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宋史食货志补正 |
释义 | 概述《宋志》就是这样以它记事的全面和富于史料价值,笔者把它作为宋代经济财政史的基本资料加以整理的,依据《宋志》记事的特点,选择传统的笺证体裁用作整理的具体办法。整理工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笺其所出,即找出其史源。这也是本书主要用力所在。前已说明,《宋志》的直接史源是历朝《国史志》,凡有线索可寻者,本书也绝不放过指出其所据的这一蓝本的机会。但绝不局限于此。因为无论《国史志》还是《宋志》,究属三手以下资料,真正的史源乃史实本身,对史实的初次记载才是第一手资料。此等第一手资料,除了《宋会要》中也许有少量存留以外,今天已经很难搜寻了。《长编》、《要录》所载以及《宋会要》中的多数内容,虽然都不是第一手资料,但却远较《宋志》、《国史志》原始(部分以《国史志》修入者例外)。其所保留的第一手资料的面目,相对来说也就较多。因此,笺其所出云者,乃尽量找出《宋志》,进而找出《国史志》所据之较原始资料之谓也。一般的,通过注出其事发生的具体年月指明其出处所在;稍重要的,则节录关键数语以资比较。经此一番搜索,《宋志》中诸事的价值高下谅亦可以自见 版权信息书 名: 宋史食货志补正(二十四史校订研究丛刊) 作 者:梁太济 出版社: 中华书局 出版时间: 2008 ISBN: 9787101060270 开本: 32 定价: 59.00 元 内容简介《宋史食货志补正》为“二十四史校订研究丛刊”之一种。 《宋史食货志补正》分为“上篇食之部补正”与“下篇货之部补正”两部分,引用丰富的文献,对《宋史·食货志》的大量史料做了溯源、校正和增补,是研究宋代财政制度的必备资料,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 而作为其书绪论的《<宋史·食货志>的史源和史料价值》一文,堪称迄今为止,对《宋史·食货志》最深入、最具权威性的研究。 目录凡例 主要引用书简称表 上篇食之部补正 农田(《宋史》卷一七三) 水利田 沙田芦场 公田 方田(《宋史》卷一七四) 赋税(《宋史》卷一七四) 契税钱 蜀中财赋 布帛(《宋史》卷一七五) 绍兴府和买 和籴(《宋史》卷一七五) 漕运(《宋史》卷一七五) 屯田(《宋史》卷一七六) 常平义仓(《宋史》卷一七六) 役法(《宋史》卷一七七至一七八) 振恤(《宋史》卷一七八) 下篇货之部补正 会计(《宋史》卷一七九) 经总制钱 月桩钱 版帐钱 内藏等库 钱币(《宋史》卷一八0) 会子(《宋史》卷一八一) 川引 两淮会子 湖广会子 盐(《宋史》卷一八一至一八三) 池盐 海盐 硷盐 井盐 茶(《宋史》卷一八三至一八四) 酒(《宋史》卷一八五) 坑冶(《宋史》卷一八五) 矾(《宋史》卷一八五) 附:香(《宋史》卷一八五) 商税(《宋史》卷一八六) 市易(《宋史》卷一八六) 均输(《宋史》卷一八六) 互市舶法(《宋史》卷一八六) 引用书目录 …… 文摘据《诏令集》卷二。二《律外条贯别定赎法诏》题注、《长编》卷一四三,诏颁于此年九月二十九日癸巳。又据《长编》同日所附记事,谓此诏颁后,“谏官余靖言:‘臣不知谁为陛下画此谋者,徒知高谈而不知适时之变也。’”“议者亦以为若遂行此诏,则富人皆得赎罪,而贫者不能自免,非朝廷用法之意。”于是此诏“卒不果行”。参知政事范仲淹言:“……请于职事中择其要者,以辅臣兼领。”于是以贾昌朝领农田。未及施为而仲淹罢,事遂止。(4164) 据《长编》卷一五一,“命参知政事贾昌朝领天下农田、范仲淹领刑法”在庆历四年八月二日辛卯,此前六月二十二日壬子,范仲淹已以参知政事出为陕西、河东宣抚使,建言当更在此之前;此后庆历五年正月二十八日乙酉,遂罢参知政事,以“资政殿学士知邠州兼陕西四路沿边安抚使”。则命其兼领刑法时范仲淹已不在朝,实已罢也。《长编》谓仲淹建议,“章得象等皆以为不可,久之乃降是命,然卒不果行”,当得其实。皇韦占中,于苑中作宝岐殿,每岁召辅臣观刈谷麦(4164) 《长编》卷一六六载:皇韦占元年五月十五日丙午,“幸后苑宝岐殿观刈麦,顾谓辅臣日:‘朕新作此殿,不欲植花卉而岁以种麦,庶知穑事之不易也。’”帝闻天下废田尚多……唐守赵尚宽……流民自归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千余户……遂留再任。(4164-4165) 此大段记事,《长编》卷一九二皆连书于嘉祐五年七月二十日丙午赵尚宽“诏留再任”条。其自注云:“《仁宗实录》,包拯奏尚宽所招淮、湖、河北之民万余户,本志但云二千余户,《英宗实录》与本志同。今从《仁宗实录》及本传。”今本志行文与《长编》不尽同,“二千余户”云云则与旧志同,疑皆沿自《国史志》者。以下逐事予以笺证。 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后收[赋],减旧额之半。后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4164-4165) 据《宋会要》食货六九之三八,前诏颁于天圣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另据《长编》卷一。四,后诏颁于天圣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庚午。既而又与流民限百日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4165) 据《长编》卷一。八、《宋会要》食货六三之一七八至一七九、六九之三八至三九,乃天圣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庚午诏。本志引文删削过甚,易生歧义。《会要》所载如下:“天下逃户田土经十年已上,见今荒闲者,限一百日许令归业,限满不来许人请射。其归业并请射人户并未得立定税额,及令应副差徭。候及五年,于旧额税赋上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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