉英 徐其德 顾连骏 栾甫贵 盖 地 韩传模 张嘉兴 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天津市会计学会, 英文名称:Tianjin Accounting Association(TA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研究会计科学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道德规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组织天津市会计理论、教育和实务工作者,独立自主地开展会计学术研究和科普活动,促进会计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天津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天津市财政局,接受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7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推动现代化会计科学理论研究,组织有关会计学术报告、问题探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 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会计理论和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问题的解决途径,向有关部门提出做好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三) 宣传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四)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向有关部门传递会计人员的心声; (五) 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培养会计人才,开展会计咨询服务,推荐会计人才和研究成果,促使我市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六) 对积极从事学术活动并有一定贡献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努力把学会办成会计之家; (七) 编辑出版会刊《天津财会》、学术专著和学术资料,促进学术交流; (八) 承担各级行政领导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学会(市属会计学会、区县属会计学会、市会计学会各分会)或经天津市会计学会批准成立的会员大组; 2.承认《天津市会计学会章程》; 3.能够行使团体会员权利,履行团体会员义务; 4.具有较完善的组织和工作机构。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财会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人员;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会负责人;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从事会计管理及会计工作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 2.承认《天津市会计学会章程》; 3.能够行使个人会员权利,履行个人会员义务; 4.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如下: 1.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市属会计学会、区县属会计学会,向天津市会计学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天津市会计学会秘书长会议审核批准,成为团体会员,颁发天津市会计学会团体会员证书。 2.申请成立天津市会计学会分会、会员大组的单位,在批准成立的同时成为团体会员,颁发天津市会计学会团体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如下: 1.经天津市会计学会一名以上会员推荐; 2.填写天津市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报送会员推荐信及本人学历、学位、职称证明等资料复印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天津市会计学会各团体会员; 3.各团体会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报天津市会计学会秘书处; 经天津市会计学会秘书长会议审核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颁发天津市会计学会个人会员证书。 凡具备入会条件,但所在单位不是天津市会计学会团体会员的,可在天津市会计学会一名以上会员推荐的基础上,由本人直接向天津市会计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应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天津市会计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2.组织开展活动(包括学术活动和科研活动等); 3.为基层会计人员提供服务(包括各种有偿或无偿的会计培训、会计咨询等); 4.监督天津市会计学会工作; 5.自愿退会。 (二)个人会员应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天津市会计学会各种活动; 2.获得天津市会计学会提供的资料和咨询; 3.监督天津市会计学会工作; 4.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天津市会计学会章程》,执行天津市会计学会的决议; 2.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开展活动; 3.积极发展个人会员,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并为其做好服务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承担天津市会计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天津市会计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关心和支持天津市会计学会工作,推动会计事业的发展; 3.积极参加天津市会计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时交纳会费; 5.承担天津市会计学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团体会员每年须接受年检,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两年不开展活动的取消团体会员资格,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分会机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不履行职务,需要更换的,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继任,并报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任免副秘书长(1-3人)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行其职责;(二)定期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汇报; (三)通过本会年度预算和审查年度决算。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如下: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各分会,各分会不再另立会章,可根据本章程及各分会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08年12 月22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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