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州市摄影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苏州市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市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苏州市摄影家协会为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市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江苏省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20世纪60年代成立摄影小组,共有18人。 1981年4月18日召开了“苏州市摄影工作者协会成立大会”,选举朱熙钧为第一届理事长。 1984年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朱熙钧任理事长。 1988年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朱熙钧任理事长。 1993年召开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朱熙钧连任。会上宣布成立苏州市摄影家协会。 1999年召开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经改选,陈健行任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兼秘书长。 2004年第六届会员会员大会上,陈健行连任协会主席兼秘书长。 苏州市摄影家协会现有会员558人。其中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69人,江苏省摄影家协会会员189人。形成了老中青三结合的一支庞大的摄影创作队伍。 下属协会沧浪区摄影家协会 金阊区摄影家协会 常熟市摄影家协会 太仓市摄影家协会 昆山市摄影家协会 张家港市摄影家协会 吴江市摄影家协会 吴中区摄影家协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市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 第二条 苏州市摄影家协会为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市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江苏省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摄影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团结全市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为繁荣发展苏州的摄影事业,推动苏州文化强市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 苏州市摄影家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鼓励和推动全市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摄影艺术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提倡和支持会员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努力创作出富有时代精神、民族特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类优秀摄影艺术作品。 第七条 组织和开展摄影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遵循艺术规律,举办各种采风、展览、评比、观摩、讲座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宽视野、交流经验、提高素养,推进我市摄影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八条 积极支持和引导群众性业余摄影艺术活动,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培养和推荐摄影艺术新人、新作品,壮大摄影队伍,繁荣摄影创作。 第九条 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江苏省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摄影艺术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一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从事摄影艺术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教学、翻译、照片制作和组织工作有一定成就者,经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细则另定)。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江苏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均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三条 凡本市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关摄影团体以及各市(县)摄影工作者协会,自愿申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活动; 3、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 4、按期交纳会费; 5、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1、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4、两年以上不参加本会的任何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离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具体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和通过会务工作报告;修改章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另聘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处理具体事务。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会可设名誉职务若干,对本会工作承担顾问、参谋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工作部门,组织开展摄影艺术创作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经费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上级主管部门补贴;2、社会赞助及个人捐助;3、有偿服务收入;4、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经济民主,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苏州市摄影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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