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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3月10日,本会是由天津市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本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自愿、平等、公益、协商及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对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和协调,维护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研究探索保险事业发展的途径和方法,创造和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成为同业间交流、合作的平台和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加强宣传的窗口。促进同业团结及我市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其基本职责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保险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 Tianjin Insurance Association ,缩写为 TI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津市商业保险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自愿、平等、公益、协商及市场化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保险管理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对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和协调,维护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研究探索保险事业发展的途径和方法,创造和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成为同业间交流、合作的平台和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加强宣传的窗口。促进同业团结及我市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 88 号福泰温泉公寓 C-225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约束不正当竞争,组织签订行业性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对外发布,供会员单位协议使用或自愿采用;

(三)依法制订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和行规行约;

(四)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组织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营销技能等各类培训。做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执业、流动的管理;

(五)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反映行业呼声。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六)调解各会员之间、会员和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矛盾、争议和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

(七)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八)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九)组织与国际、国内保险行业组织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搜集、研究国内外保险行业信息,推广经验、组织研讨、开展咨询服务等活动。协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交政策和外事纪律。开展国际研讨、出国考察、外派培训等重大活动,必须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审批;

(十)组织会员开展普及保险知识和业内的宣传活动;开辟对外宣传窗口,报道行业信息,适时进行舆论引导;

(十一)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和沟通,预防和制止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十二)表彰优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十三)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及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十四)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经理事会表决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罚措施,也可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十五)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定期向其报告活动情况。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天津市工商管理机关取得登记注册的保险经营机构。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入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享有本会的其他权利;

(六)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规章和协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及办法,执行本会通过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或协助本会完成各项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审查,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至六人、秘书长一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一至 人、秘书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多年保险从业经历,在本市保险业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应具备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八)会长、副会长由本会会员公司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九)副会长由会长以外的其他会员公司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十)秘书长应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十年以上,担任过分公司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岁,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但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年。秘书长任期必要时可延长至五年。该任职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调离原推荐单位和原岗位,协会应在其离岗后三十日内召开全体理事会议,根据章程的规定推举新的拟任人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审核同意,报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秘书长离任需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与会长保持工作联系;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分工及职责,并在理事会核准范围内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金;

(五)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有关事项;

(六)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进展和财务情况;

(七)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理事会核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经费收支情况保持高度透明,经费由秘书处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每年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年终的财务决算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进行必要的经济责任稽核,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均参照本地保险公司工资待遇水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审查同意,并报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四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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