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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释义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设立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 将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强化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资源回采和综合利用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政策。承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黄岩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市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

(四)监督检查县(市、黄岩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全市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工作,查处违法案件。

(五)制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并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开发耕地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六)监督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组织和指导土地权属、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九)负责全市矿业权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依法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储量管理工作。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和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较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勘查评价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二)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职能处室(分局)。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文秘工作、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重要事项督查工作;负责重要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审核;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本系统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承办各类会议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本系统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各类物资的采购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征收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市级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与监督审计。

(三)规划与地籍管理处(挂国土资源信息处牌子)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城乡建设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黄岩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农地转用规划审核。制定全市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权属管理,承担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编制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工作规范、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

(四)耕地保护处

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农地保护、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工作;指导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农地转用报批,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使)用方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承办与农地转用或征用(收)同时上报的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供地方案的审核。

(五)土地利用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开展国土资源形势分析,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政策研究和重大课题调研,制定土地利用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市区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承担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与更新工作;参与土地评估价格确认和土地等级评定验收工作;承担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工作;对乡(镇)村用地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土地资产、土地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市土地利用业务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承担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核准、备案;负责因法律法规而增加的行政审批职能。

(六)矿产资源管理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矿产资源规划;依法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审核工作,负责采矿权总量控制;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依法征收矿业权使用费、价款和出让所得;组织调处矿业权权属争议、纠纷;组织指导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储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矿山储量动态和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较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监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活动;指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勘查评价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七)执法监察局

承担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组织开展全市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工作;承担对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责任追究的调查、审核;拟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承办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办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指导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应诉,办理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与普法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法律的咨询。

负责对行政许可及信访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案件及相关事项;组织并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人才工作,指导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县(市)局领导班子的配备、考核等工作。

(九)监察室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参与调查驻在部门的科级干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加强行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督促政务公开工作,加强重点工作的监管工作;承办省纪委驻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

椒江分局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在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下并受其委托,从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 负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椒江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中涉及国土资源保护内容的审查。

3. 依法检查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全区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工作,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处信访维稳工作。

4. 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开发耕地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并向局提交规划成果资料。

5. 管理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组织土地权属、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 负责集体土地征用、使用、国有土地划拨、有偿使用审报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受局委托办理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和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依法加强土地资产管理。

7. 依法管理矿业权和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采矿权的出让;组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实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等工作。

8. 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审、年报和矿产监察工作。

9. 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区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资金的使用。

10. 协助局收取国家法律规定的税费和应上交的规费。

11. 领导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对与国土资源相关的中介机构等实行行业管理。

12. 承办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

路桥分局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在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下并受其委托,从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 负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路桥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中涉及国土资源保护内容的审查。

3. 依法检查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全区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工作,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处信访维稳工作。

4. 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开发耕地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并向局提交规划成果资料。

5. 管理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组织土地权属、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 负责集体土地征用、使用、国有土地划拨、有偿使用审报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受局委托办理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和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依法加强土地资产管理。

7. 依法管理矿业权和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采矿权的出让;组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实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等工作。

8. 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审、年报和矿产监察工作。

9. 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区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资金的使用。

10. 协助局收取国家法律规定的税费和应上交的规费。

11. 领导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对与国土资源相关的中介机构等实行行业管理。

12. 承办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集聚区分局

集聚区分局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在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下并受其委托,从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 负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中涉及国土资源保护内容的审查。

3. 依法检查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全区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工作,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处信访维稳工作。

4. 制定并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开发耕地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并向局提交规划成果资料。

5. 管理本区域内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承办土地使用权确认、登记、发证、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权属管理工作。

6. 执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并具体办理相关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建设用地供地报批工作。

7. 负责批后监管工作,跟踪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

8. 做好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9. 承办局和集聚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38名(含椒江分局8名、路桥分局8名、集聚区分局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 执法监察局局长可高配为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椒江分局3名、路桥分局3名、集聚区分局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含路桥分局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规定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领导班子。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河道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六、事业单位

(一)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14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2名。

(二)台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6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2名。

(三)台州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1名。

(四)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 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2名。

(五)台州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2名。

(六)台州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0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2名。

(七)台州市造地中心,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1名。

(八)台州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1名。

(九)台州市土地勘测规划开发站,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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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4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