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提点刑狱司 |
释义 | 简介官署名。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宪司”、“宪台”。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始于诸路转运司置提点刑狱司,后设专司。掌本路郡县之庶狱,核其情实而覆以法,督治奸盗,申理冤滥,并岁察所部官吏,保任廉能,劾奏冒法。设提点刑狱公事为长官,兼以文武臣充任。后屡经废置,至仁宗明道二年(1033)始成为常设机构。神宗熙宁六年(1073)各增设检法官。哲宗绍圣(1094-1097)初,令兼管坑冶事。南宋又设干办官。孝宗乾道八年(1172),又兼催督经总制钱。金朝亦置,掌监察官吏,体察廉能赃滥,以行赏罚。兼掌劝农、采访、管领屯田及镇防诸军。设于中都西京路、南京路等九路,统称九路提刑司,设提刑使、副使领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设判官、知事诸职。因职权极重,号称“外台”。承安四年(1198)改称按察司。 长官:提点刑狱公事 参见宋慈 京畿提典刑狱司 是提点刑狱司,相当于省检察院,京畿提点刑狱司,就是京畿路提点刑狱司。宋慈的职务相当于今天的北京检察院检察长。 各路设提点刑狱司,是中央派出的、代表中央监督所辖州县司法审判活动的机构,负责复查地方审断案件;如有疑狱及拖延未决案件,提点刑狱司公事可亲赴州县审问。州县已决案件,当事人喊冤则由各路提点刑狱司复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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